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填写说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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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laceofReceipt收货地点:
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
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VoyageNo.海运船名、航次:
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
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PortofLoading装货港:
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
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
的名称。
8.PortofDischarge卸货港:
即目的港的名称。
9.PlaceofDelivery(或Final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B/LNo.海运提单编号
11.Marks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Numberandkindof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DescriptionofGoods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GrossWeight(KGS)毛重(千克):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
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
加注“N.W.”(NetWeight),或加注“GrossforNet”(以毛作净)即可。
15.Measurement(CubicMeter)
尺码(立方米):
即指货物的体积。
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Totalnumberofcontainersorpackages(inwords)
大写合计件数:
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FreightandCharges运费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Revenuetons、rate、per、prepaid、collect、
prepaidat、payableat、Total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PlaceandDateofissue
签单地点和日期:
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
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NumberoforiginalB/L正本提单份数:
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
信用
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setofCleanonBoard
Billof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
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
单,一般是三份。
20.Date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By(SignedforandonBehalfofthe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任何一种运输单
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
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
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AgentsfortheCarrier×
×
”;
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Carrier”。
22.Endorsement:
出示此公司的名称。
普惠制产地证的填写说明
1.GoodsConsignedfrom(Exporter’sBusinessName,Address,Country)
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
称、地址和国别一致。
2.GoodsConsignedto(Consignee’sName,Address,Country)
收货人(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
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
①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②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
③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
3.MeansofTransportandRoute(asfaras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就所知而言):
要求填列
运输工具、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4.ForOfficialUse
供官方使用:
即由进出口商检局填注。
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商检局主要有两种情况下填注:
一是后补
证书,则加盖“Issued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
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
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
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
5.ItemNumber
项目号:
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
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
如果商品品名有多
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6.MarksandNumbersofPackages
唛头及包装号码:
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
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
得留空。
7.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
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
应填写三项内容:
①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
②商品名称。
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OF”连接,譬如“FortySeven(47)Cartonsof
FrozenPrawn”;
③使用“***”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伪加其他内容。
填写此栏时应注意与发票保持一致。
8.OriginCriterion(seenotesoverleaf)
原产地标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
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P”“W”“F”等。
一般而言,货物完
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P”;
含有进口成分的,填“W”;
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分占产
品出厂价40%以内者,填“F”;
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
(具体情况在填列时
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
9.GrossWeightorOtherQuantity
毛重或其他数量:
填列实际毛重与提单上毛重保持一致。
其他数量是指本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
一般以毛
重计量的货物填毛重即可;
如果只有净重的,也可以填净重,但必须注明“N.W.”.
10.NumberandDateofInvoices
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
日期中月份要求用缩写,不能用阿拉伯
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
11.Certification
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局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
注意日期不得早于
第10栏的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
盖章与手签两者不得重叠。
本证书
只在正本上签章。
12.DeclarationbytheExporter
出口商声明需填列三个项目:
①生产国别;
②进口国别;
③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
