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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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髙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使用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处置管理、评估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学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国有资产的合理配
置和处置的审批。
(六)对学校对外投资、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代表学校对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七)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
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国资委的指示精神与监督管理职能,并按学校国资委的要求,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办公地点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学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及捐赠等报批手续,对各类资产处置以及全校大宗物资采购过程实施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并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代表学校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学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校办产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学校出资企业的股权实施管理。
(九)负责学校国资委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向学校国资委汇报督查督办情况。
(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校长办公室、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科研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资产权证的申办、注销手续。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等申报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髙资产的使用效率,并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以及相关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归口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管理及其报表的统计和报告。
(六)定期向学校国资委汇报资产变动情况。
(七)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以及年度预算和执行的管理。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各类设备、软件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文献等各类文献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和部分捐赠物品的管理。
(七)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A)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及音像资料的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家具、花草树木的管理,负责捐赠物品账目的管理,负责对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其他各类资产的管
理。
第十条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避运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后勤公司、校医院及其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部门,对自身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确定一名成员为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资产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是学校明晰产权关系,确认资产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是校办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和企业依法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凭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校依法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资委组织相关单位每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申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其他。
第二十二条所有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智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产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相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确定一名成员为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二十八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以及内部调拨等管理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检查。
对各种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
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报经国资委审核。
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按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原则,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商后,进行校内调剂处理,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国资委员会进行直接调剂。
第三十一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经学校批准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必须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对已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学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以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以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经过可行性论证后,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部门审核,经学校国资委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合作办学(不包括正规学历教育)等商业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向国资委申报,按对外投资的程序办理有关报批与审核手续,并要求公正计价,有偿使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对拟使用学校校名(简称、字样)、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的社会组织、团体及校内单位,应严格审查其资格和资信,由国资委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定期对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理。
对损害学校权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校名、校徽和校誉的使用权。
第四十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管理体系,明晰产权关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有效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参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收益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学校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资委负责对学校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资委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学校国资委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对学校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办法,由学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章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五十一条学校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统一上缴财务处,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与监督。
第十章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
第五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三)校办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清算。
(四)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
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六条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
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学校国资委统一组织实施。
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
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学校国资委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一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有关要求,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学校国资委及上级相关部门作出报告。
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
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统计实行定期报告的办法。
(一)各资产占有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向国资办报送上一季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
(三)学校国有资产总统计报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由国资办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汇总和上报。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资办。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二章资产管理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调控,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十六条学校国资委对全校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全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的总量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追究违纪违规者的责任。
(二)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三)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施财务监督。
(四)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五)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国资委、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章责任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髙其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的。
第七十一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二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将闲置资产予以收回。
第七十三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
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孰高原则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七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国资委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