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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董事会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按照中心章程和议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一)中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中心生产经营方针。

决定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中心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五)按上级要求,中心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六)制订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中心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融资方案和发行中心债券方案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的事项;

(八)制订中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中心债券的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中心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和内容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由中心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决策方式按照中心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

(一)拟定并提交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方案;

(二)决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以及报酬事项。

(三)拟定并提交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中心的业务经营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中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中心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研究拟定中心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中心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材料。

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

决策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备选方案、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

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有关议题和审议材料应提前送达。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要求执行。

(三)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会议主持人应当实行末位表态,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集体决策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或碰头会等形式作出最终决策。

2.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正式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正式成员代其发表意见。

会议审议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3.在讨论和与会人员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须主动回避。

4.紧急情况下或涉及重大保密事项,经征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决定。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临时决定,事后应按决策权限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如在按程序追认过程中发现临时决定有重大瑕疵或失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变更。

5.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规定作出通过、暂缓、未通过的决定。

重要人事任免应逐步完善票决机制。

(五)备案备查。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中心综合部做好会议记录,确保记录完整、详细。

会议纪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

2.决策事项。

3.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及建议。

4.列席人员的意见。

5.意见分歧。

6.表决情况。

7.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规则:

(一)中心拟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职能部门直接提出或由分管领导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再上会审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代表大会审定的,须履行有关程序。

(三)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照中心《章程》以及中心选拔任免有关规定进行。

上会前领导班子成员应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意见。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能上能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分层分类的原则。

重要人事任免呈报的材料,应包括任免审批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考察材料、培训资料、本人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1.提出方案。

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2.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

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3.对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员工大会或者公示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

3.论证评估。

组织专项工作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4.法律审查。

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事项,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前,应征求法务部门意见,以及咨询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同时,审查决策方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吻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其它不适当问题,并由法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五)重大决策作出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项及时上报。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六)参与决策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有关材料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严格执行涉密会议材料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七)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完成任务。

决策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与绩效薪酬挂钩。

(八)建立健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考核评价和评估复查等机制,及时发现决策中的失误并迅速改正。

需要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及时停止或纠正原决策的执行。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中心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主体。

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决策的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中心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

第十八条中心监事会应当依照中心章程等规定,对中心领导人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当中心领导人员的行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时,应将董事、中心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中心监事会要对中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中心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中心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个人决策的。

紧急情况下,由少数人或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中心部门未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或泄露涉密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中心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追究其责任。

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但在决策表决中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的免责。

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金宁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心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受到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确定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五条对于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中心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以在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中扣除外,中心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涉及纪律处分的,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涉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经济处罚、禁入限制、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上级主管部门是指市金融产业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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