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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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那么(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落实?

平安生产法?

、?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21〕4号)和?

江苏省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实施意见?

(苏发〔2021〕18号)、?

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开展的意见?

(苏政发〔2021〕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标准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的通知?

〔建质〔2021〕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建立企业和工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良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局部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那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立工作,不断改良和提升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工程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以工程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平安总监、专职平安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平安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工程每年在3月、7月、11月不少于3次,特殊工程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程自评材料。

  第八条 建筑施工工程负责人应当组织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

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

〔JGJ5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DGJ32/J203-202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平安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

〔DGJ32/TJ218-2021〕等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

工程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附件〕。

对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平安监督手续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催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平安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工程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工程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平安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工程,组织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将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工程日常平安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平安监督工作方案进行抽查,指导监督工程自评工作。

应当不定期对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程自评材料。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区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监督检查及考评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工程,在形象进度到达60%及以上时,施工企业组织工程部应及时将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的?

工程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请表?

〔附件〕报送至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规定项检查无不符合项,检查项符合率在80%及以上的工程,且到达一定规模要求,可以在建议名额范围内推荐为“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工程。

第十三条对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创立的的工程,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创立条件的,及时在建议名额范围中取消。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

工程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附件〕及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工程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工程主要依据?

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

〔JGJ5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DGJ32/J203-202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平安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

〔DGJ32/TJ218-2021〕和?

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

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工程施工期间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分的承诺书;

  〔六〕工程发生生产平安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工程自评为根底,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标准化星级工地考核情况对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

工程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其中优良工程分设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星级为“省标化星级工地〞最高等级。

  工程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工程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工程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工程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工程自评工作〔每月下旬由工程部组织1次〕;

〔二〕发生生产平安亡人责任事故;

  〔三〕因工程存在平安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工程存在平安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工程自评材料的,视同工程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工程存在平安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省准化星级工地〞目标创立工程,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复核中,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80%,或者规定项检查有不符合项的。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申报创立“省标化星级工地〞进行现场复核,规定项无不合格项,总体符合率〔检查项、加分项之和〕到达95%及以上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三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到达90%及以上95%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二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到达80%及以上90%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一星级〞工地。

其中,“二星级〞、“三星级〞工地除符合率到达要求外,加分项应不少于5项。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的工程工程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半年的工程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工程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工程,工程所在地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工程的考评结果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章 企业自评和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

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等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

〔附件〕,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

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建工程台账及工程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

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工程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根底,以企业承建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

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三年内无施工工程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对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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