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综合英语2修订版课文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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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综合英语2修订版课文翻译

Unit3

TranslationofText

我们没有"享受幸福的权利"

C.S.路易斯

"毕竟,"克莱尔说,"他们拥有享受幸福的权利"。

我们当时是在讨论邻里发生的一件事。

甲先生抛弃甲太太,离了婚,准备迎娶乙太太,而乙太太也同样办好了离婚手续准备嫁给甲。

毫无疑问,甲先生和乙太太非常欢喜对方。

如果他们继续相爱,且健康和收入不出什么差池,他们接下来的日子应该会过的很开心。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他们与各自的前任相处不佳。

乙太太最初还是喜欢她的丈夫的。

但是后来他在战争中负伤,丢掉了工作,据说还已经失去了性能力。

此后的生活已经不再是乙夫人当初所期待的。

甲夫人也很凄惨。

她容貌不再,也没有了生机活力。

有人说她因为为他生儿育女,又为护理他度过漫长的疾病期而将自己的精力消耗殆尽,而先前的婚姻生活也因着疾病而黯然失色。

但是不要以为甲是那种将糟糠之妻弃之如敝履的一类人。

我们都知道前妻的自杀让他非常震惊,他曾亲口对我们说,“我又能怎么样呢?

每个人都有享受幸福的权利。

我不能错过我的幸福机会。

之后我就一直琢磨"享受幸福的权利"这句话。

起初这句话给我的感觉怪怪的,听起来就像是在说每个人都有走运的权利。

无论会有哪个派别的道德学家如何评论,我们的幸福或痛苦很大程度上都非人力所能控制。

在我看来,所谓享受幸福的权利并无依据,正如不能要求自己的身高要达到六英尺,应该有个百万富翁的老爸,或者说无论什么时候自己想去野餐了,天气就必须晴朗。

权利作为所在的社会的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是不难理解的。

因此,我有权沿公共道路行驶,因为这是社会给赋予我的自由,也是“公共”道路意义之所在。

我也能理解法律所保障的债权权益,和与之相应的他人的债务承担义务。

如果我有权从你那里获取100英镑,也就等于说你有责任付我100英镑。

如果法律允许甲先生抛弃发妻而去勾引邻人之妻,那么甲就有这项法律权利,我们也没有必要在此谈论所谓“幸福”的权利。

但是克莱尔意非如此。

她是说甲的行为不但符合法律权利,还符合道义上的权利。

换句话说,克莱尔是继托马斯·阿奎那,格劳修斯,胡克和洛克之后的有一个古典道德学派人物,或者说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她或许会成为这样的人物。

她认为国家法律之后还有“自然之法”。

我同意她的观点。

我认为这种观念是所有文明的根本,没有它,现实国家法律变成了绝对准则。

人们将无法评判法律,因为没有评判其的基准。

Clare的格言源自于,“他们有享受幸福的权利”这句令人肃然起敬的一句话。

所有的文明人,尤其是美国人,都信奉这样一个信念,“追求幸福”是人的诸项权利之一。

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他们有享受幸福的权利”这句庄重宣言的本意何在?

其意义所不在之是可以肯定的。

它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不择手段地追求幸福,比如谋杀、强奸、抢劫、叛国和欺诈。

没有一个社会可以以此为根本。

宣言的本意为“通过一切合法手段追求幸福”,即自然之法所永久许可且国家法律所应当允许之手段。

诚然,这样格言听起来似乎变成了一句同义反复,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有权做他们有权做的事。

但是同义反复如果放到其历史背景中便并非总是毫无意义的重复。

宣言的初衷是否定长久统治欧洲的一系列政治条例,是对奥地利帝国、俄国帝国,和改革法案前的英国,法国的波旁王朝的挑战。

宣言主张一切追求幸福的手段都是合法的,因为合法的事物是应该面向所有人的;所有“人”都享有使用这些手段的自由,而不是特定种姓,阶级,地位或宗教派别的人。

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党派都不曾发出这样的声音时代,这样的宣言不能被称为同义反复。

但是什么样的方式是“合法的”这个问题却悬而未决,即什么样的追求幸福的手段即被自然之法在道义上允许,有被某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法律所许可?

