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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徐文龙 

邓 

成 

黄 

宁 

周治荣 

张来辉

谈 

浩 

汪俊时 

魏正康 

王敬民 

秦建宁 

沈 

磊 

朱建军

张后亮 

陈恩富 

田永汉 

章 

程 

万迎峰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高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转运站”)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转运站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转运站。

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转运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转运站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按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保护环境。

第六条转运站的建设应在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转运站的建设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论证,综合比选。

新建项目应与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转运站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应结合国情,遵照以下原则,并经充分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论证后合理确定:

一、有利于推进垃圾转运设备的国产化.

二、有利于提高转运站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三、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装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

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必须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转运站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转运站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道路、交通、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条件。

第十条转运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转运站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市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其数量、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和数量应与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相协调。

对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且远离城市的地区,可建设大型的转运站对垃圾集中转运;

对于垃圾处理设施分区建设的城市,可建设满足相应服务区域要求的垃圾转运站。

第十三条 

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规模分类(t/d)

类型

额定日转运能力

大型

Ⅰ类

1000~3000

Ⅱ类

450~1000

中型

Ⅲ类

150~450

小型

Ⅳ类

50~150

Ⅴ类

<

50

注:

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不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建设规模大于3000t/d的特大型转运站(除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外)参照Ⅰ类转运站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转运站由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工程设施主要包括:

站房,进出站道路,垃圾集装箱,垃圾计量、装卸料/压缩、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处理、除臭、通风、灭虫、自动控制等系统。

二、配套工程设施主要包括:

供配电、给排水、机械维修、停车、冲洗、消防、通信、检测及化验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浴室、宿舍、食堂等设施。

第十五条 

大、中型转运站应包含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

小型转运站以主体工程设施为主,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应借助周边公共设施。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一节 

选 

第十六条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应按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等原则,合理布局.

三、交通便利,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运输线路。

四、有可靠的电力供应、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五、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人流、车流集中的地段。

第十七条具备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水路转运站(码头)。

第二节 

总图布置

第十八条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该符合转运工艺流程要求,功能区应合理布局、人流物流通畅、作业管理方便.

第十九条转运站内道路应综合考虑转运规模、运输方式、周边交通状况等合理确定.站内转运路线和收集路线宜分开,做到线路清晰明确。

第二十条 

转运站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合理的工艺布置。

第二十一条兼有其他功能(如停车场、修理厂、分选车间等设施)的转运站,应以转运设施与设备为中心进行布置,各项辅助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生产流程、地形及安全因素等合理布局.

第四章 

主体工程

第二十二条 

转运站主体建(构)筑及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运站主体设施及容器应封闭,严禁建设露天转运站.

二、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出口(如卷帘闸门等),并设置可关闭的通风口。

三、转运站的建(构)筑应该简单、实用,其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

第二十三条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方式及建设规模合理确定。

应满足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转运站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使用寿命,转运站的转运单元不应小于2个.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转运站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置进站垃圾计量设施,大型转运站计量设备必须具有自动记录、统计等功能。

二、应在转运站入口或计量设施处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

三、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四、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等系统。

五、垃圾储存容器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

六、应设置单独的垃圾收集车和运输车辆抽样检查停车等待区.

第二十六条 

转运站应根据其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填装、压实设备。

第二十七条 

转运站内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必须选用同一型号、规格;

同一垃圾转运系统的多个转运站的配套机械设备也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

第二十八条 

转运站机械设备、配套车辆以及垃圾容器、设施等应综合考虑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进行配置。

第二十九条转运站的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要求。

站内道路设施应保证各种工作车辆的流畅通行,道路宽度、转弯半径与承载能力等应满足最大转运车辆满载通行的要求.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三十条转运站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装备标准应满足转运站正常运行、安全作业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转运站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和服务区具体情况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

大、中型转运站供电设施应采用二级负荷并自备电源.

