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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清华大学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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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清华大学组织规程(96.08.01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四00二五七三九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四00九八二五六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四0一一一二四一号函核定附錄一、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四0一六七三六五号函核定附錄一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考试院考授铨法三字第0九五二五八六七0七号函修正核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五00五七五0七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五0一0五二六八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五0一一八五七四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五0一九八八六九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六00一七八九八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六00七二0二三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六0一00二三二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九六0一一一一四七号函核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依大学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订定之,为本大学组织及运作之依据。

第二条本大学定名为国立清华大学。

第三条本大学以培养学术与品德兼备之人才及促进文化发展与国家建设为宗旨,以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为校训。

在尊重学术自由之原则下,从事教学、研究,兼顾社会服务。

本大学在法

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第二章组织及会议

第四条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负校务发展之责,对外代表本大学。

第五条本大学置副校长一至三人,襄助校长推动校务。

第六条本大学设下列一级行政单位:

一、教务处:

置教务长一人,掌理教务事宜。

二、学生事务处(简称学务处):

置学生事务长(简称学务长)一人,掌理学生事务、

学生辅导相关事宜。

三、总务处:

置总务长一人,掌理总务事宜。

四、研究发展处(简称研发处):

置研发长一人,掌理学术研究发展事宜。

五、秘书处:

置主任秘书一人,办理秘书、公关、管考、校友聯络、校务基金筹募,及

协调国际学术交流、校务发展规划等业务。

六、图书馆:

置馆长一人,掌理教学研究资料搜集及提供信息服务。

七、计算器与通讯中心(简称计通中心):

置主任一人,掌理全校教学、研究及行政之

计算器与电子通讯支持相关业务。

八、人事室:

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分组及人员之设置依有关规定办

理,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校员额内派充之。

九、会计室:

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分组及人员之设置

依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校员额内派充之。

前项各单位分组(分馆)办事者,或因教学、研究、辅导、推广之需,下设教学、研究中

心或其它单位者,各组、中心、单位各置组长或主任一人。

各一级行政单位符合教育部所定达一定规模、业务繁重之认定基准者,得置副主管一

人,以辅佐主管推动业务。

各单位之组织架构,見本规程附錄「国立清华大学组织架构表」。

各一级行政单位及其下设单位得视需要置职员若干人。

第七条本大学设下列一级教学单位:

一、理学院

2

二、工学院

三、原子科学院

四、人文社会学院

五、生命科学院

六、电机信息学院

七、科技管理学院

八、共同教育委员会

各学院下设学系、研究所,并得设跨系、所、院之学位学程;各学系、研究所、学位学

程得分组教学;共同教育委员会(简称共教会)下设教学及其它相关单位。

其名称、组织架

构,見本规程附錄「国立清华大学组织架构表」。

各学院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

共教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共同教育业务。

各学系置主任一人,办理系务。

各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办理所务。

各学位学程得置主任一人,办理学位学程事务。

共教会下设单位各置主任一人,办理单位事务。

各学院得置副院长一人;学生人數三百人以上或设有硕士及博士班之学系,得置副主任

一人。

各一级教学单位及其下设单位得视需要置职员若干人。

第八条(删除)

第九条本大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

研发长、主任秘书、共教会主任委员、各学院院长、教师代表、研究人员代表一人、职员代

表四人、其它有关人员代表一人及学生代表组成。

其中经选举产生之教师代表人數,以专任

教师人數之十分之ㄧ为准,且不得少于全体会议成员之二分之一。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并主持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

以上请求召开臨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校长应于每学年度第一次校务会议前向校务会议提出书面校务年度报告。

第十条校务会议之教师代表由各学院教师、共教会暨其它教师分别互选产生,任期二年,連选

得連任,每年分别改选半數。

各学院教师、共教会暨其它教师代表之人數,以按各学院教师、

共教会暨其它教师之人數比例分配为原则。

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

教师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为原则。

校务会议之研究人员、职员及其它有关人员代表,由各该類人员互选产生,其任

期均为一年。

校务会议之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其人數及产生办法于本规程第五章订定之。

校务会议代表未改选前,现任代表之任期得延长至改选完成时终止。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审议与处理下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划及预算。

