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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原理概要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植物检疫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一、植物检疫的起源及概念

在英语、法语、俄语、等欧洲语言中,“检疫”一词均来源于拉丁语“quarantum”,原义为“四十天”。

14世纪时威尼斯规定外国船舶进港前必须在附近隔离岛停泊40天,使肺鼠疫等传染病患者度过潜伏期,表现症状,经检查无病者方可登陆。

植物检疫起源于传染病学与医学,后来逐渐用于预防动物传染病和植物保护。

植物检疫(plantquarantine)简称“植检”,又称为法规防治(regulatoryplantprotection),它是植物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其狭义解释仅指为“防止危险性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而进行的隔离检查与处理”。

但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植物检疫应包括生物学(包括技术)和法学两方面的含义,即“人们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危险性病、虫、草等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而这些措施是依靠国家制定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来保障实施的”。

总之,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物保护措施,是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等诸多方面的综合管理体系。

植物检疫学:

是一门为保护植物健康,阻止危险性病、虫、草等有害生物随植物或其它物品调运而传播,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律法规的科学;是一门与生物学、法学和贸易学有密切关系的综合性学科。

它除了涉及到生命科学(如昆虫学、植物学、动物学、生态学等等)、气象学、地学、化学、信息学等自然科学外,还涉及到社会学、法学、经济学、贸易学等。

国际间的植物检疫,即“出入境植物检疫或称对外植物检疫”,简称“外检”,目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前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内地区间的植物检疫叫“国内植物检疫”,简称“内检”;内检包括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分别由农业部和林业部负责。

二、植物检疫的特征

1、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的综合利用

首先,要利用立法手段来制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制度,如进、出境检疫都是依靠法律来强制性检查的,这属于国家行为;其次,就是行政管理措施,如通过审批、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等来达到检疫的目的;第三是技术手段(体系),自然界的病虫害很多,而作为检疫性的有害生物只是少数,因此就必须用技术的手段、仪器设备来取样、检验、鉴定它,用技术方法来监测和处理(控制)它。

所以我们说,植物检疫是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的综合利用的结果。

2、检疫措施以预防为主

从国外或某一地区传人某种危险性的病虫害很容易,但要消灭它却很难。

所以,作为一种植物保护措施,植物检疫是一项有预防性、预见性、有超前意识行为、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3、实行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制度

在植物检疫的技术体系中,首要工作就是要查清有没有疫情,查处疫情后还要对疫情进行处理,即消灭掉,如某批货物查到疫情后必须进行除害处理,严重的则把货物全部毁掉。

所以植物检疫具有彻底性。

4、社会涉及面广

植物检疫不仅于与农、林、牧、渔业等部门直接有关,而且与外贸、内贸、粮食、交通、邮政、海关、共商、卫生等部门也有许多关系,有间接关系的部门就更多。

植物检疫几乎涉及各行各业,也与广大的人民群众密切相关。

此外,植物检疫要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

三、植物检疫的目的及内容

(一)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及目的

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是强制性和预防性。

其目的就是根据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感染特定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土壤、活生物培养物、包装材料、填充物、容器和运载工具在国际间或国内地区间的调运,以保护农业和农业环境不受人为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危害。

(二)植物检疫的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的概念和特征,植物检疫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由于植物检疫是政府采取强制性检查等措施来实施的,所以植物检疫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等规章为执法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包括:

(1)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行政条例;

(2)植物检疫名录;(3)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2、植物检疫的主要行政措施

(1)禁止和限制进境措施;

(2)检疫审批;(3)实施检查和检验;(4)隔离检疫;(5)检疫处理;(6)检疫监督;(7)检疫处罚;(8)产地检疫。

3、植物检疫的生物学内容

(1)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生态学、流行学以及发生规律的研究;

(2)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技术研究:

如抽样技术、检疫对象的鉴定技术,植物检疫的信息技术、分子生物学技术、血清学技术等等;

(3)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扑灭)技术研究:

如性诱剂检测等;

(4)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

(5)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信息系统研究。

四、植物检疫的意义

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

它对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促进和维护对外贸易等方面起作重要作用,有时还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

1、保护农业的生产安全

植物检疫是一项重要的植物保护措施,它主要是利用立法和行政手段防止或延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以确保本国(或本地)的农业生产安全。

2、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保护我国生态环境:

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对生物多样性有极大的影响。

4、维护和促进对外贸易:

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和国内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植物检疫不仅仅是起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也具有开拓国际市场等维护和促进对外贸易的作用。

5、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

6、维护国家主权:

