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矿瓦斯钻探施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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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矿瓦斯钻探施工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瓦斯治理钻孔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钻孔工程管理,保证瓦斯防治效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瓦斯治理钻孔工程包括瓦斯治理顺煤层钻孔、顶(底)板穿层钻孔、石门揭煤钻孔、地质探查钻孔及瓦斯压力测定钻孔工程,以下简称钻孔工程。
第三条 职责划分
通防处是钻孔工程技术业务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制定钻孔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审查瓦斯治理方案、工程计划建议、工程质量要求,协调施工队伍、装备,组织工程复核、组织治理效果评价,推进技术创新。
经营管理部、建设发展部是计划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工程计划、造价管理,组织考核。
矿井是钻孔工程实施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瓦斯治理方案、工程设计及计划编报,工程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及费用结算。
工程处钻探分公司(以下简称钻探分公司)是其承担的钻孔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保证主体。
负责打钻及封孔工艺的技术攻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计划制定
矿井根据生产接替、瓦斯治理方案及钻孔工程设计编报年(季)度钻孔工程建议计划,通防处组织审查矿井钻孔工程建议计划并提出安排意见,集团公司计划部门下达年(季)度计划。
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各类钻孔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及队伍安排。
按照“年度闭合、季度分解”原则,结合矿井季度钻孔工程建议计划,下达季度计划。
第五条 计划调整。
除下列情况外,年度计划不予调整:
1、集团公司决定的生产准备方向调整;
2、瓦斯治理方案重大变更;
3、集团公司决定的计划变更。
年度计划调整须在工程开工15天前由矿井提出,通防处提出初审意见,计划部门审核,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过程控制
第六条 队伍安排
钻孔工程首先安排矿井自营队伍施工,自营施工力量不足的矿井,可申请钻探分公司队伍施工。
矿井在完成自营工程计划的前提下,可自营施工年度计划中安排的钻探分公司队伍施工的钻孔工程,费用不变。
自营工程不得交由钻探分公司队伍施工。
凡使用钻探分公司队伍的须由集团公司批准。
矿井与钻探分公司必须在工程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
第七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建立钻孔工程月度平衡会制度,平衡会由通防处组织。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第八条钻孔设计
矿井钻孔工程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设计必须含有钻孔平面图、剖面图和断面图,必须明确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参数(孔号、孔径、开孔位置、方位角、倾角、孔深、终孔位置等)、技术要求、质量要求,钻孔封孔技术工艺、材料、参数与要求,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第九条 质量管理
钻孔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控制标准如下:
1、各类钻孔均要按设计参数进行现场标定。
孔口位置可根据现场条件适当平移,但钻孔开孔间距不得小于400mm;地质探查孔、穿层孔施工方位、角度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标定,顺层孔方位严格按设计进行标定,钻孔角度要根据现场煤层起伏情况进行调整,实现沿煤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直钻进措施,孔深大于100m的测斜钻孔比例不小于2%。
2、严格按照“八不稳钻”要求施工。
即:
无基准线、丈量器具不齐全、安全设施不到位、顶板及迎头煤岩壁支护不完整、基底浮矸活石未清净、后路不畅、钻机故障未排除、稳钻设施不齐全不稳钻。
3、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及时、严密、合茬,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抽采实行自动计量与手工计量相结合,并分评价单元计量。
每个钻孔孔口均要留设抽采瓦斯浓度、负压观测孔,每个钻场均要按要求测定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并设置记录牌板。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钻孔。
(1)穿层孔、地质探查孔实际施工方位与设计方位误差超过1.5°,倾角超过1°。
(2)顺层孔实际施工方位与设计方位误差超过1.5°。
(3)地质探查孔、穿层孔未达到设计目标层位。
(4)钻孔穿煤结束后未进行冲煤扫孔,冲出煤量<0.3t/孔(不含岩粉)。
(5)采用冲煤工艺的松软厚煤层抽采穿层岩孔,冲煤率<0.6%。
(6)合茬封孔在正常负压下抽采一个月内,穿层孔抽采瓦斯浓度<30%,顺层钻孔抽采瓦斯浓度<15%。
(7)钻孔竣工后未经验收的。
(8)缺少钻孔验收资料或钻孔验收内容不全。
(9)瓦斯压力测定资料不齐全,测定结果不准确。
第十条 施工管理
1、矿井须建立钻孔工程日调度制度,统计、填报当天竣工合格钻孔工程量,所有竣工钻孔均必须建立钻孔成果台帐;验收参数须齐全。
