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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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能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能源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加强能源工程
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能源工
程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
人员不断进取,使能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工作进一步公
正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
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
4号)精神,结合能源工程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能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
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39
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能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技
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
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能源
生产、转换、输送、应用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工
程管理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获得能源工程正高
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能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
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道德要求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
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能源工程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能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
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
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
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
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
5年。
(三)原取得非能源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能源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四)对突破能源工程行业关键核心技术作出突出贡献
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受资历条件限制,需经1位专家(能源
工程领域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或能源工程专业省级5A
级协会举荐,并取得以下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每名专
家和每个协会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工程奖)一等奖(排名前10
位)、二等奖(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具有
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奖(工程奖)一等
奖(排名前
3位)、二等奖(排名前
2位);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
3项以上
(排名第
1),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3.国际、国家标准主导制定者1项;省级标准或国家级行业标准3项(第1起草人);
4.省级重点创新、技术等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一个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为1人);主持国家级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排名前3);
5.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单项科研经费超过300万)、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研发、特
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亿元或独立投资额
10亿元以上)。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
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专业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
国内外能源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具有
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开发或能源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
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
作用;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
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
程,具备对本专业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6.具备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理论水平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有以下体现学术、技
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
译著
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第1作者);
2.在A类期刊(SCI、EI、ISTP)发表论文
1篇以上(SCI
(排名前2位或通讯作者),EI、ISTP(正式期刊论文且第
1作者));
3.在B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1作者);
4.在C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5年来,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以
(第1作者)。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论文须与本人从业经历有关,且论文核心内容应为作者从业相关工程技术问题的实际研究或分析论证。
第九条专业工作业绩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上: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工程奖)二等奖以上(列
入获奖名单);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
奖的协会)科技成果奖(工程奖)一等奖(排名前
8位)、
二等奖(排名前5位)、三等奖(排名前
3位);获得3项以
上市(厅)级(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奖的省级
5A级协
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2位);获得3
项及以上省部
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类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2位);
(二)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
2项以上省重点工
程或省级能源工程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建设,
取得实际科研成果或重大经济
(社会效益)获得行业认可(以
项目成果立项、评审报告或认证报告为准)
;
(三)主持省级以上能源工程领域技术创新平台或重点
实验室工作(副主任以上)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
作(副主任委员以上);
(四)主持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
2项及以上大、中型
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咨询、
工程建设、技术服务、设备改造、
运行调试维护等工作,成效显著(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
准);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解决了4项及以上重大技术问
题,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获得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或其他
专利5项以上(排名第1),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
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七)主持制定国家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或省级
行业规划、技术标准2项以上(第1起草人);
(八)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00万元以上能源工程项
目的相关设备或系统的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科技
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九)主持审核(审定)过3项以上大型工程、重大科
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十)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首台(套)
产品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新产品2项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符合第六条
(二)、(三)、(四)条件的申报人
员,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
评审重要依据之一。
其他申报人员,评委会可视情进行面试
答辩或实地考察。
凡不能参加面试答辩者视作自动放弃本次
晋升申报。
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
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并且为担任高
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作证材料。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中“能源工程”是指电力工程、油气储
运工程及其他能源工程领域企事业单位从事设计咨询、技术
服务、设备制造、安装维护、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工程管理人员。
申报能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
要根据本人当前主要从事专业内容,在以下专业方向中选择
一个申报:
1.电力工程:
包括电气系统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及用电
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水能与动力工程、控制工程、电厂
化学等;
2.油气储运工程:
包括油气储运、城市燃气、能源化工、
煤化工等;
3.其他能源工程:
包括能源安全技术与管理、能源工程
管理、能源机械工程、能源环境工程、新能源以及能源开发、
转换、输送、利用中的节能、储能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
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
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三)工程技术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
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可。
(四)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
部门)以及省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奖项(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奖的省级5A级协会)。
(五)获奖项目的“前xx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六)“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以及项目经理;“专业负责人”是指项目主管或专业主管,在具体项目中承担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七)“大、中工程项目(含设备、设施)”:
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总投资额1亿元或独立投资5000万元以上;中型项目是指总投资额5000万元或独立投资2000万元以上。
(八)“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九)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
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1-1.能源工程专业科技奖项分类表1-1-2.能源工程专业学术期刊分类表
1-1-3.浙江省能源工程专业协会或知名专家推荐
表
附件1-1-1
能源工程专业科技奖项分类表
奖项
省、部级(国家级
市、地、厅级(省
国家级科技奖
行业)或相当级别
级行业)或相当级
序号
科技奖
别
国家最高科学省、部级自然科学
地级市、厅级自然
1
技术奖
奖
科学奖
国家自然科学省、部级技术发明
地级市、厅级技术
2
奖
奖
发明奖
国家技术发明省、部级科学技术
地级市、厅级科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