第二节植物检疫的发展简史及进展

一、植物检疫的发展简史

(一)国外植物检疫的发展简史

人类传染病及动物传染病的检疫(动检)工作要早于植物检疫。

人类利用法规防治植物病虫害的历史可追朔到1660年,该年法国鲁昂地区曾颁布铲除小蘖以防治秆锈病的政令;18世纪以后美国北部的一些州也广泛采取了类似的行动。

尽管铲除转主寄主防治小麦锈病的效果值得商榷,但它无疑地促进了现代植物检疫立法。

1873年德国为防止由美洲传入葡萄根瘤蚜而发布了“禁止输入栽培用葡萄苗木令”,1875年为防止由美国引入马铃薯甲虫而发布《马铃薯输入禁止令》;1877年英国发布了《防止农作物有害昆虫侵入法》,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马铃薯甲虫侵入而禁止输入马铃薯。

以后许多国家陆续制定了植检法规。

1899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颁布了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植物检疫法规《加州园艺检疫法》,而美国全国性植物检疫法规则是1912年制定颁布的。

在植物检疫的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植物检疫所保护的应该是各个生态地理区域,而不限于人为划定疆界的各个国家。

这种认识促进了植物检疫国际合作和区域性植保组织的建立。

早在1878年和1929年在罗马曾两次签定了少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植保协议。

1951年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第六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签约国的合作,协调各国植保、植检机构的活动,规定统一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加强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报的交流。

区域性植保组织是各地理区域有关国家的政府间组织,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区域性植检法规,促进地区性植保合作,共同执行区域性和非区域性的有关国际协议。

现已有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保组织(EPPO),亚洲、太平洋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和泛非植物卫生理事会(IAPSC)等9个区域性国际植保组织,参约国家已达178个。

(二)我国植物检疫的发展简史

1、1949年以前的植物检疫工作

我国植物检疫工作始于1927年,当时我国纺织工业已有相当发展。

由于需要引进美国棉花种子,但又考虑到美国的棉铃象甲危害严重,为防止由引进美国棉种而仿照欧美办法制定植物检疫制度。

1927年,植物病理学家周秉文任上海商检局局长期间,在该局设立了动植物检疫处(昆虫学家张景欧为处长),实施进出口检验和薰蒸处理;1928年颁布了《农产物检查条例》;1929年张景欧受国民政府农矿部委托到广州设立了农产物检查所,同年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条例施行细则》;1930年又公布了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

1934年10月,国民党政府实业部颁布了《商品检验法》,规定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商品检验局负责,并公布了《植物病虫害检验施行细则》。

实际上这一法规除上海、广州、天津等几个口岸外,未能在全国统一执行,后又因抗日战争而长期中断。

随着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农产品倾销致使许多危险性病虫害传入我国。

如棉花枯、黄萎病最早是由美国引进斯字棉传入的;甘薯黑斑病随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而传入,后来又随胜利百号种薯蔓延;其它如毒麦、棉花红铃虫、豌豆象、蚕豆象、马铃薯块茎蛾、葡萄根瘤蚜、苹果绵蚜、甘桔大实蝇、洋麻炭疽病、柑桔溃疡病等危险性病虫草害都是由国外传入或国内局部地区发生之后,随种子苗木的调运而传播开来的,其中许多已成为全国性的主要病,虫,草害,不仅使农业生产遭到重大损失,而且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防治。

我们应当永远记取这些历史教训,搞好检疫工作。

2、1949年以后的工作

(1)植物检疫机构及工作范围

外检:

在1952—1965年间由外贸部负责对外检疫工作。

此间,除1954年制定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和《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与检疫对象名单》等检疫条例外,还参加了由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组成的国际植物检疫组织,同各有关国家签定了植物检疫双边协定。

为了使对外植物检疫同内检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密切结合,充分发挥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充分发挥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1964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接管外检工作,在商检局原有植物检疫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口岸植物检疫所,在内地有关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设立植物检疫站,统一管理进出品植物检疫和动物检疫。

1978年农林部成立植保局,内设植检处,仍负责内、外检工作;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同年国家农委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负责外检工作。

1982年,全国机构改革,负责外检工作的动植物检疫局由农牧渔业部分出到海关总署,1988该机构又回到农业部;各省、市、自治区也做相应的调整。

1998年,由农业部的动植物检疫局、卫生部的卫生检疫局和国家商品检验局组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为“质检总局”,负责外检工作。

目前省及以下分支机构仍然叫“××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目前,全国各省区、直辖市设有35个直属局,278个分局,268个办事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进出境检疫网络;人员2万8千3百多人。

内检:

我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开始于50年代初期。

1954年农业部植物保护局专设植物检疫处,开展了内检工作。

1972年成立农林部,在农业局内设植保处,负责全国的病虫害防治及内、外检疫工作;1978年农林部成立植保局,内设植物检疫处,仍负责内、外检工作;1981年,设内检处和外检处(同年与动检处合并成立动植物检疫局)。

