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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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经营单位是否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县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家次。
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二)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登记程序的考察,全方位评测受委托的执法机构执行情况;开展约谈,加强行政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
营业性演出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
对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
(二)抽样检查:
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给予警告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二)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规定的印刷经营活动。
接到公众举报,作出记录,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
娱乐场所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市区范围内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家次。
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巡查。
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规定的印刷经营活动。
接到公众举报,作出记录,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二)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登记程序的考察,全方位评测受委托的执法机构执行情况;开展约谈,加强行政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
印刷业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5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抽查。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二)专项检查。
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所属辖区内的印刷业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
(三)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规定的印刷经营活动。
接到公众举报,作出记录,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
广播影视类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
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
统计分析北海市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
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
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
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项: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质和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年度检查:
书面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财务审计意见或财务报表;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到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现场巡查;
(二)根据市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通知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应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存在问题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
按日常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
做好工检查日志记录,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二)年度检查。
根据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年度检查,主要是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应年检材料,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再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活动主体不合法的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其补办手续,并视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法移交登记管理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移交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三)发现活动主体合法的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移交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项:
举办同一演出项目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取得营业性演出(包括外来演出团体)获得许可证的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许可资格: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三)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集中行动联合检查,上级交办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二)年度检查:
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演出市场出现的问题。
(三)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时发现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违规经营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演出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取证工作,立案办理。
(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1个工作日之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经检查不合格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
视情节轻重,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四)如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项:
对裁判员等级审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裁判员等级申报人、申请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通过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裁判员等级申报人、申请机关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报人是否为本行政区域内人员。
(二)否掌握本项目竞赛规则、熟知裁判法,并在执裁过程中准确运用。
(三)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是否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材料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比赛有效执裁工作证明、晋级培训合格证明等申报材料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之前完成核对。
(二)公众监督。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裁判员姓名、性别、执裁项目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全面查验。
在下发审批文件前,对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全面检查、核对,以确认相应材料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问题。
(二)深入调查。
对公示期间接收到举报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异议真伪,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材料检查的程序依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对审核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二)公众监督程序。
1.下发公示通知。
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信息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文件下发各相关单位。
2.网上公示。
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裁判员姓名、性别、执裁项目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信息公示期间接受到异议反馈,则对相关材料再次审核,并作正确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提供虚假材料的裁判员3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项:
出版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四)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对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出版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
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抽查。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二)专项检查。
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所属辖区内的印刷业进行专项复检,专项检查每年1-2次。
(三)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规定的印刷经营活动。
接到公众举报,作出记录,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