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调研和思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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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干部配备,在带好队伍上下功夫

着重以社区团组织换届为契机,做好基层团组织干部队伍的建设,重点是在充分发扬团内民主和社区党支部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做好社区团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换届后的各社区“两委”班子整体素质和年龄知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目前,全镇社区团支部12名团支部书记中,平均年龄为28.5,30岁以下的有8人,其中本科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有9人,占75%,全部为社区工作人员,专职化程度100%,基本上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素质化、职业化。

特别是重视和县委组织部大学生村官工作的衔接和配套,我镇的6名进入社区的大学生全部担任了所在社区团支部的书记,一方面培养和锻炼了年轻干部,同时也为社区团建补充了新鲜血液,提高了社区基层团组织领导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4、突出学习和服务,在增强能力上下功夫

  以让党旗、团旗、队旗飘扬在社区的万名学生进社区为抓手,开展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以浓厚的活动吸引人,丰富的活动锻炼人,生动地教育影响人,共开展各类活动15次,参与学生达到4000余人。

以创建园林城市为契机,开展“投身创建活动,展示青春风采”主题活动,共动员志愿者400人次,累计志愿服务500小时,清理垃圾近40吨。

以社区青年文化节系列活动为依托,组织各种社区青年活动10余次,参与青年达到500余人。

通过系列的活动,一方面更好的为社区青年活动,同时也在活动中增强社区青年的团员意识,提高团干部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的工作能力。

二、社区团建中存在的问题

  1、从团员情况看,存在“有组织没青年,有青年没组织”问题

  在册团员缺乏已成为制约当前各社区团组织建设的瓶颈,固然是源于各社区的调查摸底尚未彻底,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但更重要的是,一是随着义务教育的普遍,学生离开学校时基本处于23-24岁,距28岁离团时间很短;

二是随着就业层次和范围的扩大,绝大多数团员在单位有团组织;

三是暂时待业在家的社区团员,素质、团员意识等还有待提高;

四是团组织的结转还存在一定真空,造成部分团员游离于团组织之外,这一切都造成目前部分社区有组织没青年。

目前,全镇共有社区在册团员99人,平均每个社区仅8.25人,其中人数超10人的有4家(百可,蒋家桥、文昌、宜家),团员在6人(含6人)以下的社区有5个,占41.6%。

与此同时,全县的在职团员,90%以上生活在社区,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如此庞大的团员队伍,一方面社区力量薄弱,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造成了有青年没组织的问题。

  2、从基础建设上看,存在“活动出效益,团建是务虚”的问题。

  开展各类组织活动,是社区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青年服务,体现团员先进性的重要体

现,尽管全镇各社区均开展了各种形式多样的活动,涉及便民服务、宣传教育、义务劳动、志愿者活动等多个方面,各社区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精品,例如虹桥社区的青年志愿者建设,百可社区的迎春为民服务,文昌社区的万名学生进社区活动,城北社区的青少年工作等,但调查中,发现部分社区存在只重视抓工作、搞活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抓建设和打基础的工作的问题,对团的基层基础工作重视不够,片面把开展各类活动混同于团的全部工作,主要体现在对团员的教育管理花的精力偏少,团员名册、团工作手册等各类基础台帐不全甚至没有,对团员的政治教育相对欠缺,开展团的教育活动较少等。

  3、从工作开展上看,存在“有青年服务,无服务青年”的问题

社区团工作,所依托的是社区团员青年,青年在社区的各项工作中占了绝对的主力,尤其是在志愿服务等方面,我镇各社区组织团员青年发挥了主力军和排头兵的作用,全镇共有志愿者273人,其中仅宜家社区就有青年志愿者60多人,但是在青年发挥先进作用的同时,对青年的服务却相对偏少,青年在接受服务的主体性尚不突出,在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方面对青年的意见遵循明显不够,一定程度上,社区团员青年成了只有付出、少有回报的群体。

三、进一步做好社区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从社区团组织层面看

  强化服务工作,提高团组织的辐射力和凝聚力。

各社区团组织要针对青年面临的现实问题,以服务社区建设和团员青年为切入点,依托社区服务项目,努力为居民群众和广大团员青年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特别是抓住社区环境建设、再就业工作等党政所急、百姓所盼的难题、难点问题,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通过这些务实的服务行动来扩大团组织影响力、辐射力和凝聚力。

  发挥青年中心效能,提高青年群体的凝聚力。

充分利用青年中心的平台作用,集聚人气,发挥效益,以青少年的参与率、满意率、认同率作为青年中心建设的检验标准,积极探索社会化发展、项目化服务、品牌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个性化建设的可持续运转机制,注重开发个性项目,从单一到多样,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欢迎、团组织力所能及、社区条件具备的工作项目。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营造互动和谐的社区新环境。

培养社区居民和青少年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增强归属感、责任感和认同感,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尊重青年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动员青年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富有特色的社区文化,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2、从镇团委的层面看

  摸清团组织的基本情况。

社区团员和团组织的基本情况是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基础条件和现实依据,不能局限于社区团支部书记的信息,还要扩大到团委委员的资料;

