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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议

第六讲

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三):

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

第七讲

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四):

贸易救济协议

3课时

第八讲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第九讲

规范服务贸易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十讲

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知识产权协定》

多哈回合与发展中国家

中国与GATT\WTO的关系

第十三讲

入世诺与中国宏观经济

第十四讲

入世承诺与中国农业发展

第十五讲

入世承诺与中国制造业发展

第十六讲

入世承诺与中国服务业发展

第十七讲

世贸组织贸易争端案例综述

共计

32课时

 

第一讲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与发展

重点:

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原因、关贸总协定的职能、作用和局限。

难点:

《哈瓦那宪章》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八轮回合谈判进程。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争论

1.重商主义的盛行——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15世纪到17世纪)。

早期——重金主义,晚期——贸易差额论。

代表观点:

金银是一国财富的惟一象征,通过多卖少买,防止贵金属的外流和鼓励金银流入。

措施:

对商品进口征收高额关税,并以关税作为贸易战的重要武器;

1651年英国颁布了《航海条例》以保护本国的航运事业,对用外国船舶运输的进口货物征收歧视性的高额关税。

18世纪初,在重商主义的保护下,英国、法国的纺织业、机械制造业、冶金业等逐渐发展壮大。

2.亚当·

斯密和大卫·

李嘉图的自由贸易学说

资本主义进入一个发展的崭新阶段——英国率先进入产业革命。

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更多廉价的原材料和粮食,以此降低工业制成品成本,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市场,以便自由地销售工业产品。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

斯密提出了绝对优势理论,在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中,强调在绝对成本优势存在的情况下,进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率,增加产品数量。

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各自的优势条件,生产其成本最低、绝对有利的商品。

主张实行专业化分工,进行自由贸易。

大卫·

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提出了“比较成本学说”。

李嘉图认为,在资本与劳动力在国际间不能自由移动的前提下,按“比较成本学说”原则进行国际分工,可使各国资源、劳动配置合理,增加生产总额。

3.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和F·

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

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也是美国贸易保护政策的先驱,在向国会递交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强调要用关税保护政策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

德国贸易保护的代表人物是F·

李斯特,提出应当考虑各国的利益和他们的特殊情况。

一国应对其幼稚工业进行保护,保护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禁止输入与征收高关税,以免税或征收较低进口关税方式鼓励复杂机器的进口。

4.凯恩斯的超保护贸易是学说和贸易乘数论

开放宏观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乘数的公式为: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高关税与国际贸易的严重萎缩

美国在贸易保护理论指导下,一直保持了高关税水平,1930年6月7日《斯摩特-霍利关税法》在全世界近1000名经济学家和政要的抗议声中经胡佛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美国的高关税引起了当时欧洲大陆各国的抵制,其他国家也通过限制性关税对美国进行报复,停付对美国的战争欠款,引起了激烈的“关税战”。

大危机加上《斯摩特-霍利关税法》的通过,尤如雪上加霜,使世界经济陷入严重困境。

危机期间,世界各国经济贸易普遍衰退,全球贸易的萎缩更为惊人,全世界国际贸易量下降70%,其中德国下降76%,美国下降70%,法国下降66%,英国下降40%。

资本输出1905年的10亿美元降为1930年的10万美元。

1933年罗斯福总统实行全新的贸易政策,并且以“建设一个世界贸易的多边体系”作为其对外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

到1945年春,美国先后与古巴等32国签订了双边互惠贸易协定。

二、《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一)《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签署和夭折

1.布雷顿森林会议后,1945年10月,美国提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或者称之为“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提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与IMF和IBRD相对应的国际组织。

,1946年2月,美国拟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1946年10月,筹委会在伦敦成立,一共有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经过两次会议讨论并审议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所以中国是起草者之一并后来签署宪章。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实施之前的临时性条约

1947年4月~10月,日内瓦,23个国家通过双边谈判,签订100多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二次筹备会通过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有关“商业政策”的部分合并,23个国家共同签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作为创始缔约国也签署了GATT。

(三)美国提议以“临时”适用议定书形式,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加拿大等8国于1947年11月15日签署《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从而使关贸总协定在上述8个国家领土范围内于1948年1月1日始临时实施。

GATT到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一共存在了47年。

(四)美国国内政治导致《哈瓦那宪章》夭折

美国政治天平右倾,共和党站多数的国会否决《哈瓦那宪章》;

