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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迟到与早退

(一)迟到与早退30分钟内,月工资扣除20元/次。

30分钟(含)以外4小时以内按半天旷工论处,超过4小时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二)每月累计无故迟到、早退不得超过两次(含)。

两次以上的,每迟到一次按旷工一天论处,再有迟到的按连续旷工计算。

第四条旷工

(一)未经批准不在岗视为旷工。

(二)旷工以天为单位,不满一天按一天计。

(三)旷工期间薪资按事假扣除。

(四)全年连续旷工3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者,公司保留解雇权。

第五条加班

(一)非工作日期间安排上班为「加班」;

加班日工时计算方式与工作日相同。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如需加班需填写《加班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非坐班仅以电话等处理业务的,原则上不发放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按国家规定计算。

标准工作日内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注】因自身工作效率延误等原因导致加班者,无加班工资。

第六条出差

(一)员工因工作原因出差,需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核后,报备人力资源部记录考勤。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办理,需在出差回来一日内补办。

(二)《出差申请表》作为出差费用报销的原始依据,汇同差旅费用报销单据,由财务审核备案,无《出差申请表》,不予报销任何差旅费用。

(三)未提报出差申请或未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无考勤记录者视为旷工。

第二章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七条请假说明

(一)因故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并写明请假事由,按《请假单》中的审批要求,逐级领导签核后生效。

一般员工请假连续三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主管领导签批;

中层干部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领导签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总经理签批。

(二)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需请示相关领导并于假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年假

(一)职工进入本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原则上公司统筹安排员工休年假。

(三)年假当年度有效,不计入下一年度,逾期未休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出具书面证明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假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4.不在岗职工(待岗、停工留薪、停薪留职、下岗、事假、外借、病伤产假等原因超过6个月,未又从事实际工作的)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5.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1至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6.企业新录用职工且符合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满一天的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

第九条事假

(一)事假以天为单位,不满半天按半天计,超过半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

(二)原则上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全年不得超过20天。

(三)事假跨越公休日、节假日时,公休日及节假日不以事假记。

(四)未经批准的事假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病假

(一)因伤病无法工作,可申请病假。

(二)病假以半天为单位,不满半天按半天计,不满一天按一天计。

(三)病假需附社区门诊级以上医院证明的相关材料(如挂号单、病例、处方、诊断证明等休假证明原件),并与《请假单》一并交由人资,无证明按事假计算。

(四)3天以内病假可由社区医院出具,3天(含)以上病假需执三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五)病假超过一个月启动医疗期管理。

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医疗期满仍不能到岗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

(六)休病假不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如果病假申请或病假证明材料是虚假或故意夸大的,按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对于频繁请病假的情况,公司有权指定医院进行复诊。

(七)因参与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照病假处理。

员工因医疗美容请假的,不按病假处理。

(八)对在公司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的员工,公司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时复工。

对拒绝复工者,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九)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1.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2.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

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

在我公司工作5年(含)以上,医疗期为6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

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

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2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4.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公司工作年限

5年

以下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9

12

18

24

累计病休周期(月)

15

30

(十)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鉴定后方可复工,参与竞争上岗:

1.医疗期3到6个月,医疗期满试工1个月。

2.医疗期6到12个月,医疗期满试工2个月。

3.医疗期12个月以上,医疗期满试工3个月。

4.在试工期间,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工伤假

(一)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部门出具的“工伤”情况说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休假手续。

(二)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定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也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经向有关单位申报后的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标准执行。

(四)未经申报及伤情不够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标准的,酌情给予工伤假,但原则上休假天数不得超过两周(含公休节假日)。

第十二条婚假

(一)因办理结婚事宜者,可申请婚假(附「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后两个月内凭结婚证到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备,不按时报备的员工其婚假自动放弃。

(三)员工婚假18天,婚假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产假

(一)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可享受产假。

(二)女员工产假规定(凭医院证明):

女员工生产即可享受产假98天,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产假60天,合计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员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第十四条陪产假

(一)已婚男职工因配偶生育,可申请陪产假。

(二)陪产假以天为单位,可享受陪产假15天。

第十五条丧假

(一)因直系亲属过世,可申请丧假。

(二)丧假以天为单位,可请3天。

(三)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给予1天丧假。

(四)住所不在本市内的酌情考虑给予一天路途假。

【注】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六条哺乳假

(一)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受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经上级领导批准备案后可以提前一小时下班。

(二)婴儿满周岁时哺乳假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公假

(一)公假是职工因房屋修缮、搬迁、参加家长会和统一安排的福利性活动而不能正常工作,公司给予的照顾性假期。

(二)符合下列条件,经部门领导批准,按相应标准批假:

1.职工因房屋修缮、试暖气等情况,由物业部门开具证明,可给予不超过1日的公假;

2.职工因搬迁居住地点,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可给予不超过1日的公假;

3.职工因参加家长会,凭“通知”由部门领导酌情给予半天(四小时)公假,每学期不超过二次;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制度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自公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制度有关的或相抵触的一切制度条例,均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没有涉及的相关制度条例或政策,维持不变。

第十九条制度解释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一年“及“年度“均指自然年(本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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