对欧共体国家出口,信用证明确最终进口国别时,可以填“EEC”(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即欧
共体)。
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不得重叠),并填上地点和日期(不得早于发票
日期)。
装箱单的缮制方法
装箱单信用证中最常被要求出具的包装单据之一。
装箱单(PackingList)是列明每批货物每件内容、具体品种的清单,着重表现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包装
材料、包装方式);
装箱单原则上应单独缮制,但信用证若无“不接受联合单据”(CombinedDocumentsNotAcceptable)
条款,而且可以被进口商所接受,则可与商业发票联合在一起出具,但必须注明“PackingList”等字样
通常,当货物的包装和重量较为繁杂时,进口商一般不在信用证中详细叙述,而要求“AsPerContract
No.×
”(按照第×
号合同)时,制单则需以合同、备货单、出货单等资料为依据。
有时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出具的包装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of…”,则在所制包装单据中加注“We
CertifyThat…AreTrueandCorrect.”(兹证明所列……均正确无误)的证明字句。
包装单据的缮制一般在发票之后,其出单日期可以比发票日期晚一天(有可以按发票日期填),但一般不
得晚于提单日期。
在缮制时,应注意所有填列的内容应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完全一致,如编号(和日
期)、品名、包装、件数、规格、尺码、毛重、净重等,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商业发票填写说明
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简称发票(Invoice)。
它是出口商对于一笔交易
的全面说明,是结汇工作中的必备单据之一。
它不仅是注有货物品名、数量、价格、支付条件及装运内容
的发货清单,也常成为出口商陈述、申明、证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
作为出口单据中的核心单据,所有其他单据都需要参照商业发票的有关内容缮制,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了
差错,最后均会在其他单据中表现出来,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
尤其是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发票,必须准确
而全面地体现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
商业发票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只要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即可。
现就模版介绍其缮制方法。
(一)抬头条款(Heading)
1.卖方名址(Seller’sNameandAddress)
此栏要求填写详细并正确。
2.买方名址(Buyer’sNameandAddress)
此栏必须与信用证申请人严格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在其他支付方式下,可以按合同规定列入买
方名址。
3.发票号码与日期(InvoiceNo.andDate)
发票号码可以代表整套单据的号码,因此尤其重要。
发票日期一般都是在装运之前,要求尽量接近装运日
期,发票日期不晚于汇票日期和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日期。
4.信用证及合同号码、日期(L/CandContractNo.andDate)
托收方式下的发票,填合同号码;
信用证方式下的发票,一般都填列信用证号码;
信用证中未指明要求列
出合同号者,则可以不填。
5.运输情况:
应填明出运港和抵运港,以及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
运输航线即出运港和抵运港应严
格与信用证一致。
如果在中途转运,在信用证允许的条件下,应表示转运及其地点。
6. 价格术语(Priceterm):
应表明交易方式,如是FOB则在其后注明装运港名称,如是CFR或是CIF
则在其后注明目的港名称。
(二)主文条款:
(MainBody)
1.唛头(Marks)
唛头即运输标志,既有与实际货物一致,还应与提单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商品名称(DescriptionofGoods)根据UCP500规定,发票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必须完全
与信用证相符。
有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以英语以外的第三国文字表述,则发票(包括其他单
据)亦应严格按信用证以该文字照抄。
3.数量(Quantity)本栏填写货物的包装件数、商品规格、重量及包装情况。
货物包装的实际情况
应如实地反映在发票上,如有内包装,亦应原句照填。
如果货物有各种不同规格,或各规格价格不同,则应分别列出各种规格的数量、重量。
货物以包装单位计
价时,一定要表示货物包装单位的数量或件数,以重量计价时,一般除件数外,还应再表示重量。
散装货
物没有数量或件数,可以只表示重量。
信用证规定数量允许有增减幅度,如有明确的百分比规定,则不能超出此规定的百分比;
若无明确规定,
而仅在规定数量时有“about”(约)、“approximately”(近似)、“circa”(大约)等词语时,则按
UCP500规定,允许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必须注意的是,发票上的包装、规格、数量及重量等一定要与运输单据中的这些项目一致,而且信用证中
未规定的字句不得随便加入发票内。
4.价格与金额(PriceandAmount)
国际贸易价格由四部分组成:
①计价单位,②单价,③货币名称,④价格术语,这些都必须完全与信用证
规定一致。
根据规定,发票计算出来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发票是否扣佣也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发票的总值要与汇票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当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时,可按10%
的增减幅度掌握。
当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银行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商业发票;
其二
,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但银行付款或议付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可以
用光票托收收款。
UCP500第三十七条b款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
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
但如果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接
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
定将对有关各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5. 总量说明和其他:
包括总重量,总包装件树和总价值。
注意总价值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三)结尾条款(Closing)
1.参考号
信用证条款常规定发票要注明进口许可证号(ImportLicenseNo.)、外汇管理编号(ExchangePermit
No.)或其他参考号,这些都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结尾部分注明。
2.声明文句
许多国家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证明或声明某些条款,譬如发票内容正确、真实、货物产地等证明,
均应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现举几例仅供参考:
“Weherebycertifythatthecontentsofinvoicehereinaretrueandcorrect.”(兹证明发票
中的内容正确真实。
)
“Weherebycertifythatthisinvoiceistrueandcorrectinallparticularsincludingvalue
andorigin.”(兹证明本发票的所有项目,包括价格和原产地是真实正确的。
“Itisherebycertifiedthatthisinvoiceshowstheactualpriceofthegoodsdescribed,
thatnootherinvoicehasbeenorwillbeissuedandthatallparticularsaretrueand
correct.”(兹证明本发票的价格系所述商品的真实价格,亦未签发其他发票。
所有项目均真实、正确。
)
3.出票依据
某些信用证在不要求汇票时(如凭单付款信用证),为说明出票依据,常注明如“Paymentreceived
againstCreditNo.…issuedby…Bank.”(根据某某银行第×
号信用证收款。
)等文字。
4.受益人签章
即出口人的签章,其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名称一致。
根据UCP500第三十七条
规定,发票可无需签字,但仍应表示出具人的名称。
如果信用证规定“SignedInvoice”等要求,则必须
签字;
若规定名称“ManuallySigned”等类似要求,则须手签。
(四)关于发票的份数
如果信用证无明确规定,则至少要提供两份以上或三份发票。
根据UCP500第二十条规定,信用证要求多份
单据时,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以副本来满足。
银行对于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则作为副本处理,
因此,发票若干份数中的第一份应标明“Original”(正本)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