在这个问题上,我不能苟同克莱尔的见解,她所称道的人们拥有无限的追求幸福的权力对我来说并非是无可厚非的道理。

有一点我可以确信,克莱尔所说的“幸福”指的是简单和纯粹的"性快乐"。

原因之一是克莱尔这样的女人在用这个词的时候从来不会另有所指,还有就是我从来没有听她谈过其他方面的“权利”。

她非常左倾。

如果有人为一个心狠手辣,不择手段消灭竞争对手的大亨辩护,理由是他的幸福就在于赚钱,他不过在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已,她便会义愤填膺。

克莱尔还是一个激进的禁酒主义者,我从来没有听说她会接受一个酗酒者把享受幸福作为喝醉的理由。

克莱尔的许多朋友,尤其女性朋友,经常觉得——我听她们这样讲过——如果克莱尔能够住嘴她们自己的幸福感将大大增加。

因此我对克莱尔有关幸福一说能够站得住脚表示怀疑。

事实上克莱尔的观点与西方世界四十多年来的行径在我看来并不相悖。

当我还是个小伙子的时候,激进者就在讲,“何必如此假正经呢?

我们应当像对待我们其他的冲动那样对待性冲动。

”当时头脑简单的我便相信这就是他们的本意,后来却发现真正的意思刚好相反。

他们是说性欲应该以文明人处理其他的本能冲动所从未有过的方式对待。

不可否认其他所有冲动都是要控制的。

我们视为自保而绝对服从本能为胆怯的表现,视贪得的冲动为贪念。

如果是哨兵的话连睡觉的欲望都得抗拒。

但是,只要想要的东西是“床上的四条裸腿”,一切的不近人情和背信弃义便都可得到赦赎。

这其中的道义就像是在说偷水果是错的,除非你偷的是油桃。

如果你对此观点有异议,通常会有人碟碟不休地告诉你“性”是多么地合法、美丽和圣洁,还会指责你因对其有清教徒似的偏见而将其视为不光彩或可耻的事物。

我不认可这样的指责。

从海水泡沫中诞生的维纳斯。

金色爱神阿佛洛狄忒。

塞浦路斯诞生的爱神啊。

我从未对你有过丝毫不敬。

如果我讨厌偷我的油桃的家伙,难道我也要厌恶所有的油桃吗?

或者憎恶所有的人吗?

其实我反对的只是偷窃这种行为。

将甲先生抛弃妻子的“权利”的问题曲解为“性道德”的问题其实是在巧妙地隐蔽真正的现实矛盾。

劫果园并非冒犯所谓的“水果道德”,而是与诚实相逆。

甲的行为有悖于诚信(对郑重诺言的信守),有悖于知恩戴德(对他所亏欠的人应有的感激),还有悖于共通的人性。

我们的性冲动被赋予了荒唐的特权。

本来从正常的其他视角看来都是残酷、奸诈、不正义的行为,一旦有了性的动机便统统被纵容起来。

虽然在我看来赋予性如此特权毫无道理可言,这一现象的起因却非常清楚:

正是强烈情欲的力量使然。

情欲与转瞬而逝的其他欲望如食欲等不同,它所带来的期待无比壮观,为任何其他情感所不及。

毫无疑问,我们所有的欲望都带来期待,但无一能望其项背。

坠入爱河便会萌发难以抗拒的信念:

相爱一定会到终老,拥有心爱的人不仅常常让人心醉神迷,还会带来安定感、成就感和深入骨髓的相伴一生的幸福感。

所以我们孤注一掷。

如果错过这个机会,一生都将失去意义。

只要一想到这样的厄运,便会深陷自怨自艾的无底深渊。

不幸的是,这些期待往往都是假象而已。

任何一个有所经历的成人都知道所有的情欲不过如此,当然他如果正身陷其中则另当别论。

朋友们天荒地老的故事我们并不当真,因为知道有的时候感情可以持续有时却难以为继。

而真正能够持久的感情并不是因为在最初的时候曾经有过怎样的诺言。

两个人能够白头偕老并不是因为他们是伟大的恋人,而是因为他们有良好的品行:

克制,忠诚,不偏激,可以相互适应。

如果要建立一个凌驾于普通行为规范之上的“性福权利”,我们这样做的原因并不是出自所经历感受的激情本身,而是自己一旦抓住便一厢情愿相信的东西。

所以,当不良行为发生并导致惨遇和苦难时,行为本身所希冀的所谓幸福便一次次成为虚幻。

除甲先生和乙太太之外所有人都明白一年或几年后甲先生可能以相同的理由将新欢抛弃。

他会再次感到又是在冒险,而自己仍然是那个伟大的爱人,自怜地哀叹却容不下对那个可怜女人的半点同情。

另外还有两点。

第一,一个能够容忍婚姻不忠的社会长期来看是对女性不利的。

也许有那么几篇歌曲文学专为男性叹吟,无论其内容如何,女人的天性是比男人更倾向于一夫一妻制的。

生理特性使然。

凡滥交盛行之社会,女性往往是受害者而不是制害者。

同样,家庭幸福对她们来说也更为必要。

她们所吸引男性的资本,容貌,在到了成熟年龄之后日渐凋谢。

而男人的魅力所在,性格——女人对我们的外表其实是不在意的——却不受时光之侵蚀。

因此在滥交这样的残酷战争中女性处于双重不利的地位,她们冒更大的风险,输的可能性更大。

某些道德学家对于女性越来越露骨的挑逗行为表示鄙夷,我却不能苟同。

那只是她们绝望厮杀的标志,我深感同情。

第二,虽然“幸福的权利”主要针对性冲动而言,但是问题绝不仅限于此。

这种致命的原则一旦获准便迟早会渗入我们的整个生活。

在我们将来的社会,不但所有的人都欲望横行,甚至每个人的每一个欲望都要无限满足。

虽然科技发展可以使得人类苟延残喘的稍久一些,但是文明却会从根死掉,甚至会被一扫而空,此乃“幸”事或“不幸”却不敢定论。

(何静译)

Unit4TranslationofText

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

詹姆斯·雷切尔

一般认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之间的区别对于医学伦理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有一种想法认为:

至少在某些病例中,可以允许停止治疗,并让病人就此死去。

但是,从来不会允许有人采取任何预先计划杀死病人的直接行为。

这一规定似乎已经被大多数医生接受了,并且也被美国医学学会1973年12月4日的宣言所认可。

一个人的生命被另一个人用无痛苦致死方式而故意终止是与专业医学精神背道而驰的,并且不符合美国医学学会的政策。

当发现有毋庸置疑的迹象表明病人的生物性死亡正在步步逼近时,是否停止使用特别方式来延长躯体的生命是病人和/或他的直系亲属来决定的。

医师的建议和判断应免费提供给病人和/或他的直系亲属。

然而,有另外一种观点可以强有力地反驳这一规定。

以下我会提出一些相关论点,并强烈建议医生们重新考虑他们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首先,一种常见的情形,即一位患有喉癌的病人,病情严重无法医治,本人备受病痛折磨,而且病痛已无法减轻。

即使继续实施目前的治疗,他也肯定在几天之内就会死去,但是由于病痛异常难熬,所以他不想为了延长仅仅几天的生命而继续忍受这种痛苦。

所以他请医生为他结束这种煎熬,而他的家庭也希望可以满足他的要求。

假设医生答应停止治疗,而习惯上的那种规定也允许他这么做。

认为这种做法有理的原因就是病人面对着极大的痛苦,既然他无论如何总是快要死了,那么没有必要再让他继续遭受无谓的折磨。

但现在请注意:

如果医生仅仅只是停止了治疗,那么很可能病人需要更长的时间才会死去,并且较之采取直接的措施、注射安乐死药剂而言,他可能因此遭受更多痛苦。

这一事实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一旦决定不再让他遭受痛苦时,积极安乐死比消极安乐死更可取,而不是相反。

否则,就变成了认可那些会导致更多痛苦的做法,而不是赞成减轻痛苦,这就与起先促使他们作出不要延长病人生命这一决定的人道主义推动力有所矛盾了。

我的一部分观点是:

“允许死亡”的过程是相对漫长而痛苦的,而注射安乐死药剂则比较快,痛苦也比较少。

让我据一个不同类型的例子。

在美国,大概每600个孩子中有一个在出生时就患有唐氏综合症。

而这些孩子中的大多数在其他方面都是健康的,也就是说,只要有普通的儿科护理,他们就能进入基本正常的婴儿期了。

然而其中有一些孩子会有先天的缺陷,比如肠梗阻,如果他们要活下去,就必须要进行手术治疗。

安东尼·肖描述了随之产生的情况:

……如果不做手术,那么(医生)就必须在自然力带走婴儿的生命时努力使其少受些痛苦。

作为一个医生,他的天性本是通过手术刀来打败死神,而站在一边眼看着一个本来可以挽救的小生命死去是我认为在感情上最难以忍受的经历。

在会议上、在理论讨论中决定应该让这些孩子死去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但是当你站在儿童病房,看着脱水和感染使一个小小的生命在几小时或几天之内凋零,那就是完全不同的了。

这是对我和其他医护人员是一场可怕的折磨,其程度远大于从未踏足儿科病房的父母们所经历的。

我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一些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安乐死,并坚持必须让这些婴儿活下去。

我想我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另一些人赞成快速而毫无痛苦地终结这些孩子的生命。

但为什么会有人同意让“脱水和感染使一个小小的生命在几小时或几天之内凋零”?