二、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

三、学院、学系、研究所、学位学程、处、室、中心、组、其它单位及附设机构之设

立、变更与停办。

四、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发及其它校内重要事项。

五、有关教师教学、研究、辅导及服务成效之评鉴办法。

六、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

七、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校务会议之议事规则另订之。

第十二条校务会议设校务发展委员会、校务监督暨经费稽核委员会及议事小组,处理各有关事

项,处理经过及结果应于下次校务会议中提出报告。

经由选举产生之委员会委员及议事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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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之任期以配合其校务会议代表之任期为原则,每任至多二年,連选得連任。

校务会议得因需要组成项目小组,处理指定之项目事务。

校务会议各委员会及小组之运作细则,由该委员会或小组分别拟订,经校务会议通过后

实施。

第十三条校务会议每年改选各委员会委员及议事小组成员补足其遗缺。

未改选前现任委员会委员

及议事小组成员任期得延长至改选完成时终止。

校务会议各委员会委员及议事小组之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十四条校务发展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划之初审。

二、本校学院、学系、研究所、学位学程、处、室、中心、组、其它单位及附设机构

之设立、变更、停办之初审。

三、送校务会议审议之章则之初审。

四、校园建筑及景观规划之审议。

本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以校长为主席,并以副校长、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研发

长、主任秘书、共教会主任委员及各学院院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含大学部学生及研究生

代表各一人由校务会议代表选出。

经由选举产生之委员人數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數之二分之

一。

第十五条校务监督暨经费稽核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校务会议决议执行之监督。

二、校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稽核。

三、校长拟续任时,依校务会议决议之方式,办理对校长政绩之意見征询。

四、校长新任、续任及去职案同意投票之办理。

五、学校重要选举、投票程序之监督或公证。

六、学校其它重要行政措施之查询及建议。

本委员会置委员七至十一人,由校务会议选出,委员互选一人为主席。

学校各级主管(含副主管)、掌理总务及会计相关人员、校务发展委员会委员及校务基金

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本委员会之委员。

第十六条(删除)

第十七条议事小组负责议案协调,并排定议程。

小组成员七人由主任秘书担任召集人,其余六人

由校务会议选出。

第十八条本大学设行政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研发长、主任秘书、

图书馆馆长、计通中心主任、人事室主任、会计室会计主任、各学院院长、共教会主任委员、

各学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长、各学位学程主任、各研究中心主任及共教会所属各单位主任组

成,校长为主席,议决本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十八条之

本大学设校务基金管理委员会,掌理有关校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事项。

置委员七至

十五人,其设置要点另订之,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大学设校、院、系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掌理有关教师教学、研究、服务及辅导成效

之评鉴,并审查教师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续聘、资遣及其它依法令应予审

(评)议事项。

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由校长指定之副校长一人、教务长、研发长、共教会主任委员、各

学院院长、各学院所推选具有教授资格之代表男女各一人、校长圈选共教会及研究人员所推

选具教授资格之代表各一人组成,副校长为主席。

共教会及研究人员代表,应由该二類人员先推选代表男女各一人,再由校长视当然委员

及学院推选委员性别人數后圈选之。

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之运作与分工、各院级及系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原则,由校教

师评审委员会拟订,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大学研究人员研究及服务成效之评鉴,研究人员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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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聘、资遣及其它依法令应予审(评)议事项之审查,由教师评审委员会办理。

无所属院级

或系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者,应比照同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原则,另设研究人员评审委员

会办理之。

第二十一条本大学设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有关教师解聘、停聘及其它决定不服之申诉。

申诉

之范围、要件及本委员会各种裁决之处理方式,由本委员会拟订,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本委员会由各学院各推选具教授资格之代表男女各一人(任一性别之教授在三人以下

者,不受此限)、共教会推选具教授资格之代表一人、教师会代表一人,并由以上代表共同

推选教育学者一人组成之,任期二年,連选得連任,每年改选半數;委员互选一人为主席。

学校各级主管(含副主管)、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申诉人就同一申诉事实如提起司法争讼,应即通知本委员会。