美国《1945年贸易协定法》未能授权总统谈判建立一个国际组织的权力。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与职能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并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关贸总协定的具体职能:

1.组织缔约方间的多边贸易谈判,通过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般的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形成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政府贸易行为的多边规则,实现或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

2.作为贸易谈判场所,通过开放国内市场、强化和延伸规则的适用范围、管辖范围,从而使贸易环境自由化和更具有可预见性。

具体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允许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更优惠待遇问题的适用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经济贸易环境。

并力图为世界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保证贸易环境的最大限度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3.作为各国政府借以解决与其他贸易伙伴争端的国际法院。

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矛盾和纠纷,避免危害缔约方的贸易利益,避免贸易战的爆发。

四、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

(一)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10月,瑞士日内瓦,也就是初始23个创始缔约方首次签署的“关贸总协定”,根据互惠、互利并在缔约方之间平等、非歧视的基础上加以实施。

第一轮谈判共达成双边减让协议123项,商品45000项,影响的贸易额近100亿美元,使占进口总值54%的商品平均关税降低35%。

(二)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10月,法国的安纳西,29个国家参加谈判。

在此谈判期间,意大利等9个国加入关贸总协定。

谈判结果达成了147项双边协议,增加关税减让5000多项,使占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三)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1951年4月,英国托奎,32个国家参加。

又有4个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

黎巴嫩、叙利亚及利比里亚不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中国台湾当局非法地以中国的名义退出了关贸总协定。

(四)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5年~1956年1~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

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的授权有限,使谈判受到严重影响。

参加谈判国减少到33个,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只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共达成3000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应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五)第五轮“狄龙”回合谈判

1960年9月~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39个国家参加,以建议发动本轮谈判的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

狄龙命名。

谈判结果达成了4400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涉及49亿美元贸易额,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税率20%。

(六)第六轮“肯尼迪回合”谈判

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46个国家参加,实际缔约方在该轮谈判结束时达到74个。

由于是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美国贸易扩大法提议举行的,故称“肯尼迪回合”。

这轮谈判时,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占了大多数。

关贸总协定正式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纳入其具体条款中,列在1965年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并命名为“贸易与发展”。

这轮谈判确定了削减关税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在经合组织成员间工业品一律平均削减35%的关税,涉及贸易额400多亿美元。

对17个发展中国家和41个最不发达国家根据特殊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原则,对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肯尼迪回合第一次涉及非关税措施的谈判。

谈判主要涉及美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及各国的反倾销法。

在海关估价制度方面,美国承诺废除以美国国内市场最高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的制度。

在反倾销措施方面,在吸收各国反倾销立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各国最终达成《反倾销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生效。

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规定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七)第七轮“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在东京发起,1979年11月谈判结束。

数以千计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关税得以削减,使世界9个主要工业国家市场上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降到6%左右,完税额下降了34%。

通过一系列关于非关税措施或具体产品的守则。

守则涉及: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2)贸易的技术性壁垒(产品标准);

(3)政府采购;

(4)海关估价;

(5)进口许可证程序;

(6)修订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

另外还达成牛肉协议、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

由于修改关贸总协定条款所需的2/3多数票没达到,东京回合达成的上述协议只能以“守则”式的方式实施。

即可以有选择地参加这些守则,守则只对参加的缔约方有约束力,没有参加守则的缔约方则不受其制约。

(八)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启动,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

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5年初的128个。

谈判的结果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降为3.6%左右。

农产品和纺织品重新回到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轨道。

创立了世贸组织,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修订和完善了东京回合的许多守则并将其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一部分。

五、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一)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二)发展成为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成为贸易的交通规则

(三)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

(四)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

(一)仅是政府间临时的行政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

(二)权威性不强。

同意“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即关于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等规定),不能完全遵守的则不需要改变其现有的国内立法。

(三)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并且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还不受关贸总协定自由化的约束。

(四)争端解决机制较弱。

争端解决的决策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做出决策,有贸易大国操作或控制争端解决结果的可能性。

(五)有“先天性的不足”。

是经济贸易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中妥协的产物,只是由一些“规定”和一系列的“例外”所组成。

第二讲世贸组织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世贸组织的组织构成、世贸组织的职能和管辖范围、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世贸组织的产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