1982年,全国机构改革,农林部改为农牧渔业部,将植保局改为全国植保总站,下设植检处;1995年农业部(1988年恢复)下的全国植保总站与其它一些站合并成立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下设有植检处,负责内检工作。

从各地方植物检疫结构看,自1955年1月,国务院批准第一批省级植物检疫站到1956年底,全国除西藏外,都建立了植物检疫站。

到目前,大多数省区都是植保站和植检站合在一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站主要工作是对省间调运的农作物种苗实施检疫和消毒处埋。

在国内检疫方面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建立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达1800多个,配备专职检疫人员(有专职检疫人员证书)1万多人,兼职植物检疫人员2万多人。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有2599多个,专职检疫人员有1.3万余人,兼职植物检疫人员1.97万余人。

此外,还改善了植检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条件,实行了检疫人员统一着装,建立了检疫收费制度,全面开展各项检疫工作,为保障我国农林生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目前,我国植物检疫机构设置还不能完全与国外相应的机构接轨,有待进一步改革。

(2)我国植物检疫法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文革”前:

1954年外贸部制定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和《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与检疫对象名单》,后来将植物病虫害检验改称为“植物检疫”,与国际上的惯用名称取得一致。

以后又公布了《邮寄输入植物检疫补充规定》和《关于旅客携带输入植物检疫的通知》。

1966年农业部根据《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的精神和原则,制定了农业部关于执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并修订了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1957年12月4日,国务院授权农业部颁布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公布了《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195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它是一套比较系统的植物检疫试行法规。

1966年农业部公布了新的检疫对象名单,代替了1957年制定的名单。

“文革”后:

外检方面:

十年动乱期间植检工作遭到干扰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植检工作又得到了新的发展。

1980年农林部公布了《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并再次修订了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1991年10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4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1997年1月1日执行);1992年9月25日,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包括一类和二类检疫性有害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试行)(又称为三类检疫性有害生物);2007年5月29日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不再分一、二、三类)。

内检方面: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的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废止了1957年农业部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内植检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各项检疫措施的法律依据,集中反映了我国植检工作的基本经验和主要办法,是搞好检疫工作的根本保证。

随后实施细则,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名单也由农牧渔业部和林业部分别制定并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分别制定了地方性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对《植物检疫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颁布实施;1995年4月17日,农业部颁发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同时公布了《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2004年8月12日,国家林业局公布了19种森林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名单,自2005年3月1日生效,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同时废止。

2006年3月2日,农业部公布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1995年公布的名单同时废止。

2009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分布第1216号公告,公布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同时2006年3月2日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同时废止。

此外,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颁布后,各省、区也陆续对各自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例如:

1998年11月11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发布《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即日实行。

2009年农业部颁发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2日发布第22号公告,公布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

总之,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应地建立了植物检疫工作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了国内农(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体系。

江苏省

二、我国植物检疫面临的新形势

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是适应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的需要。

我国目前在植物检疫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健全,检疫技术相对落后,检疫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较低,国家投入较少,这些都已不能适应目前新形势的要求。

而植物检疫工作却必须面对以下形势:

1、由于世界贸易趋于全球化,加入WTO后,我国的我国进出口农产品数量将会增加,引种调种渠道更趋复杂,农林产品(包括染疫产品)进境量加大,植物检疫和后续监管任务加大。

例如: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数量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迅速增加,外来有害生物及疫病疫情传入的速度则呈逐年上升的势头,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增长势头迅猛(图5),其中艾滋病毒携带人数近年就以50%以上速度增长。

例如2002年我国进出境人数超过2亿,各种交通工具6000多万艘(辆),我国各口岸就截获各种入境传染病人3000多人次。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计,2001年进境植物检疫共截获一、二、三类危险性有害生物384种,4030批次,分别来自76个国家和地区,疫情批次最多的美国达81种。

类别

批次

昆虫

44968

杂草

20760

线虫

14810

真菌

6174

173

病毒

100

细菌

65

其它

173

共计

87214

 

2002年我国在进境植物检疫中共截获有害生物1300多种22430次,来自110个国家或地区。

其中一类检疫性有害生物11种287次,二类检疫性有害生物30种3740次,三类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49种1563次,其它有害生物1200多种16840次。

类别

批次

昆虫

13842

杂草

3085

线虫

3961

真菌

1371

12

病毒

9

细菌

4

其它

47

共计

22430

 

2003年在进境植物检疫中共截获有害生物1900种48139次,其中一类11种347次,二类38种3388次,三类56种2325批次,其它有害生物1795种42079次。

截获的疫情来自129个国家或地区。

类别

批次

昆虫

33212

杂草

8085

线虫

7744

真菌

4349

135

病毒

31

细菌

22

其它

604

共计

54182

 