委员会于知悉前项情形应

即中止申诉案件之评议,于诉讼裁判确定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之一

本大学设校课程委员会,规划、研议本校课程之整体架构及原则,协调、审订共同性及

跨学院课程。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一至十五人,由校长指定之副校长一人、教务长、教师代表及学生代

表组成之,以副校长为主席。

教师代表由教务长、各学院院长及共教会主任委员各推荐教师

二人,由校长就中遴聘之,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大学设教务会议,由教务长、各学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长、各学位学程主任、共教会

所属各教学单位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教务长为主席,议决学则之订定、学分学程之设置、

促进教学水平之各项措施及其它有关教务之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大学设学生事务会议,由学务长、各学院主管代表各二人及学生代表组成,学务长为

主席,议决有关学生事务上之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之一

本大学设学生奖惩委员会,由学务长、各学院主管代表各一人、学生代表、相关主管及

专家学者三至五人组成,学务长为主席,议决有关学生奖惩之重要事项。

相关主管及专家学

者之资格及推选办法由学生事务会议定之。

第二十五条本大学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受理学生、学生会及其它相关学生自治组织不服学校之

惩处或其它措施及决议事件之申诉。

本委员会由各学院推派教师代表男女各一人(任一性别之教师在五人以下者,不受此限)

及学生自治组织推荐学生代表男女各一人组成,教师代表任期二年,互选一人为主席,学生

奖惩委员会之成员不得担任本委员会之委员。

学生申诉之范围及程序,本委员会之裁决方式、评议效力及运作细则由本委员会拟订,

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大学设总务会议,由总务长、各学院主管代表各二人、共教会主管代表一人、研究中

心主任代表一人、职员代表二人及学生代表组成,总务长为主席,议决有关总务之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大学设研究发展会议,由研发长、各学院主管代表各二人、共教会主管代表一人及各

研究中心主任组成,研发长为主席,议决各项研究发展重要事项及促进研究水平之各项措施。

第二十八条(删除)

第二十九条本大学设图书馆委员会议,由图书馆馆长、各学院教师代表各二人、共教会教师代表一

人及学生代表组成,图书馆馆长为主席,议决图书馆之决策及服务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本大学设计算器与通讯委员会议,由计通中心主任、各学院教师代表各二人、共教会教

师代表一人及学生代表组成,计通中心主任为主席,议决计通中心决策及服务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删除)

第三十二条本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由院长、各学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长、各学位学程主任及教

师代表组成,院长为主席,议决该学院发展计划、教学、研究及其它有关院务事项。

各学系、研究所设系、所务会议,学位学程设学程会议,教学中心设中心会议,由该系、

所、学程、中心之教师组成,主任、所长分别为主席,议决该系、所、学程、中心教学、研

究及其它有关事务。

于讨論与学生学业、生活相关事项时应邀请学生代表參与,參与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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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數由各系、所、学程、中心订定之。

职员參与系务会议、所务会议、学程会议、中心

会议之方式由各系、所、学程、中心订定之。

第三十二条

之一

本大学设共同教育委员会议,由共教会主任委员、共教会所属各单位主任、各学院代表

一人、共同教育教师代表二人及学生代表组成,共教会主任委员为主席,议决共同教育相关

事项。

第三十三条(删除)

第三章各级主管之资格、产生及去职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大学校长之任期每四年为一任,得续任一次;其聘期原则上配合学期制于二月一日或

八月一日起聘。

校长产生及去职之程序如下:

一、新任:

现任校长不续任或因故去职时,于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组成

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新任校长。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六人,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六人,及教育部代表一

人组成。

除教育部代表由教育部指派外,其余代表含教授代表六人、校友代表三人,社

会公正人士三人,由校务会议推选,其推选方法另订之。

遴选委员会之组成应考量性别

比例。

遴选委员会开会时应邀请职员代表及学生代表各一人列席。

校长遴选委员会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决定遴选程序,审核候选人资格,提出三位合格

候选人,由校务监督暨经费稽核委员会办理全校教授及副教授(以下简称校长同意权人)

