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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管理规定

上海延一商贸有限公司

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休假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正式员工。

 “正式员工”指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不含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实习生等其他用人形式。

第三条员工享受以下假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流程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带薪休假

第四条公司设立以下带薪休假(详见细则):

(一)公休日

(二)法定节假日

(三)年休假

(四)婚假

(五)吊唁假

(六)产假

(七)哺乳假

(八)工伤假

第五条以下所述带薪休假期间薪酬标准以人事部解释为准。

第六条公休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法定节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八)其他法律规定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第八条年假:

(一)适用对象:

正式员工

(二)年假计算周期: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标准:

1. 每年计算年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时间 =入职前累计工作时间+在本公司工作时间

2.“入职前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入职时公司人事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审核后最终认定的累计工作时间.

3.以“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单位,不够一年按零处理。

(四) 年假天数:

1。

每年1月1日为基准日进行“累计工作时间”确认。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年中入司员工:

入司当年年假天数= 该年度01月01日基准年假天数× 入司日期基准该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 不够一天按0天处理)

3。

 年中离职员工:

离职时年假天数=该年度全年基准年假天数 ×离职日期基准该年度已工作日历天数 ÷365-已休完年假(不够一天按0天处理)

4.应届新员工(无工作经验者):

— 年中入司人员从第三年开始可享受年假

-01月01日入社人员从次年开始可享受年假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五) 年休假也可由公司统筹安排: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的休假,不同意公司休假安排的员工,将视为其自愿放弃该休假。

(六)年假金:

1. 支付对象:

1)上年度非因个人原因未休完年假的在职人员(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证明人员无需支付)。

2)离职时未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人员

2.发放时间:

在职人员每年支付一月份工资时一并发放;符合支付条件的离职人员离职时发放

3。

 日工资收入=支付年假金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 21。

75

4.【在职人员】年假金=未休年假天数×日工资收入×200%(公司已通知员工休年假而未休者,乘100%)

【离职人员】年假金=[(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当年应休年假天数 – 当年度已休年假天数]×日工资收入×200%(公司已通知员工休年假而未休者,乘100%)

(七)员工休年假需提前至少1天申请,如属突发情况,必须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补填《请假申请表》,未获批准休假者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婚假:

(一)适用范围:

正式员工。

(二)结婚均指员工在入职后进行婚姻登记并且本人为初婚的情况.

(三)员工本人结婚:

1.符合法定年龄(男员工不得早于22周岁,女员工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享受3天婚假;

2.属于晚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婚假须在结婚登记日或正式婚礼仪式日起3个月内休完。

4.员工休婚假期间,如遇有公休日及节假日,亦应计算在婚假内.

5.婚假属1次性休假,不可拆分使用,特殊情况经总经理(CN7)审批最多可以分2次休假.

6.喜金标准:

1,000元+花篮(不超过100元)1个.

(四)员工本人子女结婚:

1.可休1天的婚假。

2.喜金标准:

500元+花篮(不超过100元)1个。

员工休婚假需提前至少3天书面申请,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向本部门及人事部门出示结婚证书原件,未获批准休假者以旷工论处。

(五)其他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吊唁假:

(一)适用范围:

正式员工;

(二)申请吊唁假时,必须提供《死亡证明书》;

(三)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

给与连续3天带薪休假

(四)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

 给与连续3天带薪休假

(五)员工本人的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

给与连续1天带薪休假

(六)其他情况没有吊唁假。

(七)发放吊唁抚恤金及慰问品必须制作禀议,并参照下列标准:

(八)员工休吊唁假需提前至少1天申请,如属突发情况时,必须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提交《死亡证明书》并补填《请假申请表》。

未获批准休假或未提交《死亡证明书》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产假

(一)适用范围:

正式员工。

(二)休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达到晚育年龄的增加产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员工准备生产之前,提前1个月向人事部申请休产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事部提交,总经理审批)。

2.怀孕期间以产检为由可以申请休假,但此休假必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休假前至少提前3天制作《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人事部提交,由总经理审批。

3.员工实际休产假之前,提前2周制作《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人事部提交,由总经理审批.

4.男员工的配偶生产时,婴儿出生前后各1个月之内可以休3天带薪陪产假,但必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长批准后,提交到人事部。

婴儿出生后30天内需向人事部门出示《出生证明》。

5.员工休产假需提前至少1天申请,如属突发情况时,必须电话告知部门长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提交相关证明书并补填《请假申请表》。

未获批准休假或未提交相关证明书者以旷工论处。

(三) 产假待遇:

1.员工如加入当地“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则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

员工如因国家或当地政策原因未加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则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应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基本金标准,以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加班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 哺乳假:

(一)适用范围:

正式员工。

(二)员工休哺乳假需提交婴儿《出生证明》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未获批准休假或未提交相关证明书者以旷工论处。

(三)其他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即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本人原工资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以请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三条

工伤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各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其他休假

第十四条病假(不含工伤、带薪病假):

(一)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二)员工休病假需提前至少1天填报《请假申请表》申请,如属突发疾病时,需要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提交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病历证明书》及相关用药记录等并补填《请假申请表》。

未获批准休假或未提交相关证明书者以旷工论处。

(三)病假期间待遇:

1、上海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可享有一定程度的医疗期(即病假),其具体标准如下:

(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3)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且长于上述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约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根据《关于贯彻<〈/SPAN〉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即在计算连续医疗期的时候,不把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剔除。

2、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病假日工资的计算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如下:

(1)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

 

(2)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ﻫ 3、病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包括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

4、病假工资系数: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按以下系数计算:

连续休假期限

连续工龄期限

病假工资系数

ﻫ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

不满5年

60%

满5年不满10年

70%

满10年及以上

80%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

不满1年

40%

满1年不满5年

50%

满5年及以上

60%

5、病假工资天数

 如病假期限内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当在病假期限中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天数剔除。

 综上,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病假工资系数×病假工资天数ﻫ

第十五条事假:

(一)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二)员工休事假需提前至少1天填报《请假申请表》进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允许后方可休假.如属紧急情况,必须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补填《请假申请表》,未获批准休假或未提交相关证明书者以旷工论处。

(三)员工每请1天事假需扣除当日与工作天数有关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项目,但通信费、交通费等以发票报销的项目不需要扣除。

(四)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在制度工作日内请事假的日工资计算,按该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ﻫ根据该办法,事假当月工资的计算方法为:

月工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事假天数ﻫ  需要特别注意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的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以及月计薪天数主要是为了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而不能用于事假工资的计算。

第十六条其他

员工当月累计各项假期(婚假、吊唁假、年假除外)10日(含)或以上当月无评价金或奖金。

第十七条附则

(1)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上海延一商贸有限公司综合部负责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并监督施行。

(3)本规定于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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