第三十二条转运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

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及其他它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转运站的排水系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转运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站内消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转运站应配置必要的通讯设施,以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大型转运站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管理办公设施;

中、小型转运站行政办公设施可与站内主体设施合并建设。

第三十七条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

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及现场控制系统;

有条件的可设置中央控制系统,其他类型转运站宜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第三十八条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公厕应与转运设施有效隔离,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大型转运站应设置机修设施,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具体需求酌情设置。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 

转运站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转运站主体工程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第四十一条转运站应通过合理布置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等措施,对转运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第四十二条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

大型转运站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除臭系统。

第四十三条 

配套的转运车辆必须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第四十四条 

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地区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确定渗沥液及污水排放、处理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中、小型转运站的渗沥液及污水宜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劳动保护

第四十六条转运站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及《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转运站的卸料平台等重要和危险位置应按《安全标志》GB2894、《安全色》GB2893的要求设立醒目的标牌或标志。

第四十八条转运站内应提供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和专用设施。

第四十九条 

转运站内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采取防虫、灭虫等措施。

第七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转运站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转运站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转运站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设置,其建筑面积指标应按表2执行。

表2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m2)

类 

主体设施

配套设施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1500~3000

400~600

400~900

1000~2000

200~400

400~1200

100~200

100~200

150~400

≦100

50~200

≦50

注:

同类设施中,规模小者取下限,反之取上限,在此区间规模宜采用插入法进行测算;

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浴室、宿舍、食堂等;

配套设施面积未包括站内道路和停车场;

规模大于3000t/d的转运站各项设施建筑面积可参照有关现行标准,并结合工艺条件酌情增加;

小城镇的小型(Ⅳ、Ⅴ类)转运站建筑面积指标可取片大致,大城市则应取偏小值;

其他功能(分选、加油等)设施建筑面积另计。

第五十二条 

转运站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生活、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执行。

表3 

建设用地指标(m2)

用地指标

≤20000

15000~20000

4000~15000

1000~4000

≤1000

注:

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转运能力大于3000t/d的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酌情增加;

表内用地只含转运站主体工程设施和第十四条所列配套工程设施及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其他

功能(如停车场、修理厂、分选车间等)所需用地,否则,应按相关国家现行相关的标准确定其额外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小城镇的Ⅴ类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可取偏大值,大城市则应取偏小值;

对于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第五十三条转运站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8%。

第五十四条转运站绿地率应为总用地面积的20%~30%,中型以上(含中型)转运站宜取上限;

当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宜取下限。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五条转运站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第五十六条 

转运站宜采用一至两班制。

第五十七条各类转运站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各类转运站劳动定员可参照表4的标准按需配备.

表4 

转运站劳动定员(人)

劳动定员

25~60

10~30

5~12

3~6

2~4

劳动定员指主要转运操作和管理人员数量,不含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司机;

转运能力大于3000t/d的转运站,劳动定员可酌情增加。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八条 

转运站项目的工程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技术经济指标,可作为审批、核准项目时的参考依据.若工程建设实际内容随市场价格出现变化,应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修正。

第五十九条转运站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5所列指标控制.

表5 

转运站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

投资估算指标

4~5

3~5

3~4

投资估算含转运车购置费,但不包括收集车购置费;

不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及分选、公厕、景观与厂外工程等其他辅助功能建设投资;

运距远的Ⅲ类转运站投资指标可取偏大值,反之则应取偏小值;

涉及软地基处理、半地下结构等特殊情况的取放大系数1.10~1.30。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按照2007年北京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算。

第六十条转运站建设工期可按表6控制.建设工期从破土动工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表6 

转运站建设工期(月)

建设工期

≤18

≤12

≤9

≤6

≤3

第六十一条转运站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次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附件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总 

第一条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简称“转运站"

)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的生活与环境保护。

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指导下,借鉴、总结国内外转运站建设经验,并考虑其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

本标准编制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

本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设计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

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

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

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垃圾运站.改建、扩建转运站因受原选址、用地、交通、规模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转运站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转运站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如果建设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尤其是对城市居住环境的污染,对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本标准第六章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应该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

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标准第七章列出了建设用地条款。

转运站的选址和规模设定对垃圾转运站工作效率影响较大,合理设定转运站的位置和规模至关重要。

第五条 

转运站建设应适合我国国情,应以我国的技术经济水平为基础,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和选定第九章所列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参数。

(例如,地区中心城市、旅游城市等应按较高标准设置。

)转运站的技术上应当是先进、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

第六条 

本条规定工程建设的原则。

转运站是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改善环境的辅助工程,是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工程又是城市基础设施,隶属于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所以条文强调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

应统筹规划,既要满足城市近期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应以近期(5年规划)为主,远近期相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本建设标准中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广义(含城市、城镇)的表述。

鉴于转运站的社会与环境影响大而直接,因此,其工程建设应根据规模做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而且需进行社会与环境的论证及综合比选,尤其是大型转运站项目,应根据筹资能力,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本条规定转运站建设在推动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

第八条 

本条规定转运站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或小而全。

第九条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设施的条件,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产.

第十条 

转运站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建设标准的内容仅从加强转运站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等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

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有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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