从表可以看出不同类别有害生物昆虫截获的变化,真菌截获在2000后急剧下降,昆虫、线虫截获批次呈增加趋势,与对木包装问题的关注有一定关系;而杂草截获情况变化不稳定。

从图还可以看出细菌和病毒的捡出非常少,与检测能力有关。

类别

批次

昆虫

52626

杂草

16414

线虫

10958

真菌

7703

252

病毒

48

细菌

19

其它

636

共计

88656

 

 

(2)加入WTO后,必须与国际接轨,规范检疫植物检疫工作,且必须遵循WTO所确定的SPS等国际协议,检疫措施需要公开透明,检疫措施国际化和标准化,如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制定必须首先进行风险性分析(PRA),这对植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还将减弱和取消,如何合理利用植物检疫这一技术壁垒保护我国的农产品市场,这也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

因此,当前我国植物检疫面临的形势严峻,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当然,加入WTO后,我国植物检疫工作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

虽然我国加入WTO后,植物检疫工作所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但同时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如国家将更加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将会加大在植物检疫方面的投入;检疫立法进程将会加快;推动检疫决策的科学化;扩大对外交往合作等等。

这些都是植物检疫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同时也为植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二章植物检疫原理

植物检疫主要利用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或延缓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为此,既要有充分的生物学依据,也要有充分的法学依据。

实施植物检疫要考虑农业生物学和生态学的基本原则,也要兼顾社会、经济和管理科学的许多重要因素。

这是在研究植物检疫原理时所必须加以注意的。

第一节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及风险分析

一、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和类别

(一)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

1、有害生物的传播途径

各种有害生物与寄主在环境因素作用下长期共同演化,形成了各自的适生区域和自然传播途径。

从生物传播的性质看,主要有:

(1)主动传播:

即自身运动实现的传播;

(2)被动传播:

即随风雨、气流、流水、介体生物及其它载体进行的传播。

从生物传播的方式看,有:

(1)自然传播:

多数是在有害生物发生区内部或其周围的中、短距离传播,如迁飞性害虫和大区流行病害的病原物也能完成远距离传播。

麦类秆锈菌夏孢子可随高空气流传播到几千公里之外,从而实现了大陆间的菌源交流;

(2)人为传播:

有害生物可随人类的活动而传播,这种传播方式称为人为传播(man-associateddispersal)。

人为传播的方式主要:

①随被有害生物侵染或污染的种子、苗木、农产品等的输入、输出及调运进行传播:

②随调运中的包装材料传播。

③依附在交通工具,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传播载体上进行传播。

总之,随着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或国内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的规模不断扩大,人为传播已成为许多有害生物远距离迁移的主要途径;而在诸多人为传播载体中,植物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尤为重要。

2、有害生物的定殖过程

由迁移、侵入和定殖等许多环节构成。

侵入未发生地区的有害生物称为外来有害生物(exoticpests)。

外来有害生物可能因为传入地区存在不利的限制性生态因素,缺乏寄主和食料,有重要天敌等原因而消亡,也可能因其自身的遗传和生理缺陷,对环境的适合度过低而不能存活和繁殖。

若侵入的有害生物在当地能够正常繁殖,完成生活史或病害循环,实现物种繁衍,则被认为已经定殖(establishment)。

有害生物只有在定殖后,才有可能猖獗发生,给当地农业和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由于有害生物能否定殖和大发生取决于其自身、寄主植物和环境诸方面的许多因素及其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目前还很难根据有害生物在原发生地的状况推断它们传入新区后的发展前景。

据美国统计,17世纪以来已有614种昆虫和螨类侵入美国大陆48个州,212种已成为重要害虫,有402种在美国危害轻微;这些害虫有73种在原产地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仅35种在原产地无大的经济重要性。

因此,分析研究有害生物的适生性和影响其定殖与猖獗发生的因素是植物检疫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总之,在植物有害生物中,只有那些有可能通过人为传播途径侵入未发生地区的种类才具有检疫意义;能借助自然途径远距离传播的有害生物不具有可检疫性。

人为传播的有害生物很多,还必须通过科学分析,即有害生物的风险性分析,确定检疫的重点。

(二)植物有害生物的类别

根据《国际植保公约》(IPPC)的定义(1997),有害生物是指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构成伤害或破坏的任何生命有机体(IPPC)。

根据它的分类地位,可分为:

(1)植物:

主要是寄生性的或有毒、有害的高等植物,如杂草;

(2)微生物:

如病毒,细菌及真菌,寄生线虫;(3)动物:

软体动物,鼠类,昆虫,螨类等。

按照IPPC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2001年颁布的术语,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它的危害性和经济重要性、在植物检疫中的重要性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不同,有害生物又可区分为“非限定性有害生物”和“限定性有害生物”两类。

在限定性有害生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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