那条规定说可以让一个孩子遭受脱水而逐渐走向死亡,却不能给予注射而毫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看来实在太过残忍,以致毋须进一步辩驳。

这话说得很严重,但并非试图冒犯任何人,而只是想要尽可能清楚地摆出观点。

我的第二条意见是:

习惯上的那条规定导致在无关的理由基础上做出有关生死的决定。

请再想一想那些患唐氏综合症、需要通过手术来治疗那些与综合症无关的先天缺陷才能存活的婴儿。

有些时候,没有实行手术,婴儿死去了,但如果没有这些缺陷,孩子就会活下去。

现在,像这样一项移除肠梗阻的手术也并不太过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实施手术的原因,很明显,就是因为这些孩子患有唐氏综合症,而他们的父母和医生由于这样一个事实便认为让他们这样死去更好。

但是请注意,无论看待生命以及这些婴儿潜力的态度如何,这种情况都是荒唐的。

如果这样一个婴儿的生命值得保存,那么做一个简单的手术又有什么关系呢?

或者,如果有人认为这样的孩子最好还是不要活下去,那么要是碰巧孩子没有肠梗阻,情况会有什么不同呢?

无论哪一种情形,生存与死亡的问题都是建筑于无关的理由之上的。

是唐氏综合症而不是肠梗阻成了事情的关键。

假如必须要做这样的决定,那也必须建立在其基础之上,而不可以依赖于是否肠道有阻塞这样的无关问题。

当然,使这一情况成为可能的,是这样的一个想法:

在有肠梗阻时,人们可以“让婴儿死去”,而当没有这些缺陷存在时,就不能够这样做了,因为人们不能够“杀死”他。

这一想法导致根据无关的理由来决定生死的事实,是应该否定这一规定的另一重要理由。

之所以有那么多人认为在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之间存在重要的道德差异,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认为,从道德角度而言,杀死某个人比让某个人死更坏。

但是的确如此吗?

杀死某人这一行为本身比让某人死亡更坏吗?

为了研究这一问题,应该考虑以下这样两个案例,它们其他方面完全一样,除了一个涉及杀死某个人而另一个涉及让某人死亡。

然后,我就可以问,是否这一差别就会造成不同的道德评价。

重要的一点是:

除了这一差异之外,两个案例完全一样,否则我们就不能坚信是这一差异而不是其他对这两个案例在评估上的任何变化负有责任了。

所以,让我们参考以下的这一组案例:

第一,如果史密斯六岁的表亲出了意外,他就可以获得一大笔遗产。

一天晚上,当那个孩子在洗澡时,史密斯偷偷摸摸地潜入浴室,溺死了这个孩子,并且把现场布置妥当,以使其看起来像是一起意外。

第二,琼斯也可以在他六岁的表亲出意外的情况下获得一笔遗产。

像史密斯一样,琼斯也偷偷摸摸潜入地打算在孩子洗澡时溺死他。

然而,正当琼斯进入浴室时,他恰巧看到孩子滑倒了,并撞到了头,然后脸朝下倒在了水中。

琼斯欣喜若狂;他站在一边,准备如果有需要就把孩子的头按下去,但并没有必要了。

在仅仅几次挣扎之后,孩子就“意外地”完全自己溺死了,而琼斯看着,什么也没做。

现在,史密斯杀死了孩子,而琼斯则“只不过”让孩子死去。

这是他们之间唯一的差别。

那么从道德的观点而言,他们两人中有任何一个比另一个做得好些吗?

如果“杀死”和“让他死去”之间的差别本身是个重要的道德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说琼斯的行为不象史密斯那样更值得谴责。

但是有人真的想要这么说吗?

我想不是的。

首先,两个人都是出于同样的动机,即获得个人财富利益,两个人行动的过程中目标也完全一样。

从史密斯的行为可以推断他是个坏人,虽然如果进一步了解他的某些事实,这一判断可能会被推翻或修改,比如他患有精神错乱。

但是从琼斯的行为中就不能推出同样的判断吗?

而同样进一步的考虑也不会与这一判断的任何更改有关吗?

