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测绘工程项目管理补充资料仅供教学参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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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立项阶段管理
3、技术设计阶段管理
4、施测准备阶段管理
5、施测操作阶段管理
6、技术总结阶段管理
7、检查验收阶段管理
8、成果汇交阶段管理
测绘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包括
(1)组织协调
(2)投资控制
(3)进度控制
(4)质量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安全管理
(8)保密管理
(9)成果管理
(10)风险管理
换一种表达形式
(一)组织
机构组织、人员组织、协调组织
(二)控制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三)管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成果管理、风险管理
P36补
(一)测绘技术设计的概念
测绘技术设计是指将顾客或社会对测绘成果的要求(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转换为测绘成果或产品、测绘生产过程或测绘生产体系规定的特性或规范的一组过程。
(二)测绘技术设计的目的
测绘技术设计的目的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保证测绘成果或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客户要求,并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测绘技术设计的程序
为确保测绘技术设计文件满足规定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测绘技术的设计过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设计策划
2、设计输入
3、设计输出
4、设计评审
5、设计验证(必要时)
6、设计审批
设计输入是指与成果或产品、生产过程或生产体系要求有关的、设计输出必须满足的要求或依据的基础性资料。
设计输出是指设计过程的结果。
测绘技术设计输出的表现形式为测绘技术设计文件。
工程进度设计应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1)划分作业区的困难类别。
(2)根据设计方案,分别计算统计各工序的工作量。
(3)根据统计的工作量和计划投入的生产实力,参照有关生产定额,分别列出年度进度计划和各工序的衔接计划。
工程进度设计可以编制工程进度图或表。
工程质量控制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管理措施;
2、资源保证措施;
3、质量控制措施;
4、数据安全措施。
提交成果设计
提交的成果应符合技术标准和客户的要求,根据具体成果或产品,规定其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一般可包括成果或产品类型及形式、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重力基准、时间系统,比例尺、分带、投影方法,分幅编号及其空间单元,数据基本内容、数据格式、数据精度以及其他技术指标等。
P43补
测绘项目人员配备包括:
(一)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总工、副总工、工序技术队长、技术组长、作业员)
(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工序队长、作业组长)
(三)后勤人员
(四)质量控制人员
P79补
测绘项目发包
较大规模的工程测绘项目、地籍测绘项目、房产测绘项目等一般采取招标发包方式;
小规模的工程测绘项目、地籍测绘项目、房产测绘项目等一般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由于基础测绘成果往往属于保密范围,目前仍以直接发包为主。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P186补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的相关术语
(一)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是指为实施检查验收而划分的基本单位。
(二)检验批
检验批又称批成果,是指为实施检验而汇集起来的具有同一性质的单位产品。
(三)样本
样本是指从检验批中抽取的用于详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四)简单随机抽样
简单随机抽样是指从检验批中抽取样本;
抽样时,使每一单位产品都能以相同的概率构成样本。
(五)分级随机抽样
分级随机抽样是指从检验批中抽取样本;
抽样时,先根据单位产品的困难类别(复杂程度)、区域特征、作业方法以及作业组(室)或者生产单位评定的优、良、可等级等诸项因素进行分级,再在每一级进行随机抽样,使每一单位产品都能以相同的概率构成样本。
(六)质量元素
质量元素是指产品满足用户要求和使用目的的基本特征。
(七)详查
详查是指对样本进行的全面检查。
(八)概查
概查是指根据样本中出现的影响产品质量的严重缺陷、较重缺陷和带倾向性问题的轻微缺陷,对样本以外的产品所做的检查。
(九)过程检查
(十)最终检查
(十一)验收
(十二)错漏
错漏是指检查项的检查结果与要求存在的差异。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7月22日国家测绘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条测绘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甲级、乙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
丙级、丁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
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可自愿申请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第二章测绘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第八条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
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对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九条测绘单位的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
审核技术总结;
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
第十条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
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
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
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
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
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网络。
合同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测绘任务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
技术设计书应按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批准,方可付诸执行。
市场测绘任务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技术设计书或测绘任务书,作为测绘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测绘任务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
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
首件产品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第十九条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
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
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
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任务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等因素,由测绘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
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
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
经成果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查机构的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按《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所交付的测绘产品,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
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质量奖惩
第二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奖惩制度。
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并可申报参加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优活动。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
对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依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测绘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还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7年8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国测国字(1997)2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测绘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单位,测制、提供各类测绘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
其专业范围包括:
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测制、提供测绘产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
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产品;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具有测绘工作特点的质量体系。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管理先进、测绘产品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测制测绘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生产技术规律办事,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测绘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合理工期、合理价格。
第十条测绘产品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执行《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经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异议的,测绘单位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根据自愿的原则,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三章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工作中,承担有关测绘标准实施监督、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三)受用户的委托,承担测绘项目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
达到合格标准,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其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质检中心、质检站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由下达监督检验计划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
省级监督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
向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测绘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质检中心或质检站,对测绘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复检仍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商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
问题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剖门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测国字[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测绘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为可靠的测绘保障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测绘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测绘质量的重要性。
测绘质量不仅关系到各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而且涉及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影响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提高测绘质量是国家信息化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保证,是提高政府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质量管理是测绘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法》赋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制度创新,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测绘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二、完善测绘质量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主体。
在对全国测绘质量实行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下,国家测绘局重点加强对影响面广、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测绘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和测绘项目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四)落实测绘项目质量责任制。
测绘项目参与各方共同对测绘项目质量负责。
测绘项目出资人要依法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自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设计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应无条件帮助解决因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并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施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有关标准、项目设计书施测,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软件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质量检验或验收的单位及专家,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检验或验收,并对作出的结论负责。
(五)指导测绘单位规范内部质量管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鼓励测绘单位自觉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意识,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继续贯彻实施测绘部门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二级检查、一级验收”等质量控制制度。
要指导和推动测绘单位广泛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测绘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广度。
要着力加强对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五”期间,国家测绘局将重点开展重大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全国性检查活动,同时要建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详细的分级分类检查目录和计划,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缩短覆盖周期。
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测绘单位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
测绘仪器、设备检校情况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内容,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
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
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七)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促进作用。
要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包括质量信用在内的测绘信用档案公示制度,根据测绘单位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管,及时将质量信誉良好的单位和不好的单位分类向社会公布。
在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低质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
四、推进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
(八)加快推动测绘监理制度的建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的要求,国家测绘局鼓励开展相关的政策研究和探索,为测绘监理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有条件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地方政策的制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要重点研究和探索以下政策问题:
一是强制实行监理的项目范围;
二是质检单位进入监理市场的利弊;
三是注册监理师与注册测绘师的业务范围和责权关系;
四是符合测绘活动技术和行为特点的、科学可行的监理方式。
(九)探索质量文件备案制度。
重点测绘项目的质量文件备案,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完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