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外部公开一览表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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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外部公开一览表精

审批、服务事项外部公开一览表

日照市港航管理局

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及增减运力审核

事项类型

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经营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经营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

舱容3000立方米;

(2)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经营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

舱容1000立方米;

(3)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4)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特定区域.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5)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艘至30艘的,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6)经营沿海散装液化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艘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

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办理条件

(7)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本款第(5)项第(6)项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至少分别配备1人。

(8)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指南第三款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年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指南第三经营资质条件第(7)项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船舶还应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①企业筹建应当提供本款第1项至第7项、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②企业开业应当提供本款第1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款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④设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需提交本指南第三条经营资质条件第

(1)至第(8)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⑤购置或光祖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运需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或光祖船舶的主要参数;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购置船舶提供购船合同,光祖船舶需提供《光祖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营

申请材料

运证》申领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⑥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需提供:

新增运力申请表;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可行性论证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购船或建造合同,光祖船需提供《光祖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营业证》申领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保险单。

⑦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需按交通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2号令)及《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提供相应资料(详见本指南第三条经营资质条件);

注:

凡交复印件的,应带原件供复核,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一)延长《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有效期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说明未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工作的原因);2、《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原件)。

注:

延期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二)变更《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经营范围可行性报告(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股东会(董事会)变更决议(原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7、公司管理人员组织机构表,主要管理人员(高层专业管理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等)身份证、简历、从业资格证书、聘期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公司公章,格式可在网上下载);

安全管理责任书及其它安全规章制度(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还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8、《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水路运输许可证》名称、经济类型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股东会(董事会)变更决议(原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7、《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水路运输许可证》法人代表、注册地址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注销《水路运输许可证》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报交通部、长航局审批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报市港口局审批的申请材料一式1份注明原件的材料只有1份的,另1份提交复印件。

办理程序

将上述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对申请人不符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符合规定的,转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审批;由交通部审批的,经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审批机关应根据 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给予批复。

经批准同意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运输船舶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筹建、订 造船舶。

筹建完毕,具备规定的开业条件后,应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 (船舶)开业申请书"。

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对经审核 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 予答复。

承诺期限:

将上述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2天予以答复,对申请人不符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符合规定的,3天转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审批;由交通部审批的,经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收费标准

办理

窗口

市行政审批大厅港航局办理窗口

地点

市行政审批大厅

电话

87117060

联系人姓名

秦瑞玲

所在科室

运政科

咨询电话

8335601

E-MAIL

备注

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及各审批环节情况表

事项名称

水路运输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及增减运力审核

应用表格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申请书》《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流程概述

该许可事项选由受理人员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将上述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对申请人不符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符合规定的,转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审批;由交通部审批的,经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审批流程图

环节名称

受理

办理部门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港航局窗口

办理人及职务

秦瑞玲科员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提请材料及份数

(份数必须填)

见外网公示的申请材料

需要打印的材料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环节名称

审核转报

办理部门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港航局窗口

办理人及职务

秦瑞玲科员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提请材料及份数

(份数必须填)

见外网公示的申请材料

需要打印的材料

《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表》

环节名称

办理部门

办理人及职务

办理时限

提请材料及份数

(份数必须填)

需要打印的材料

编号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筹建单位名称

筹建单位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主送机关:

申请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申请单位地址

电话号码

电报挂号

经济性质

经营方式

主管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

客运航线:

货运区域或航线

兼营

资金数额(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资金来源

运力合计

艘客位载重吨千瓦

其中

客(货)船

艘客位载重吨千瓦

货船

艘载重吨千瓦

拖轮

艘千瓦

驳船

艘客位载重吨

其他

 

申请理由

(公章)(负责人章)年月日

筹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章)年月日

审批机关或抄报单位意见

(公章)(负责人章)年月日

附件名称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要求订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申请人填写,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抄报单位;

二、“经济性质”栏系指“全民”“集体或”“个体”所有制;

三、“经营方式”栏系指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等。

四、“经营范围”栏中的“主营”栏系指申请经营的旅客或货物运输业务:

客运航线应写明途停靠(站、点);货运应填明申请经营的水域或航线以及承运的主要货源,“兼营”栏内应填定经营运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如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等等。

