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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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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起源

  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

它起源于18世纪工业革命后期,是工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是工人运动高涨、推动和斗争的结果。

人类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无到有,从单一的、零星的、只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行业、地区、工人)的法规到综合的、全面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基本法,并辅以一系列的从属法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经过相当长的历史阶段。

  中世纪,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向使用机械工具的矿业转移,开始发生人为生产事故。

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矿山塌陷、瓦斯爆炸i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发生。

在工业社会初期,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促使人们从立法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

  人类最早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这些法规都是为保护劳动者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

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是在人类进入20世纪才开始联合行动,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家。

除此之外,很多国家的职业安全立法一般在20世纪才开始起步,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发展

  1.世界各国及部分地区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发展

  18世纪中叶,英国已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殖民国家,国外市场不断扩大,工场手工业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以纺织工业为先行,揭开了工业技术革命的帷幕。

纺织工业的技术革新,对其他工业部门提出了要求,促使其他工业部门也都采用新技术,大量使用蒸汽动力和机器,形成了大工业生产。

工人集中在工厂劳动,产生了工人阶级。

到19世纪前半期,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

英国工业革命期间,雇员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条件均由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合同”确定,国家的法律只保护签订“合同”的自由,而并不保护雇员应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劳动。

雇员常常被迫忍受恶劣的待遇,加上当时的工厂体制不健全,工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根本没有保障。

工人阶级为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要求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工人在这方面的权益,他们的斗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资方不得不做出让步。

由于当时棉纺工厂的劳动条件尤为恶劣,工时长,工资低,雇佣的多为女工和童工,于是在1802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英国,也可以说是世界上产生的第一

  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

随后,在1833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

  19世纪中叶以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竞争占着统治地位,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职业安全健康立法也逐步发展起来。

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步英国的后尘,不得不加入“工厂立法”的行列。

美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最先是在州级进行的,当时美国由于3年内战(1861—1864年南北战争),工厂里一片混乱,劳动条件极为恶劣,令人悚然的伤亡事故悲剧时有发生。

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工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制定工作。

日本在1868—1873年明治维新期间,资本主义发展较迅速,1877年大胶府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1897年日本政府应15个府、县的请求,草拟了《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但因议会更迭,拖至1914才予通过并颁布。

  20世纪初期到70年代,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的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也带来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

为适应生产的发展,不断修改原来的《工厂法》,例如:

英国在1937年、1948年、1959年、1961年四次修改《工厂法》;日本于1923年修改《工厂法》。

有的国家把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内,例如: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颁布的《劳动基准法》(即《劳动法》)中,把“安全卫生”作为第5章,共14条编入该法内n在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5年)结束后,随着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和高、新、尖端技术的运用,一些国家愈来愈感到只制定、颁布单一的、零星的,仅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已不能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安全健康作为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安全健康基本法,这就是70年代相继制定和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的原因。

  “职业安全健康”是在西方国家通用的术语,所谓“安全”是对急性伤害而言,是指工作

  (或劳动)中不发生对人体的急性伤害事故,如坠落、电击、机械伤害等。

所谓“健康”是对慢性损害而言,是指防止工作中人体受各种有害的因素的损害,即要保障人的身体健康。

各国或地区在所制定的“安全健康法”的前面缀以不同的定语,如“职业”、“劳动”、“劳工”等,词义虽有所区别,但法的实质都是一样的。

  国外最早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的是美国。

美国在试图推行《工人补偿法》以刺激企业投资,改善劳动条件遭到失败以后,又开始考虑制定以推行安全健康标准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

1968年1月,约翰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计划,包括立法工作。

但由于他即将下野和当时美国国内反对越南战争的示威活动扭转了国会的注意力,另一原因是他们的计划遭到工业界和雇主的反对,因而该提案末获通过。

到了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

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国会经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

这样,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制定安全健康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对各州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领导。

  继美国之后,1972年,日本劳动省在中央劳动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经国会通过后生效,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

在该法中仍然强调需与《劳动基准法》保持一致性。

  中国的台湾地区在1974年4月16日也颁布《劳工安全卫生法》。

这是台湾地区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快速制定出来的。

  英国在1970年有不少社会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工会对国内已有的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出疑问。

因此,以罗宾爵士为首的委员会对所有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进行了研究,1972年罗宾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雇员的安全卫生法来替代已有的、为数众多却显得零星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加强监察力量,明确雇员的权利和义务,此建议被采纳。

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

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

  继上述国家和地区之后,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9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健康法》,另外,墨西哥(1978)、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1979)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

这一时期可称为是“安全健康立法”时期。

  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是关于劳动安全与健康问题的基本大法,又多是授权法,即该法规定授权其大臣、部长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从属性法规,例如:

条例、规程等,毋须再经国会审议等繁杂立法手续。

这样,可以加速立法进程,及时发挥法律效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现在英、美等国已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制定了许多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20世纪70年代以后是不断修订和修改已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的阶段,其实施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如日本,每隔几年,将该法重新修订、颁布一次,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于1975年、1977年、1980年、1983年、1985年、1988年重新修订、颁布过6次;另一种如英、美,发布公告,通知对该法的哪一条款做了修改及修改的内容,而不再去重新修订法的全文,重新颁布。

预计随着社会、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安全健康法定会有新的发展。

  2.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发展

  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是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进展。

纵观50多年的发展历程,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工作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初建时期(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前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

“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文规定:

“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做出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日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

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

调整时期(1958—1966年)

  虽然在“一五”期间,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

但从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由于“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亡事故又明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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