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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制度

西欧和北欧国家是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最早,也最为典型的地区,被誉为包揽人们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形成于战后初期,六七十年代,社会保障进一步扩大和完善。

8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面临过度福利带来的新问题。

 

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西方国家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20世纪初,德国是欧洲历史上最早实行疾病保险的国家。

德国也是“俾斯麦式”社会保险的发源地。

30年代瑞典等北欧国家独树一帜的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已得到充分的发展。

1935年8月14日美国罗斯福总统颁布的美国社会保障法,标志滞后于西欧的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对于西欧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影响。

1942年12月,英国《社会保险和联合服务报告书》,即贝弗里奇报告,建议实行福利国家政策,即实行失业、残废、疾病、养老、生育、寡妇、死亡七项社会保险。

按照他的计划,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三类。

社会保险用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要;社会救济用以满足贫困需要;自愿保险用以丰裕居民的需求。

报告在英国和西方世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战后英国推行福利国家社会立法政策的蓝图。

西方国家后来把贝弗里奇报告所设计的社会福利计划称为贝弗里奇制度,把推行这一制度的国家称为福利国家。

战后初期,英国颁布了涉及有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系列的社会保障立法,1948年,英国工党艾德礼政府宣称英国建成了福利国家,其后上台的保守党政府也把福利国家政策作为争取民心的旗帜。

法国和德国等西欧国家也紧随英国之后,完善和扩大社会保障立法,相继建设“福利国家”。

瑞典等北欧国家更是进一步发展了战前的社会保障措施,成为西方国家“福利国家”的橱窗。

到了六七十年代“福利国家”制度在整个西欧和北欧国家达到了新的高峰。

 

对于社会保障的界定和内容,各国并不统一。

一般说来,社会保障即社会安全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补助以提高其福利。

”社会保障可包括:

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护收入的计划等。

社会保险一般指国家通过法令规定的有关对居民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的政策措施。

社会救济,一般指对居民中赤贫和遭遇不幸的困难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项目,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形式。

而社会福利则泛指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保障项目、福利保障措施和社会保障服务的总称。

专指国家和社会对特殊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服务。

由于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扩大,迄今它在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已包括就业保障、失业福利保障、老年福利保障、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福利保障、住房保障、退伍军人保障、其它公共援助保障、妇幼及伤残福利保障、自然环境保障等领域。

它对个人、家庭、社会集团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

 

英国扩大社会保障成为超负荷的福利国家

英国最早以“福利国家”自诩1945年6月,英国政府颁布了《家庭补助法》,1946年8月,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工伤保险法》。

1946年11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国民保健法》,从1948年7月开始实施的这一立法,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全民医疗的西方国家。

1948年7月,英国政府还颁布了《国民救济法》。

这些“福利国家”措施,使英国成为当时西方国家拥有社会保障立法最为完备的国家,它既是一百多年来英国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长期斗争的胜利成果,也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其他受雇人员间的一种妥协,同时,它又是统治阶级为了稳定政局进行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

社会福利越高,当然受雇人员要交纳的赋税也相应增加。

从1951-1964年的保守党执政时期,并没有改变扩大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趋势。

1959年英国修正了《工资委员会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1961年修正了《工厂法》,改善工人劳动条件;1964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1970年颁布了《男女同工同酬法》和《禁止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法》;1972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1974年颁布了《技术安全和生产卫生法》;1975年颁布了《就业保障法》等。

战后英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

一个在英国的居民甚至包括在英国居住的外国人,都不同程度地受益于全民和全面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自出生那天起就有一张社会保障卡,上面有他的号码,实际上当他在母腹中已经开始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障,从他受抚养、上学、病残、就业和失业、丧偶或抚养子女、年老退休,直到死亡都可以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英国十分庞杂的社会保障管理,是由社会保障部统一负责的,下辖6个专门机构,自80年代以来,整个社会保障的运行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

由于社会保障的现实受益者,主要是低收入者和家庭、老年人、失业者和病残人,所以有人认为,英国的这种社会保障是这一代人保上一代人,收入高些的人保低收入的人,有工作的人保没有工作的人,年轻人保老年人,身体健康的人保病残人。

有人统计英国目前80年代发放的各种津贴和补助有50种左右。

 