五、附件名称”栏应填写必须随附的资料名称,可行性研究报

告书,资金来源证明等。

表编号: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申请单位(个人)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申请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申请单位地址

电话号码

电报挂号

经济性质

经营方式

主管部门名称

筹建申请书批准 文 号

批准日期

 

客运航线:

货运区域或航线:

资金数额

(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资金来源

主要船员人数

(人)

合计

其中

船(驾)长

轮机长

驾驶员

轮机员

主送机关:

运力合计

艘载重吨客位千瓦

 

客货轮

艘载重吨客位千瓦

货轮

艘载重吨千瓦

拖轮

艘千瓦

驳船

艘客位载重吨

其他

申请

理由

(公章)(负责人章)年月日

申请企业主管

部门意见

(公章)(负责人章)年月日

审批机关

抄报单位意见

(公章)(负责人章)年月日

附件名称

核发许可证号码

日期

年月日

抄报单位: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申请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写,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抄报单位;

二、“经济性质”栏系指“全民”、“集体”或“个体”所有制;

三、“经营方式”栏系指“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等;

四、“经营范围”栏中的“主营”栏系指申请经营的旅客或货物运输业务,客运航线应写明沿途停靠港(站、点);货运应填明申请经营的区域或航线以及承运的主要货源;“兼营”栏内应填写经营运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如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等等;

五、“主要船员人数”栏应按实际聘任数填写,并随附主要船员名单;

六、“附件名称”栏应填入必须随附的资料名称:

船舶证书、主要船员名单及其职务证书、企业业务章程、企业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表、客运航线沿途停靠港(站、点)的当地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证明,资金来源证明,个体(联户)船舶还应附有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船舶保险证明。

 

编号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申请新增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填写,报送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抄报单位;

二、“附件名称”栏应填写必须随附的资料名称:

船舶证书,主要船员名单及其职务证书,客运航线沿途停靠港(站、点)当地县以上航管部门证明,新增资金数额和来源证明,变更经营范围船舶的原运输许可证或其复印件,个体(联户)船舶还应附有乡(镇)以上政府出县的证明文件和新增船舶的船舶保险证明。

主送机关:

一、新增运力

项目

客位

载重吨

主机功率

千瓦

船舶类型

二、变更经营范围

项目

船舶类型

客(货)轮

货轮

拖轮

驳船

客位

载重吨

主机功率(台/千瓦)

原经营范围

要求变更经营范围

申请理由

 

(公章)(负责人章)年月日

审批机关

抄报单位意见

(公章)(负责人章)年月日

附件名称

核发许可证号码

日期

年月日

抄报单位: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填写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本申请书,字迹清晰端正,也可从网上下载后打印(A4纸)。

二、“申请人地址”是指申请人的注册地、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或者其他联系地址。

三、“申请说明”是指申请人对已具备申请条件情况的自述和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附件名称”是指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名称。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经营范围

船舶类型

客位

车位

载重吨

主机功率

千瓦

申请说明

 

(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

附件名称

申请人资信证明□

可行性报告(包括航线、停靠站点及管理能力的分析等)□

有关航线和靠泊点的批准文件(申请新增客船运力的)□

企业筹建方案(申请新建企业的)□

申请人(盖章)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人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登记事项种类

(请选择并在

“○”处划“√”)

○1、开辟集装箱班轮内支线。

○2、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

○3、开辟客运航线。

○4、调整客运航线。

○5、在国内建造运输船舶。

○6、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运输船舶。

○7、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水路运输

许可证号

申请人

水路运输

经营范围

申请人资质

评估情况

高层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合格

海务主管持证情况

○不合格

机务主管持证情况

(请选择并在

“○”处划“√”)

与登记事项有关的自有或光租船舶运力规模合计

载重吨

车位

客位

立方米

TEU

申请事项

(写不下时

可另附纸)

请详细列明申请事项的内容,如挂港顺序,投入船舶,新增运力类型、规模,取得运力方式,时间期限等: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地(市)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省级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登记机关

审核意见

(选择并

在“○”

处打“√”)

 

○同意登记○不同意登记

同意登记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水路运输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

○其他文件

 

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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