另外,假设琼斯在辩护中称:

“毕竟,我除了站在那里看着孩子溺水以外,没有做任何事情。

我没有杀死他;我只是让他死去而已。

”所以再一次出现了这个问题:

如果“让他死去”这一行为本质上稍好于“杀死他”,那么这一辩护应该至少是有些分量的。

但它没有分量。

这样的“辩护”只能被认为是对道德论证的奇怪误用。

从道德上说,这等于是没有辩护。

现在可以十分适当地指出,医生所关心的安乐死问题是与此完全不同的。

它们并不涉及个人利益或对正常孩子进行杀害。

医生只关心那些生命对病人本身已毫无用处的情况,或者病人的生命已经成为或很快会变成可怕负担的情况。

然而,这些情况的关键点是相同的:

杀死某人和让某人死之间的差异本身并没有道德上的差异。

如果一个医生出于人道的原因让他的病人死亡,和出于人道原因给这个病人注射了安乐死药剂在道德上的地位是相同的。

如果他的决定是错误的,比如如果病人的疾病事实上是可以治愈的,那么无论这个决定是通过什么方式实施的,都同样令人后悔。

如果医生的决定是正确的,那么使用何种方法本身就不重要了。

AMA政策宣言已把这至关重要的问题分析得非常透彻了;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人故意终止另一个人的生命”。

但是在辨明了这一问题、并禁止“无痛苦致死术”之后,此宣言接着否认了停止治疗也属于故意终止生命的行为。

这就是错误出现的来源,因为在这些情况里,如果终止治疗不算是“一个人故意终止另一个人的生命”,那么它又算是什么呢?

它当然确实就是,如果不是的话,它就毫无意义了。

许多人觉得很难接受这一看法。

我认为,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很容易将是否杀害本身是否比让某人死亡更糟的问题,与是否大多数杀害的实际案例比让人死亡的案例更应该谴责这一完全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

大多数涉及杀害的实际案例无疑是很可怕的(比如想一想所有报纸上报道的谋杀),我们每天都会听说这些事情。

另一方面,我们几乎很少听说让人死亡的情况,除了医生被人道主义原因促使而做出的行动。

所以我们学会了将杀害这一行为想得比让人死亡要坏许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杀害这一行为本身有某些东西使它比让人死亡更坏,因为并不是“杀害”和“让人死亡”之间赤裸裸的区别造会造成这个差异。

相反,是其他的因素――比如出于个人利益的谋杀动机,相对于医生的人道主义动机――对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反应负责。

我已经指出,杀害某人本身并不比让某人死亡更恶劣;如果我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接下来就可以说,积极安乐死就不是比消极安乐死更坏的行为。

那么有什么观点可以支持吗相反的论点吗?

我相信,最常见的就是以下的说法:

“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

在消极安乐死中,医生并没有作出任何行为导致病人的死亡。

医生什么也没做,而病人死于某种他已经患上的疾病。

然而,在积极安乐死中,医生在导致病人的死亡上确实是有所为的:

他杀死了病人。

医生给患有癌症的病人注射安乐死药剂,直接引发了他的死亡;而如果他仅仅只是停止治疗,那么就是癌症,而不是医生的行为,导致了病人死亡。

这里需要弄清楚许多问题。

首先,说医生在消极安乐死中什么也没做是并非完全正确,因为他确实做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他让病人死去。

在某些方面,“让某人死去”当然是不一样的――主要因为这类行为是一个人通过不执行其他行为的方式来实现此行为。

比如,一个人可以通过不给予病人药物治疗的方式而让病人一个死去,就像一个人可以通过不与别人握手的方式来侮辱对方。

但是就任何道德评估的目的而言,这也仍然是一种行为。

对决定让一个病人死去的道德评定,可以参照评价杀死病人所用的同样的道德评定:

无论评价它明智或不明智,有同情心或有虐待性,正确或错误。

如果一名医生故意让一位通常来说可以治愈的病人死去,那么这名医生自然会因为他的行为而受到谴责,正如他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杀死一个病人会被谴责一样。

对于他的控诉也就是完全应当的。

如果这样的话,那坚持说自己“什么也没做”根本算不上是辩护。

事实上他做了很严重的事情,因为他让他的病人死去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确定死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会决定是否需要对医生进行有罪控诉。

但我并不认为可以用这一观点说明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之间的区别。

为什么成为致死某人的原因被看作是不好的,其原因就在于死亡被认为是很坏一件事,它的确是。

然而,如果认定安乐死——即使是消极安乐死——在给定情境中是值得实行的,那么也就决定了在这一情况下死亡相对于病人继续存活而言,并不能算作更坏。

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通常不想成为某人死亡原因的理由也就不能简单适用了。

最后,医生也许会认为所有这些都只是有些学术上的兴趣――是那种哲学家们会担心的事情,而与他们自己的实际工作没有任何实际影响。

毕竟,医生必须考虑到他们所做所为的法律后果,而积极安乐死很明显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即使这样,也应该关心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强迫医生接受一种站不住脚的道德规定,并且这种规定对他们的实际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

