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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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5篇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5篇范文》
第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xx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xx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11月29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及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主题活动。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普法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增长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制节目、栏目,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上访人员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七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行政拘留人员、吸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对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学习和遵守法律情况作为其工作人员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xx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xx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1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及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主题活动。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普法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增长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2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制节目、栏目,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上访人员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七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行政拘留人员、吸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3第二十条对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学习和遵守法律情况作为其工作人员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试卷xxxx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试卷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是xx年12月30日在xxxx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
5、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和,自觉维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6、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同步落实。
7、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8、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在每年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9、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和考评范围,对没有达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的,不得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
奖项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
10、、、、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答题:
1、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2、《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填空题:
1、xxxx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
3、法制宣传教育;
4、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经费保障;
5、学法、守法、用法;
6、计划、课时、教材、师资
7、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
8、4,12月4日;
9、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侵占、挪用、私分、截留
二、问答题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自治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理进程的基础性工程。
《条例》确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位、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刚性要求,提高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威性,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和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有法可依,并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化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2、《条例》就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定义、原则、任务、对象等作了概括阐述,对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层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和任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途径以及措施、制度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形式和原则,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考试考核、经费保障及奖惩制度等做了规定。
填空题:
1、xxxx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
3、法制宣传教育;
4、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经费保障;
5、学法、守法、用法;
6、计划、课时、教材、师资
7、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
8、4,12月4日;
9、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侵占、挪用、私分、截留
二、问答题
1、《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自治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理进程的基础性工程。
《条例》确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位、目标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刚性要求,提高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威性,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和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有法可依,并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化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2、《条例》就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定义、原则、任务、对象等作了概括阐述,对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层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和任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途径以及措施、制度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形式和原则,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考试考核、经费保障及奖惩制度等做了规定。
第四篇: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xx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xx
年3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牧)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村(居、牧)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五)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第十二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行政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教养人员、收容教育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基本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讲座、课外活动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或者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国家、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
第十五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播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及公益广告。
文艺团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组织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法律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阶段性和总体评估考核。
第二十二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考试、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
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考核内容。
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故不参加学法用法考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学习《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发展,法治宣传教育必须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更加扎实、务实地发展。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和促进法治宣传教育这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的长期、规范、有序地运行。
是我省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如: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我的学法、用法、守法、观念得到了有力增强,法律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