一、乌拉圭回合提案与世贸组织的产生

(一)欧共体的提案

1990年7月9日,欧共体12个成员国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MultilateralTradeOrganization,MTO)的倡议。

其内容有:

成立一个更加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从法律上确定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正式的全球贸易组织的地位;

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确保发达国家在三个新议题方面的利益;

更多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接受东京回合守则和协议;

扩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要求权利与义务综合平衡等。

(二)瑞士和美国提案

瑞士提议:

加强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组织机构的职责;

加强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之间的合作。

美国建议设立职能广泛的关贸总协定管理委员会以提高关贸总协定的整体效率与决策水平。

(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观点

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努力加强多边贸易领域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有效地实现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目标的组成部分。

需要更有效地制订国际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目标,确保透明度和平等参与国际决策过程,提供一个改进的机制和监督机制,管理全球贸易。

(四)世贸组织的产生

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

为此,“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成为1992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经过美国代表提议,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

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至此,根据其中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

1995年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共存一年。

二、世贸组织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部长会议

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权力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权和批准权。

(二)总理事会

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

(三)总理事会下的三个分理事会——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

(四)总理事会直接负责的五个专门委员会

贸易和环境委员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经和管理委员会、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委员会。

(五)总理事会托管的四个诸边协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民用航空器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牛肉委员会。

(六)分理事会下的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和临时机构

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10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临时机构:

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产品委员会、卫生和植物检疫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原产地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保障条款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纺织品管理机构

服务贸易理事会管辖的5个专门委员会:

电信服务委员会、人员流动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海运服务委员会、专业服务委员会。

(七)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八)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

(九)秘书处与总干事

三、世贸组织的宗旨、目标和职能

(一)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贸组织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实现目标的途径——协调管理贸易

互惠互利的贸易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

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

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

实施通知与审议。

(三)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

《1994年关贸总协定》等一系列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托管的诸边协议。

(四)世贸组织的职能

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协议;

2.提供谈判场所;

3.解决贸易争端;

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论评;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

几种情况:

一般性的决策——“协商一致”;

协定、协议相关条款做出解释成员3/4多数通过;

行使豁免权的决策,3/4多数成员通过;

修改协定、协议的决策。

五、世贸组织的两大运行机制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确保与国际规则与惯例的一致性

创立于乌拉圭回合,在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书》的基础上形成的。

共7条,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三,内容包括审议的目标、透明度、审议程序、提交审议的报告等。

1.目标

增强各成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促进规则与纪律的履行。

但并不能强制成员履行具体义务,也不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部分,仅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基础。

2.透明度

鼓励各成员在贸易政策的公布上实现更高的透明度,但应建立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

3.审议程序

成立贸易审议组

根据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审议周期的规定:

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4位的成员──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

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5-16位的成员将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

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

“例外”:

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的贸易政策与做法。

审议工作的根据:

(1)由受审议的成员提供的完整的报告;

(2)由秘书处根据收集的资料起草的报告。

所有报告、会议记录在审议结束后迅速公布。

4.报告

各成员应按照统一格式定期向贸易审议组提供报告。

5.对贸易审议机制的评议

5年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进行一次评议。

在此之后,贸易审议组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进行评议。

(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经贸利益的有效、便捷途径

1.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

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4.专家小组程序

5.上诉程序

6.执行程序

7.未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之诉与其他情况之诉

六、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一)法律地位:

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

世贸组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

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二)管辖范围:

世贸组织管辖范围更加广泛

关贸总协定——管辖部分货物贸易,不包括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服装贸易。

世贸组织——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做了完整和补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管辖服务业的国际交换;

《知识产权协定》对各成员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

此外,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进行对话。

(三)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世贸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

世贸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

关贸总协定——许多协议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四)更加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

世贸组织——

一国参加世贸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更有法律效力;

争端解决仲裁机构按“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作出决策,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

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

关贸总协定——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贸总协定不能做出裁决。

(五)成员范围的扩大:

世贸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

成员已经达到145个。

七、世贸组织的加入与退出

(一)世贸组织的加入

1.取得世贸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

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世贸组织两种成员:

一种是“创始成员”;

另一种是加入的成员。

创始成员与后加入的成员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并无差别。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1995年1月1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并接受了《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议》,且货物、服务减让表及承诺表已作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建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要附件,则其便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除创始成员外,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在与世贸组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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