不记名之同意投票,得同意票达投票总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即为同意。

若获得同意之候选人未达二人,校长遴选委员会须提出其它合格候选人或重提未获

得同意之候选人(部分或全部),送请校务监督暨经费稽核委员会办理校长同意权人不

记名之同意投票,直到获得同意之候选人累计达二人(含)以上。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获

得同意之候选人中遴选出新任校长,报教育部聘任。

二、续任:

校长第一任任期届满一年前由校务监督暨经费稽核委员会征询校长续任之意愿。

长拟续任时,除由教育部办理校长续任评鉴外,校务监督暨经费稽核委员会依校务会议

决议之方式,办理对校长政绩之意見征询。

教育部评鉴报告送达学校后一个月内,校务监督暨经费稽核委员会应将教育部评鉴

报告及政绩意見征询结果(含校长之回应意見)提供校长同意权人參据,并办理续任同

意之不记名投票,得同意票达投票总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即为同意,报请教育部续

聘。

续任投票如未获同意,则于一个月内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新任校长。

三、去职:

校长因重大事由,得经校长同意权人三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向校务监督暨

经费稽核委员会提出去职案,经校长同意权人进行不记名之同意投票,获同意权人总數

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即去职案通过,报请教育部解聘之。

四、代理:

校长臨时出缺,或任期届满而新任校长尚未遴选产生时,由校务发展委员会建议适

当代理人选,报教育部核定,代理至新任校长产生到任止。

前项校长新任、续任、去职之投票,其票數统计至确定同意或不同意时即告中止,

票數不予公开。

第三十五条本大学副校长由校长遴选具一级行政单位主管、院长或相当资歷之教授聘兼之。

副校长之任期,以配合校长之任期为原则。

校长新任或续任时,得续聘副校长。

本大学副校长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长于任期届满前免除其副校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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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大学除学院、学系、研究所主管、副主管之任免另行规定外,其它主管、副主管由校

长依相关法令规定之程序聘任或任用;主管、副主管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长于任期届满前免除

其主管、副主管职务。

人事室主任、会计室会计主任之任免,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大学各学院院长,由各该学院遴选候选人二至三人,由校长就中聘任之。

院长候选人

之遴选办法,由各学院院务会议拟订,经校长核定后实施。

院长之续聘,由校长经征聘询程序后聘任。

院长因重大事由,得由校长于任期届满前免

除其院长职务。

副院长由院长推荐教授一人签请校长聘任之,其续任之程序亦同。

副院长之任期以配合

院长之任期为原则。

副院长任期届满前得由院长提请校长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本大学各学系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长,由各该系、所遴选候选人二至三人,由院长签请

校长就中聘任之。

专任教授总人數在四人(含)以下之系、所,其系、所主管候选人數得减

为一至二人。

系、所主管候选人之遴选办法由各学院院务会议拟订,经校长核定后实施。

系主任及所长之续聘,由院长经征询程序,提请校长核定后聘任。

系所主管因重大事由,

得由院长陈报校长核定,于任期届满前免除其主管职务。

学位学程主任之聘任、续聘及解聘由院长提请校长核定。

得设副主任之学系,其副主任由系主任推荐教授或副教授一人,依行政程序签请校长聘

任之,其续任之程序亦同。

副主任之任期以配合系主任之任期为原则。

副主任任期届满前得

由系主任依行政程序,提请校长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本大学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研发长、主任秘书、计通中心主任、各学院院长、共

教会主任委员、各学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长、各学位学程主任、共教会所属各教学单位主任

及各研究中心主任须由具备教授资格之教学或研究人员兼任。

图书馆馆长由校长聘请副教授以上教师兼任或由职员担任之。

一级行政单位副主管由校长聘请副教授以上教师或同级以上之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兼任或由职员担任之。

各二级单位主管除第一项规定外,由校长聘请助理教授以上教师或同级以上之研究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或由职员担任之。

各级主管(不含副主管)由教师兼任者,均采任期制,每三年为一任,得連任一次。

惟各

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长、各学位学程主任及其它教学单位主管之任期于学期

中届满时,得顺延至该学期结束止。

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研发长、主任秘书、图书馆馆长、计通中心主任、共教会主

任委员应于校长卸任时总辞。

第四章教师、研究人员及职员之分级及聘用

第四十条本大学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其职责为教学、研究、服务及辅导。

本大学各教学单位得视需要聘请兼任教师,其聘任办法由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订定之。

