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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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人员,应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应遵守以下检查规范和流程:
一、执法人员检查规范
(一)仪容仪表和着装要求
1、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蓄胡须,剃光头,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染彩发。
2、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染指甲,不得佩戴与执法环境不相称的饰品,如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
3、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不得戴围巾、耳套,不得纹身。
(二)执法动作要求
1、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双手抱胸,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打哈欠、伸懒腰,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等。
(三)执法语言要求
1、基本要求
(1)执法过程中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3)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准出口不逊、讽刺挖苦、冷淡刁难;
(4)执法人员应当耐心回答当事人的各种咨询,完整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2、常用执法用语
(1)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
“你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调查(检查),请你配合。
”
(2)当事人对依法进行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
“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义务。
”
(3)检查证照时,应当说:
“你好!
请出示××证。
”
(4)核实登记被调查人身份时,应当说:
“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
”
(5)开始调查时,应当说:
“请你陈述一下关于××(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情况。
”
(6)制作询问笔录或录音录像时,应当说:
“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或录音录像,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7)确认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这份笔录是根据你刚才的陈述和我们询问的内容制作的,请你仔细阅读笔录内容并确认,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
”
(8)请被调查人签名时,应当说:
“核对无误的话,请你在笔录的结束部分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并签上你的姓名和时间。
”
(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说: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法对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七日内到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
(10)送达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当事人: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条例》第××条和《××规定》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罚款,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七日内到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
(11)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有权利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
(12)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应当说:
“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有效并视为送达。
请你在工作时间到××单位领取有关文书并接受处理,具体地址是××。
”
(13)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你要求组织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地址是××。
”
(14)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宣告决定书: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条××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元的罚款,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银行缴纳罚款,具体地址是××。
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5)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或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说:
“请注意遵守道路运输法规。
谢谢合作。
”
(16)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应当说:
“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
(17)当事人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当说: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或者“感谢你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
(18)行政执法检查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
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二、执法检查操作流程
(一)准备工作
1、制定执法工作方案,填写执法工作日志,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召开准备工作会议,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进行工作部署,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
3、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
4、检测执法车辆,装有示警灯的执法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
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反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
6、备齐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原文。
7、保持联系畅通,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公路路口车辆检查
1、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2、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防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3、在距离检查现场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4、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车示意灯进行指挥。
5、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距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6、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7、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8、遇有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迎车拦截或强行扒蹬车辆。
当事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追缉,可记录车号,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9、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经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1、依靠高科技,实行科学化取证。
充分发挥“天眼”数字远程监控系统的作用,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在现场检查时利用照相机、摄相机进行全程照相、摄相和录音,取得第一手视听资料。
2、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取证。
调查现场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参与调查并制作相应笔录,要着装规范,出示证件,说明检查、询问目的。
收集物证要有针对性。
一是收集直接证据,如非法营运客车自制的线路牌、宣传品等;二是收集相关证据,如车辆相关证件界定的车辆使用性质、相关合同等;三是注意证据的取得方式、方法必须是正当、合法的。
3、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加强取证效果。
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做到检查的内容、过程,结果具体清晰。
一是笔录当中应当在开始就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询问意图;
二是笔录的制作时间要详细,地点不能笼统含混;
三是违章行为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拉得什么货、运了多少人、收了多少钱、从事营运有多长时间,有什么相关证件要记全;
四是在笔录中要尽量避免下定性的语句,只调查、不结论;
五是经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并签字。
六是执法人员与记录人要分别签名,不能代签,否则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七是证据文书制作,要登记清楚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存放地点;
八是要搞清被取证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被取证人不愿意签字一定要注明理由,并摄录拒签过程佐证。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4、现场文书齐全,相互关联、印证。
现场常用文书:
⑴现场笔录⑵询问笔录
⑶勘验(检查)笔录⑷立案审批表
⑸证据登记保存清单⑹陈述申辩书
⑺车辆暂扣凭证⑻实施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⑼行政强制审批表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履行告知义务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违法事实、被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要注意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后的陈述、申辩内容的记载,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保存,即使是简易程序同样也应该留下当事人接受处理的记载。
2、当场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3、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复议、诉讼的权利。
4、 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以及复议、诉讼的权利。
实施行政强制
法制监督把程序审核关,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违章证据的收集、违章行为的认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文书制作内容的审查,把好调查取证、送达告知、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整理每一环节,坚持“四不罚”原则,即“违法事实不清不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不处罚,调查取证不足不处罚,法律依据不足不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审理推行重大事项合议制,对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要坚持集体讨论研究,严把案件的文书质量关、案件的定性关,做到立案有据,取证规范,处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