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管理考核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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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管理考核意见

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管理考核意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滕州市范围内从事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

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评标专家。

第三条诚信考核实行“一标一考核”制度。

分别对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动态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诚信行为信息。

诚信行为信息纳入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建设系统。

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记录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诚信行为,维护更新诚信行为信息。

诚信行为的记录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评标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如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

第四条诚信行为信息将作为企业或个人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准入、清出、评标、评先选优及执业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部门的通报、查实处理的案件及本意见确认的不良行为等信息进行考核。

不良行为信息将在滕州市建筑业及其他相关网站上同步对外公示,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按照本文附表1-1、1-2、1-3、1-4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留存相关书面材料,依据本意见给予相应的扣分,涉及到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同时纳入滕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联动考核中。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七条每项考核内容评价采用扣分制,根据扣分标准扣分,扣分标准见附表1-1、1-2、1-3、1-4。

第八条记分以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上一周期的记分不带入下一周期。

因不良行为被暂停投标或代理资格的,暂停期满后新出现的不良行为重新记分和累计。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九条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季度考核结果在滕州市建筑业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

季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于考核无扣分的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评标专家,将作为上报评选“优秀施工企业”、“优秀招标代理单位”、“优秀造价咨询单位”和“评标专家先进个人”以及资格年审、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年度信用考核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评总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

考评分值100分为A级,99分~80分(含)为B级,79分-70分(含)为C级、7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一条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评标专家,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外,还将依据本考核意见进行量化考核,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处理办法如下:

(一)年度信用考评等级为C级的,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

(二)年度信用考评等级为D级的,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对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暂停其一定时间在我市承担项目的投标、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资格;对评标专家暂停其一定时间在我市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资格,并在滕州市建筑业网站及其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考核和处理工作,如有徇私舞弊,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评标专家对考核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考核单位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经查实确属考核不当的,考核单位应及时更正,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滕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二年

 

附表1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

附表2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

附表3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

附表4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

 

附表1:

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供应商等)

序号

不 良 行 为

扣分

标准

1

在开标会上,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影响开标过程的

5

2

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非本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0

3

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

5

4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情形的

35

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35

6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5

7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情形的

35

8

中标候选人无故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15

9

签订合同时,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之一的

15

10

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或投诉的,或以投诉为名排挤他人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25

1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0

12

中标后,随意更换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

10

13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之一的

35

 

附表2:

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

序号

不 良 行 为

扣分

标准

1

帮助招标人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15

2

帮助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10

3

帮助招标人将应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自主发包的

10

4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形的

10

5

随意更换代理项目组人员的

3

6

使用无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3

7

所代理招标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系统备案、填报的

3

8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未使用标准文件编制,内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5

9

未严格按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未经备案发出的

5

10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编制不严谨、条款互相矛盾引起质疑或投诉,造成多次发布补充通知,推迟开标的

5

11

资格预审活动未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或未及时在招标监管系统中及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的

3

12

招标活动的组织程序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标组织不严谨、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影响开标顺利进行的

5

13

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5

14

不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3

15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35

16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35

17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35

18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35

19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35

20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35

2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5

22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35

23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35

24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25

2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35

 

附表3: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

序号

不 良 行 为

扣分

标准

1

未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

5

2

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有缺漏或明显差错

5

3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经招标人授意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与投标人串通抬高招标控制价的

5

4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不执行现行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定额人工单价、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的

5

5

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并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5

6

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的

35

7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5

8

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5

9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5

10

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35

11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35

12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5

 

附表4: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表

序号

内    容

扣分

标准

1

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10

2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10

3

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0

4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15

5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35

6

左右(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10

7

不准时参加评标,比通知要求的签到时间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或者未请假无故缺席的

5

8

因评标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5

9

因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以书面形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5

10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15

11

私自参加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自行招标或规避招标项目评标的

10

12

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的

10

13

应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

35

14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单位的要求

35

15

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35

16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15

17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0

18

上年度参评率不足20%的(特殊专业除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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