在欧洲国家中,英国是最早表现高福利国家和低经济效率相结合特点的国家,被称为是“英国病”的一个根源。

过多的社会福利开支迅速增长和英国经济缓慢发展的极不协调,导致经济增长的富国和连年超负荷的福利重担的穷国之间的尖锐矛盾。

它加剧政府财务的恶化,赤字增加,形成福利债务国。

政府不顾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大包大揽的做法,使人们普遍滋长了对社会保障的依赖心理,出现了“多干”和“少干”甚至“不干”差不多的反常情况,这种再分配的超前均等化没有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出现了待业增多和职位空缺并存的怪现象。

“英国病”中的社会福利超负荷因素,实际上已经在极盛一时的福利国家热时,向西方国家发出了警钟,然而,那些政治家们都不愿意冒断送政治生涯的风险来指出或纠正这一越来越凸显的弊端。

 

德国和法国社会保障的扩大和完善

德国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才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形成“福利国家”。

联邦政府于1956年修补了《失业保险法》。

1957年和1972年两次改革养老金保险制度,颁布《疾病保险所联合会新条例》和《保险所医生的权利新条例和养老金领取者疾病保险新条例》。

1959年修订了《事故保险新条例》。

1963年修订了《工资照付的年休假》法令。

1965年和1969年又修改了《联邦社会救济法》。

同时还制定新的福利制度条例。

如1952年的《战争损失赔偿法》,1960年的<<联邦住宅补贴法>>,1964年的《联邦儿童补贴法》,1969年的《联邦教育法》。

通过这些法案的实施,迄今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相当完备,成为基本国策之一。

 

概括起来,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分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在社会保险方面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救济。

在社会救济方面如有生活补助和特别补助,社会救济的对象是身处困境,既无力自助,又得不到其他亲友援助和保障者。

联邦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在生老病死,伤残孤寡,教育就业失业等各个领域,均有促进,鼓励,保险,赔偿,补贴及救济等各项配套立法。

它以社会承担为主,2/3的开支由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社会保险机构来承担,其它1/3由政府和慈善机构负责。

由于社会保障项目的不断扩大,在1960-1992年间,联邦德国有19年福利金的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

当代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沿着儿童保护和家庭扶助的社会福利发展起来的。

1945年10月4日,法国临时政府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障组织的法令》,宣布建立社会保障组织的目的在于“保证工人及其家属不发生削弱或丧失其维持生活的能力的任何危险”,“保证他们能够负担自己养育子女和维持家庭的义务”。

该组织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年老工人补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家庭补贴和单一工资补贴”。

这一年,法国将限于部分雇员和农民的年金制及社会保险,发展为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险体制。

1967年、1971年、1975年和1978年又几次修订了社会保险立法,成为项目齐全、对象扩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它涉及养老、医疗、伤残、生育、家庭、住宅补贴、失业救济和遗族配偶补贴等。

1951年法国政府实施有保障的最低工资标准,1955年通过了增加养老金和延长年休假的法律。

1956年1月24日又完善了社会福利立法,颁布《家庭及社会扶助法典》。

1968年政府颁布了关于恢复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令,1971年颁布组织继续教育的法令,1973年又颁布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立法。

所有这些有利于受雇人员的福利保障。

特别是经过1973年和1981年两次修改的9卷本劳动法典。

法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涉及:

年金制度,分交纳保险费和不交纳保险费两类,失业保险,疾病和医疗保险,分现金补助和医疗补助两种,工伤保险,家属津贴与补助,公务员福利,老年福利,对儿童的社会扶助,残疾人津贴,住房津贴和建房补助等。

 

住房问题是西北欧国家普遍关注大事,在丹麦、德国、法国、卢森堡。

荷兰和英国,住房费大于食品费用,买房是家庭的最大投资:

平均为全家收入的2-4倍。

在家庭消费总开支中所占比重,80年代为16.7%至17.9%。

大多数欧共体国家的国家住房政策的宗旨为:

根据每个人的需求和经济能力为其提供住房,并特别注意下列人员:

抚养子女的单身母亲或父亲(法、荷)、独身男女(法、德)、收入低的家庭(多数欧共体国家)、老年人和残疾人。

公共住房是由国家补贴修建的住房,租金低于私房。

 

享誉“福利国家”样板的瑞典等北欧国家

二战后,北欧国家成为福利国家的样板。

虽然不少立法可以追溯到本世纪初,但有关疾病保健和津贴、失业保障等综合性改革是近1/4世纪的事。

在疾病保险方面,到1963年所有北欧国家都建立了义务保险制度,原则上包括全体居民。

(丹麦、芬兰1963年,冰岛1965年,挪威1956年,瑞典1955年)在事故保险方面,1948年、1958年和1965年芬兰、挪威和冰岛也先后颁布了相应的立法。

