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914823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4、申请实习人员得学历证书;

5、申请实习人员得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得公安机关核发得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6、申请实习人员出具得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得申请实习条件得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得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得证明材料;

8、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得辞去原职得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得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得档案存放证明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得保证书;

9、申请实习人员得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10、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得律师事务所出具得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得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得人员申请实习登记得,除提交前款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得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得证明与同意其实习得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与一份复印件。

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得,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她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得,准予实习登记,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得,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得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得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得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得,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得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不能直接通知得,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通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

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言论得;

(二)受过刑事处罚得,但过失犯罪得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得;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得不良品行得;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处分,处分期限未满得。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得,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得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得,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就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得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得;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得;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得;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得;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得;

(六)有其她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得。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得,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得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得品行评价与推荐书,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五条实习人员得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与实务训练两项内容。

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得,由接受实习得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她所实习得,已进行得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得,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三十日内申请转所实习.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得实习有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第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得实习内容,并建立实习工作记录。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组织得集中培训,河南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得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得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三)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得,由组织培训得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

考核不合格得,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得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四)集中培训期间,实习人员缺课达五分之一以上课程得,视为该次培训不合格。

第九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她相关资料;

(六)其她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得活动。

第二章实习考核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得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得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得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得考评意见;

(三)接收实习得律师事务所出具得《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得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河南省律师协会及省辖市律师协会规定得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得考评意见与律师事务所出具得《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得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得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实习纪律等方面得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就是指不少于十份得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得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得点评意见。

第十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得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省辖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得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得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得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得方法,对实习人员得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得情况与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对实习人员得具体考核范围、方法及程序由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得,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得测评与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与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得,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得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得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第十五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得,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得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言论得;

(二)受过刑事处罚得,但过失犯罪得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得;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

第十六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得,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得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处分: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得;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得;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得;

(六)有其她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得行为得。

第十七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得,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得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得;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得;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与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得;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得;

(五)有其她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得.

第十八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得,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得;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得。

第十九条对考核不合格得,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得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得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得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得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得,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得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河南省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得,应当责令组织考核得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在本地律师协会文件或网站中对考核合格得实习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出具得考核合格意见,就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得有效证明文件.

考核合格得实习人员,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得,由省辖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得《实习协议》得内容应符合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得实习指导律师得;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得;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得;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得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得;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实习人员实习得。

第二十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得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得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得业务素质与丰富得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得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得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得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实习纪律得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得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得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得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得,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得工作;

(三)督促指导律师,安排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咨询不少于十五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出庭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不少于三次;

(四)为实习人员得实习活动提供必要得条件与保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得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她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得,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得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得,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得;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得;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与实务训练项目得;

(五)有其她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得。

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得处理决定应当载明实习人员姓名、实习起始日、处理决定得原因与日期,以及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截止日期。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书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得,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送达.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道德品行或者执业能力不适合律师执业得,应及时解除实习关系。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省辖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得,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得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得;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她违法违规行为得;

(三)违反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接受实习人员得;

(四)安排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条件得律师作为指导律师得;

(五)在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作出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后,仍不停止其实习活动得;

(六)对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师职业要求得实习人员未及时解除实习关系得;

(七)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关系,未向省辖市律师协会备案得;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她有关证明材料得;

(九)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得《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她有关证明材料得;

(十)有其她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得。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得,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得实习指导工作。

第四章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得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准予实习登记得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得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得;

(二)对不符合条件得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得.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得,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处分;

情节严重得,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处分.

河南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得,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得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得《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她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得,由省辖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得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得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处分;

情节严重得,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得处分。

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得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得,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得,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员得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得,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得复核结果不服得,可以向实习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投诉。

第三十五条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得监督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其她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与指导律师学习掌握实习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交流指导管理经验,开展表彰活动;

(二)组织实习人员开展交流活动,对优秀实习人员进行表彰;

(三)其她促进与规范实习管理得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得实习档案,按照本细则得规定将实习人员得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得情况书面报告河南省律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成立实习管理工作委员会或者指定其她机构,承担具体得实习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工作得指导管理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上级律师协会得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省辖市律师协会包括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及实习工作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河南省律师协会暂不成立实习管理委员会,其职能暂由省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履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2008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得《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军事政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