2、矿井须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实行动态过程验收与月度验收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月度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结果经矿总工程师签审,月度验收时间为当月25日前。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开孔位置、钻孔倾角及方位、见煤长度及穿煤长度、终孔深度、封孔深度等,并建立档案,填图分析。
实际与设计差异较大的,要查明原因。
对施工中出现的瓦斯、地质构造、水文等异常情况,要做好原始记录。
3、矿井、钻探分公司每月3日前,将上月钻孔工程报表报送集团公司通防处、经营管理部、建设发展部、安监局。
矿报表按照自营、钻探分公司分别统计。
4、集团公司对钻孔施工情况进行动态抽查、季度复核。
按动态抽查不合格率核减当期工程量。
5、钻孔工程实行档案管理。
钻孔资料档案须保存至治理区域采(掘)工程结束。
第四章 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矿井与钻探分公司工作内容划分
1、钻探分公司
(1)设备、材料地面装运,井下安拆。
(2)钻场围岩注浆加固。
注浆孔费用纳入瓦斯钻孔造价测算,不另行结算工程费用。
(3)打钻作业。
(4)封孔合茬。
(5)打钻煤泥(渣)清理装车及环境整治。
2、矿井
(1)提供通风、抽采、供电、压风、供水、排水、通讯及监控服务。
其中通风要求:
对瓦斯压力P≥2MPa或打钻过程有喷孔现象的,独头巷道供风量原则上不小于300m3/min、全负压通风巷道配风量不小于800m3/min。
(2)提供钻孔施工安全作业环境。
(3)设备、材料及打钻煤泥(渣)运输。
以上服务由矿井以外单位提供的,按有偿服务原则,由矿井与服务提供单位约定费用及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区域钻孔计价标准
1、基价
基价1:
35m<孔深≤100m,孔径=113mm的穿层抽采钻孔;工作内容对应第十一条钻探分公司工作内容的
(1)
(2)(3)(4)(5)项目。
基价1为226元/米。
基价含上述工作内容材料消耗(下同)。
基价2:
孔深≤100m,孔径=113mm的下向穿层排放钻孔;工作内容对应第十一条钻探分公司工作内容的
(1)(3)(5)项目。
基价2为140元/米。
基价3:
孔深≤100m,孔径=113mm的顺层钻孔;工作内容对应第十一条钻探分公司工作内容的
(1)(3)(4)(5)项目。
基价3为125元/米。
2、价格综合系数
(1)薄及中厚煤层穿层抽采钻孔、顺层抽采钻孔,孔径、孔深调整系数为K1、K2,分别由下式确定:
孔径:
孔径=113mmK1=1.0
113mm<孔径≤133mm K1=1.15
133mm<孔径≤146mm K1=1.2
146mm<孔径 K1=1.3
孔深:
35m<孔深≤100mK2=1.0
35m≥孔深K2=1.05(仅适用穿层孔)
100m<孔深≤200mK2=1.1
200m<孔深≤300mK2=1.2
300m<孔深K2=1.5
(2)采用冲煤工艺的松软厚煤层抽采穿层钻孔,冲煤系数K3由下式确定:
0.6%≤冲煤率<0.8% K3=1.0
0.8%≤冲煤率<1.0%K3=1.1
1.0%≤冲煤率<1.2%K3=1.15
1.2%≤冲煤率<1.4%K3=1.2
1.4%≤冲煤率K3=1.25
冲煤率=钻场冲出煤量/钻场控制范围内煤量×100%
松软厚煤层指f≤0.4的芦岭、朱仙庄、海孜、青东等矿的8(9)煤。
(3)下向穿层排放钻孔,冲煤系数K4由下式确定:
0.6%≤冲煤率<0.8%K4=1.25
0.8%≤冲煤率<1.0%K4=1.35
1.0%≤冲煤率<2.0%K4=1.45
2.0%≤冲煤率K4=1.5(石门揭煤)
3、钻孔造价
(1)薄及中厚煤层抽采穿层钻孔造价=基价1×K1×K2。
(2)采用冲煤工艺的松软厚煤层抽采穿层钻孔造价=基价1×K3。
(3)下向穿层排放钻孔造价=基价2×K4。
(4)顺层抽采钻孔造价=基价3×K1×K2。
顺层孔原则上孔径不小于113mm,特殊情况下必须施工113mm以下孔径钻孔时,结算价格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其他钻孔造价
(1)地质探查钻孔、探放水钻孔、原始瓦斯压力测定钻孔执行集团公司现行的定额计价标准,以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方式确定钻孔造价,另原始瓦斯压力测定钻孔成功测定后每处补助工程费用8万元。
(2)千米钻机施工的长距离定向钻孔单价800元/米。
(3)基建矿井钻孔工程按照集团公司现行的基建工程计价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上述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造价标准为指导标准,矿井可根据具体施工工艺、施工条件等变化,经与钻探分公司协商,可上调或下调结算单价,具体由合同(协议)进行约定。
不合格钻孔不结算工程费用。
第十五条 结算方式
矿井与钻探分公司费用结算实行月度实结制度,并按季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五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费用考核
钻孔工程费用对矿井实行造价包干。
区域治理钻孔工程超形象进度的,超形象进度部分费用予以增补。
增补金额=超形象进度部分钻孔进尺量×年度钻孔平均计划造价。
区域治理钻孔工程未超形象进度而钻孔工程量超计划的,增支费用由矿井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矿井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钻孔工程量,扣减单位账面利润。
年度计划未完成的按年度钻孔平均计划造价的1.5倍扣减矿井账面利润。
第十八条未按期完成瓦斯治理工程计划造成生产接替紧张的,追究矿井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钻孔工程验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双倍扣回钻孔费用外,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条通防处提出季度瓦斯治理工程季度初步考核意见,考核办审核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矿井。
基建矿井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