在老年津贴方面,不需调查家庭经济情况而领取津贴的规定瑞典在1946年,挪威和芬兰在1957年,丹麦和冰岛分别在1964年和1965年。

瑞典还在1960年正式实施补充津贴计划。

1967年挪威建立了全国保险制度,1971年起把各种保险立法汇总在一个法律文件中。

残疾津贴除挪威在1960年立法成文外,其他北欧国家早在40年代前已经颁布。

在寡妇津贴方面是战后发展起来的,冰岛、瑞典在1946年,丹麦1959年,挪威1964年,芬兰1969年。

在失业保险方面,1956年冰岛实行了一定范围的义务保险制度,在丹麦、瑞典和芬兰原则上是自愿的。

此外在孩子的家庭津贴、住房支持、小学生义务保健等方面,北欧国家也相当完善。

在瑞典1950年对年金实行指数化;1960年,通过了与工资挂钩的全国附加年金计划;60年代末,实行家庭房租补贴;1974年,在全国实行牙病防治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1981年3月15日北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五国签署通过了《北欧五国社会保障公约》,明确规定公约适用于“北欧国家关于下列社会保障制度分项目的所有有效法规”:

a.残病与养育子女救济金,b.残疾、老年与死亡救济金,c.工伤救济金,d.失业救济金,e.儿童普通现金津贴,f.社会医疗。

 

战后以来,瑞典被称为社会福利经济的典范,瑞典政府成了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者的朝圣地,瑞典模式也成为瑞典的一大出口品。

社会福利保障一直是瑞典政界竞选战略的重头戏。

在1946-1950年间,瑞典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扩大社会福利改革,包括老年年金、医疗保健、儿童津贴、房租补贴、以及教育科研等。

1946年瑞典社会民主党政府财政大臣厄恩斯特·魏格福希主持提出了战后改造社会的27点纲领,强调通过政府规划来实现计划经济,确保充分就业和平等分配。

这一纲领的实施在瑞典“福利国家”创建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1947年,瑞典政府颁布了全国疾病保障立法。

1950年开始,瑞典政府对年金支付实施指数化,借以抵消由于通货膨胀带来对福利受益者的消极影响。

1955年,瑞典实行了全国医疗保健制度。

1957年政府又颁布了取代济贫法的社会援助立法。

该法案规定地方政府对最低生活水准以下的贫民进行强制性救济,同时又要求自愿性互助。

瑞典政府主张在所有社会福利问题上采取普遍原则,任何人不论其收入多少,均可享受年金、病假工资和儿童津贴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由于强大的工会组织在争取雇员年金权益上的努力成果,1960年国会通过了工资与全国的附加年金的法案。

自60年代起,政府强化了对教育、医疗保健、老年年金和住房津贴等领域的管理和包揽。

1962年瑞典政府实施了综合义务教育制度,1969年起,政府实施房租补贴制度。

1968年社会民主党政府为兑现为大选中“为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而争取更大的平等”的诺言,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受益者的覆盖面,从而使瑞典模式进一步深化。

1974年开始实行全国牙病防治保险。

1985年国会还通过了工会在1975年提出的成立福利基金的建议。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几乎无所不包,主要保障内容包括:

医疗保险,目前的医疗保险是依据1955年的医疗保险法和1962年的国民保险法相协调实施的。

分现金补贴和医疗补助两部分,前者包括病人、孕妇津贴(1974年立法称父母补助金)、家长津贴、妻子生活津贴,享有津贴者的可获相当于原工资的90%。

后者有关医疗和医药保证、牙医补贴等。

医疗保健事业战后初期有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其后转交地方,医疗保健支出的80%左右是由地方政府负担的,医疗费用接近免费。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目前实施的年金计划是以1962年和1976年修订立法为基本依据的,分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三部分。

失业保险。

是根据1956年和1973年的两个有关劳工问题的法案实施的。

工伤保险。

1977年起实施1976年5月通过的有关工伤保险立法。

住房津贴。

现行立法是根据1969年的家庭房租补贴实施的。

免费教育。

未成年儿童津贴。

家庭福利。

职业培训。

残疾津贴和援助。

有的学者认为:

“北欧国家已牢固地建立起了福利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它们常常被列为福利国家的典型,而且在大多数关于福利规定的指示图表中居于很高的地位。

  

  90年代以来,西欧和北欧国家的福利国家面临新的问题,将在另外的专题里阐述。

  

(写于20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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