第四十一条本大学各级专任教师之初聘,依本大学初聘专任教师作业要点办理,其作业要点由校教

师评审委员会拟订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本大学专任教师得因工作性质而聘为跨单位合聘教师。

合聘教师应有主聘单位并占主聘

单位之名额。

其权利义务之分配由主聘与合聘兩单位依相关规定商订之。

第四十二条本大学各级教师之升等,依本大学教师升等审查办法办理,其办法由校教师评审委员会

拟订,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新任助理教授及讲师于到任后六年内未能升等者,一年后不予续聘;惟女性因怀孕分娩

得延长升等年限,每次一年。

第四十三条

之一

本大学对于教师之教学、研究、辅导及服务成效定期进行评鉴,作为教师升等、续聘、

长期聘任、停聘、不续聘及奖勵之參据。

7

教师评鉴方法、程序及具体措施等规定由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拟订,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大学教授享有长期聘任之权利。

本大学副教授得由各教学单位推荐经院及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亦享有长期聘

任之权利,其审查办法由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定之。

本大学教师获长期聘任者,其聘期至年满六十五岁为止。

非有教师法第十四条所列各款

情事,经教师评审委员会之审议,不得解聘或停聘。

第四十五条教授年满六十五岁,得由教学单位视需要并依相关规定推荐延长服务,至多延长至七十

岁止。

第四十六条本大学教师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不予续聘者,应报教师评审委员会备查。

本大学教师因其它事由之停聘、解聘、不续聘及资遣原因之认定等事项,依相关法令之

规定办理,并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

当事人如有不服教师评审委员会之决定,得向教师

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诉。

第四十七条(删除)

第四十八条本大学得设讲座及特聘教授,其设置办法由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拟订,经校务会议通过后

实施。

本大学得设荣誉讲座及荣誉退休教授,其设置办法由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订定之。

第四十九条本大学得因特殊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本大学专业教师依年资、教学、服务、辅导之绩效及专业成就叙薪及升等。

本大学专业教师之聘任、聘期、叙薪、升等,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大学得聘请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及服务工作。

研究人员分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

员、研究助理四级,其聘任各项事宜,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本大学研究人员与教师得互相改聘,其办法另订之。

本大学研究人员与教师得由研究与教学单位合聘,其办法另订之。

第五十一条(删除)

第五十二条(删除)

第五十二条

之一

本大学各单位所置职员,其职称得包括馆长、主任、会计主任、专门委员、秘书、编纂、

组长、技正、编审、专员、辅导员、组员、技士、助理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各职称之

职等,依考试院所定职务列等表规定。

本大学得置运动教練、稀少性科技人员若干人,其职称及进用依有关规定办理。

进用稀

少性科技人员,应依公立大专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员遴用资格办法第10条第2项「本办法90

年8月2日修正施行后,公立大专校院不得再进用信息科技人员;其于修正施行前已进用之

现职信息科技人员,得继续留任至其離职为止,其升等仍依本办法原规定办理。

」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之二

本大学教师员额编制表、职员员额编制表另订之,并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职员员额编

制表依规定函送教育部转陈考试院核备。

第五十三条(删除)

第五章学生自治与校务參与

第五十四条本大学学生资格之取得与消失,修业年限,各级学位之取得及注销由本大学学则规定之。

第五十五条本大学保障并辅导学生成立自治组织,以处理其自身之事务,并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

学业、生活、奖惩有关之学校各级会议。

前项学生自治组织,应经由民主程序产生,其中大学部及研究生得合并或各自成立之,

其组织原则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学生自治组织之经费來源为:

一、学生缴纳自治组织之会费。

二、学校补助经费。

8

三、其它收入。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经费之分配及运用由学校辅导稽核,第二款经费之分配及运用须经

学生自治组织之民主程序通过,由学务处审议之,并由学校负责稽核。

第五十七条本大学学生得向学务处申请成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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