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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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Word格式.docx

A类企业

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措施,企业填写申报单证,进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按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即可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即“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二、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A类企业以下业务应当在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需持下列资料办理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

4、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须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需持下列资料办理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容、退汇原因及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2、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入凭证;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和收入申报单证;

3、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4、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报关单。

三、企业报告

企业报告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一)义务性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报告

对于30天(指收/付汇日期与预计出/进口日期的时间间隔)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具体操作(以预收货款报告为例):

①新增报告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预收货款报告】→【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②修改或删除报告

在收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发现已报告信息不准确的,企业可通过【预收货款报告修改】/【预收货款报告删除】模块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在收汇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不含)后发现已报告信息不准确的,企业可通过【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模块,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的预收货款报告数据进行调整操作。

或者携带情况说明(说明调整的原因、需要调整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2)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

对于90天(指出/进口日期与预计收/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同预收货款报告。

2、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对于以90天(指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报告金额等信息。

具体操作:

登陆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进口报关单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预计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

修改及删除操作同预收货款。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等信息。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或【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或付汇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或收款日期、付款或收款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

修改删除操作同预收货款。

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月月末之前,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分交易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其他)、分账号(币种)如实报告上月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同名划转以及余额情况。

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应当报告月末对账单余额及对账单日期。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一个月报告一次。

登陆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

对于已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信息,在报告当月,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二)、主动性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以及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书面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②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③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原报告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

①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②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差额业务报告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差额对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报告。

对于多收汇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30天后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多出口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根据差额报告的类型选择相应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

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外汇局,完成报告。

(三)、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或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或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可将该企业列为B类企业或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2、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①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②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现行系统中同一笔数据只能用于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中的一种。

4、对于已进行过报告的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四、现场核查

(一)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

企业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

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系统操作:

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入【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点击“查询”,勾选查询结果中的现场核查通知书,点击页面下方的“签收”,完成《现场核查通知书》的签收。

(二)下载货物流和资金流数据包

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版《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下载本企业该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进行自查;

超过30天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

在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页面,点击页面下方的“下载”(“签收”按钮旁),完成货物流和资金流数据包的下载。

(三) 

现场核查

1.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2.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3.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五、企业分类

(一)企业预分类结果签收反馈

企业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后,应在《分类结论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

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入【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点击“查询”,勾选查询结果中的分类结论告知书,点击页面下方的“签收”,完成《告知书》的签收。

(二)申述及异议处理

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超过规定期限向外汇局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B类企业

外汇局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严格审慎监管,B类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单证外,还需由银行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一)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应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

(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进、出口合同;

(三)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提交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①B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②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B类企业的下列业务需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手续,再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一)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比照A类企业办理登记;

(二)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比照A类企业办理登记;

(三)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1、业务范围:

(1)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或因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多收/付汇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

(2)因行业特性、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预收/付货款大幅增加的;

(3)因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大幅提升的;

(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收汇,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拟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付汇,提交进口合同、发票;

(3)以汇款方式结算的收汇(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拟以汇款方式结算的付汇(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收汇,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拟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付汇,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5)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6)对于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应区分情况提交: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进口合同;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合同;

对于收汇业务还需提交收入申报单证;

③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进出口合同。

(7)对于贸易退汇的,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

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

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

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报关单。

(8)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9)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

(2)-(9)项所列内容为不同情况下需提交的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相应要求提交,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B类企业进行企业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操作与A类企业一致,以下两项业务有所区别:

(一)B类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收付汇日期早于进出口日期1天以上,A类企业是30天以上),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二)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A类企业是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三)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不得进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延期收款报告。

B类企业现场核查的内容及具体操作与A类企业相同。

C类企业

外汇局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实施严格审慎监管,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1、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

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2、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3、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

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4、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一)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C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

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应区分情况提交: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进口合同;

③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进口合同。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

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C类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

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C类企业进行企业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操作与A类企业一致,下面介绍两者有区别的地方:

(一)C类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收付汇日期早于进出口日期1天以上,A类企业是30天以上),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A类企业是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三)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不得进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延期收款报告。

不得进行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报告、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报告。

C类企业现场核查的内容及具体操作与A类企业相同。

新企业

为帮助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了解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外汇局对其实施辅导期管理。

一、辅导期时间范围

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二、辅导期管理内容

企业应于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进行辅导期报告:

(一)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管理内容

除辅导期报告外,新办理名录登记企业的各项业务内容及具体操作与A类企业一致,具体内容参见《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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