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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

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与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与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与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与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与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与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与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与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与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与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与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与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与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与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与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与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与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与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与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术语2.0.4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7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1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基本规定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与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按: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与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术语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5.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5.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与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与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江苏省建设厅于2004年10月发布《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定额调整的具体规定我厅另行文。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二、材料费及检验试验费的费用项目设置的演变

(一)1985年,国家计委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计标(85)352号文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规定: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与法定利润三个部分。

2、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与其他直接费组成。

其中,材料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材料、构件、零件与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与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预算价格的组成:

(1)材料的原价;

(2)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括物资承包公司的劳务费);(3)包装费(不包括押金并减去回收值);(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运输、装卸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费用;(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3、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与其他间接费组成。

其中,施工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3)工资附加费;(4)办公费;(5)差旅交通费;(6)固定资产使用费;(7)工具用具使用费;(8)劳动保护费;(9)检验试验费:

指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与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与研究试验费。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与建设单位要求对有出厂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与对构件破坏性试验与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10)职工教育经费;(11)利息支出;(12)其他费用。

附件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中规定:

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设安装工程费用与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一些费用。

2、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包括了“研究试验费”:

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

研究试验费不包括: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与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研究试验费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与要求进行编制。

按:

这时,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的有关研究/检验试验(费)划分为2部分,一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其费用纳入建安工程费的间接费中的施工管理费;另一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此后基本上一直没有变化.

(二)1989年,建设部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建标字[1989]248号文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计标(85)352号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订.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与税金四个部分组成。

此次修订,合理调整了施工管理费的项目内容。

对原施工管理费中不属于施工经营管理的费用如生产用工具用具、检验试验费、以及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等,应分别划归其他直接费或定额人工单价,并相应降低施工管理费率。

2、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与其他直接费组成。

其中,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与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其他直接费则是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3)流动施工津贴;(4)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与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6)检验试验费:

指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与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与研究试验费。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与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

按:

这时,检验试验费与材料费一起属于直接费,但检验试验费属于其他直接费.

(三)1993年,建设部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建标[1993]894号文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建标字[1989]248号文的有关规定作了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管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为现场管理费与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现场管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接工程费项下;企业管理费、财务费与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2、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与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中,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与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2)供销部门手续费;(3)包装费;(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5)采购及保管费。

其他直接费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3)二次搬运费;(4)仪器仪表使用费;(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与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6)检验试验费:

指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与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与研究试制试验费;(7)特殊工种培训费;(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9)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等。

按:

这时,检验试验费依然属于其他直接费,但材料费定义为3项直接费之一.

(四)2003年,建设部与财政部以建标[2003]206号文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对建标[1993]894号作了比较大的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与税金组成。

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与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与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2、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与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其中,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

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

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

指为组织采购、供应与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5)检验试验费:

指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与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与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2004年3月26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南宁市召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宣贯会议。

该会的会议纪要(建标造函[2004]16号)对材料费中的试验检验费提出的参考意见是:

材料费中所包括的试验检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除此之外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单独计算后列入相关费用内。

按:

这时,检验试验费直接纳入了材料费的范围考虑.

检验试验费包括实体检测费用(板厚检测、砼回弹、钢筋保护层恶搞厚度检测)吗?

检验试验费不括实体检测费用(板厚检测、砼回弹、钢筋保护层恶搞厚度检测),如果建设单位对实体、成品有异议要求做检验试验, 需根据 检验试验 的结果确定费用由谁承担,如果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反之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工程材料的检验试验费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日益完善,相关的质量检验也愈加严格,有关工程材料的检验试验费项目增加较多,如门窗“三性”、室内“空气质量”等。

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对质量安全的考虑,也有加大检测试验力度的趋势。

这些工作的加强必然会导致检验试验费用增加。

那么工程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究竟是应该计入直接工程费,还是计入措施费?

费用是建设单位承担,还是施工单位承担?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认识与解决,势必会对甲乙双方关系及工程顺利完成产生不良影响。

一、检验试验费的归类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

(2)材料运杂费,(3)运输损耗费,(4)采购及保管费,(5)检验试验费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宣贯会会议纪要(建标造函〔2004〕16号)规定:

材料费中所包括的试验检验费,是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除此之外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单独计算后列入相关费用内。

由此可见,检验试验费是包括在材料费内,应计入直接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检验试验费是发生在施工准备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似乎也应该计入措施费。

实际应用中,各省市规定也是不同。

例如江苏省规定“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只承担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与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发生费用按规定费率计入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

而山东省规定“一般鉴定、检查所涉及的上述建筑工程材料(砂、碎石、水除外)的检验试验费,按占材料费的3‰计算。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相应材料单价,已包括检验试验费”。

二、模糊的“一般鉴定、检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与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与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与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规定: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与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与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与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与材料。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解释》规定:

一般鉴定、检查,是指按相应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品种、材料规格、取样数量,取样方法与检测项目等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

水泥、石灰、各种砌筑砖与砌块(均含空心)、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含钢筋网与钢绞线)、钢结构用钢材、焊条以及结构连接用的高强度螺栓、焊接球与螺栓球、各种防水卷材等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抗压试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抗压试块、抗渗试块与抗折试块、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连接等施工单位自制或自行加工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也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以上内容说明都不是十分清晰。

还是按“谁的材料谁负责”原则比较明了。

施工单位自供材料自己承担检验试验费。

甲供材、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若由施工单位负责取样、送检、委托,施工单位按规定计取检验试验费。

只是相关内容应该在合同明确,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可是如果执行江苏省有关规定,就不用考虑“一般鉴定、检查”,建设单位负责检测费,施工单位负责相关配合并计取有关费用。

综上所述,且不论工作经验如何丰富,预算水平如何熟练,在不同的区域做项目,还是“入乡随俗”好。

这里的“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应当指有出厂合格证明与试验数据的工业产品,如电缆、电线、管道、电器、设备等,超出了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复检。

实际施工中,若出现要求施工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与超出施工验收技术规范规定范围的各项检测现象,施工单位应报监理业主,要求进行现场签证,检测费用向项目建设单位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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