当然,大多数医生如今在这个问题中并非处于被强制的立场,因为他们并不认为他们自己仅仅是附和法律的要求。

或者说,在我所引用的AMA政策宣言这样的声明中,他们认可了这一规定作为医学伦理的中心。

在那份宣言中,积极安乐死不但被判定是非法的,并且是“违背医学职业立场”,而消极安乐死则得到了认可。

然而,前述的意见表明,两者本身并无真正的道德差异(可能在某些情况的某些结果下是有重要的道德差别,但是,就如我指出的,这些差别可以使积极安乐死,而非消极安乐死,成为在道德上更可取的行为)。

所以,尽管医生们为了满足法律的要求可能必须明确区别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但他们除此以外不应该再多做什么了。

特别是,他们不应该通过将这一区别写入关于医德的官方声明而给其再增加任何附加的权威或份量。

(陈淇译)

 

Unit10究竟还有无隐私?

威廉·津泽

如今,侵犯他人的隐私在美国十分盛行,成为一种赚大钱的行当。

从愿意向外界展示自己内心世界的男男女女的数量来看,主动兜售自己的隐私在美国同样十分盛行,也同样大有市场。

报纸、杂志和电视节目都利用名人私生活大发横财。

对于他们而言,没有什么细节隐秘到不可以公之于众,就像艾森豪威尔总统在心脏病康复期间人们所发现的那样。

实际上,如果你试图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别人会说你有点怪,像个美国人。

诚然,一个人的家园不再是他的城堡,或者即便是,护城河也是干涸的,城门也总是高悬的。

没有任何东西能够阻挡每日如潮水般涌来看似私人信件的非个人邮件、上门的推销员以及陌生人打来的电话。

电话一旦到了不替他人着想的人手里,便会成为致命的武器。

但如果一个人想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拒绝将自己的电话号码登记在电话簿上,他就得为此付出代价。

纽约电话公司的用户名册上有近50万不愿登记号码的顽固分子。

这个数字表明,人们依然渴望保护隐私,尽管对隐私的尊重已不复存在。

几年前,该公司对未登记号码的主顾感到很恼火,就在他们每月的帐单上增收额外的费用,希望籍此来胁迫他们回到登记在册的好用户队伍中来。

现代建筑在破坏隐私方面也有一份责任。

观景窗最初是由弗兰克·劳埃德·赖德设计出来的,用以观赏大自然美景。

现今数以百万计的美国人通过自家的观景窗观看别人家观景窗内的情形以及繁忙的街景。

承包商刚刚安装完观景窗,装潢人员就被雇来用昂贵的窗帘将其遮挡起来,以防外界的窥视。

即便如此,隐私仍然难以确保。

在许多现代房屋中,房间已被相互融为一体的“区域”所替代。

这样一来,丈夫想在“阅读区”(以前的书房)工作,数英尺之外的“娱乐区”(以前的活动室)的喧闹声,就会毫无遮挡地传到他的耳中。

如果说在家里都难以确保隐私,在外面更无隐私可言。

在火车上、飞机上,邻座的乘客难得让人享有片刻的安宁,而飞机上的驾驶员也远非是听任乘客们沉思默想之辈。

每当乘客们刚想打个盹时,对讲机总会突然传出飞行员兴高采烈的声音。

而且飞机上唱片音乐泛滥成灾,给无可奈何的听者留下唯一的逃生之路——如果他还想活着告诉世人他的经历的话,他根本没有逃离之路。

不想听的音乐往往是隐私的大敌。

可是,在美国几乎所有的餐馆、商店、火车站、汽车站都成天播放着这种音乐。

即便你去坐火车、乘汽车、甚至是去公园散步,你都无法逃避它。

这一切都是由半导体收音机造成的。

男女老少不管走到哪里,都随身携带着半导体,就好像初生的婴儿离不开襁褓似的,也许,他们是担心脑子里可能会想些别的问题,眼睛会看着小草发呆。

这些人不但自己怠于思考,而且丝毫不考虑其他人就在几步之遥忍受着一本正经的新闻报道和震耳欲聋的爵士乐的煎熬。

因此,美国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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