不能局限于在册团员的摸底,还要扩大到在职团员的了解;

不能局限于基本信息的掌握,还要扩大到工作环境、思想动态等,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具针对性。

  密切联系团员,热忱为社区团组织服务。

镇团委要进一步深入社区,深入基层,加强对社区各团支部的走访,和各社区团支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了解、反映他们的意愿、要求;

向他们宣传上级有关活动和政策,为社区各项团工作出主意、出思路,帮助解决各种问题。

  加强与其他群团组织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社区团组织的建设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支持,镇团委一方面要会同镇妇联、工会、残联、少工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建立良好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类资源和力量,做好对社区团组织的工作。

另一方面也要和团县委做好沟通,及时汇报当前工作的进展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在团县委的指导和督促下,做好各项工作。

试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民法院是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监狱(包括看守所)是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主体。

他们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两项制度教育服刑人员,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稳定改造秩序,促进监所安全,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特别是如何纠正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如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进一步促进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等等,笔者作一些探讨。

一、直面减刑、假释制度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减刑假释案件具有一定“个性”的,很难制定出普遍适应的规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审查“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根据前述规定,“立功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就成了减刑的重要条件。

在执法实践中,“立功表现”直接明白,好把握,而“确有悔改表现”就不好把握了。

这给执法者留下了主观操作的空间和余地,容易产生随意执法。

“认罪服法”和“接受教育改造”主要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在实践中很难量化成为客观的内容;

而“认真遵守监规;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实践容易量化,但是监管部门及其民警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厚此薄彼,大多监管部门都将“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作为减刑的主要标准。

监管部门据此作为呈报减刑假释的主要标准,实践证明监管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体现在每一个服刑罪犯身上。

客观上限制了减刑假释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减刑的四个标准的排列顺序来看,“认罪服法”排在最前面,应该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四个标准中排在最后面,其作用地位应该是最小的。

而在执行刑罚实践中,监管部门将“劳动”标准作为最主要、最重要的减刑依据,将四个标准的作用地位倒了过来。

导至那些老弱病残的服刑人员由于客观的身体条件限制,劳动任务难完成,获取劳动分数少,以至于很难获得减刑假释。

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要求。

从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看,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审理的依据主要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呈报的材料。

执行机关呈报的材料一是平常的按监管要求建立的档案资料,二是对罪犯进行的调查材料。

罪犯只有接受调查的义务,而没有辩解的权利,被害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被绝对地排除在外。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也是在法院裁定之后,即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认为裁定不当,应当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大多采用书面审理,结果人民法院的裁定基本上成了例行公事。

从法院、监狱、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力配置看,一是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

二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由于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规定及相应处分权,缺乏进行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也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

执法实践中,监狱呈报减刑、假释、主要靠罪犯减刑靠积分累积,而评分决定权在监狱警察手中,这样,减刑、假释的权力实际上在执行机关。

这为一些监狱警察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受犯人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预留了空间。

(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原判刑罚越短实际服刑期限相对越长。

就一般情况而言,原判五年以下短刑期的,平均实际服完原判刑期的5/6;

原判十年至二十年长期刑的,平均实际服完原判刑罚的4/5。

原判刑期越短服刑期限相对越长。

二是五年以下短刑期罪犯的减刑机会和减刑比例偏少。

减刑奖励制度规定,减刑的奖励考核以年为单位,受年减刑率30%的制约,每个罪犯平均3年有一次获得奖励减刑机会。

因此,原判不满五年的短刑期罪犯,扣除在看守所已服刑期和入监初3个月集训期约1年不参加考核评奖的时间,在考核评奖的有效

时间内,一般仅能获得一次奖励减刑约六至十个月;

又因再次减刑间隔为1至2年,减刑后的余刑不足一至二年的罪犯很难再次获得奖励减刑;

即使偶然获得奖励,余刑已满无法兑现减刑。

三是对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罪犯能够减刑但不实行假释,经几次减刑刑满释放,导致合法地规避了刑法为他们专设的十年假释考验期的法律规定。

四是在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上,对两类罪犯有失偏颇。

第一,老弱病残罪犯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劳动任务,影响了减刑、假释。

第二,一些老弱病残罪犯虽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个能自理”的标准,但不具备“假释后的生活确有着落”的条件,不能被假释。

第三,尽管《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强调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用从宽,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但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的条件和量化的标准,造成各地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一致,影响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由于监督机关与外地罪犯原籍基层组织联系渠道不畅,无法落实对其家庭社会生活的调查,加之,在改革开放、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往往罪犯假释后仍需要外出打工谋生,对其假释考验期的考察根本无从落实。

因而外省籍罪犯的假释极为有限。

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质量与社会效果

监狱、法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减刑、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推进司法公正。

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监狱、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减刑假释的案件质量。

监狱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首先要搞好对监管民警的法制培训工作教育,监管民警熟练掌握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工作规范及其监管业务知识,为监管民警承办减刑、假释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知识保障。

其次,要加强对监管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监管民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公正对待每一位罪犯。

同时,事事处处体现司法公正,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与干扰,勇于同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保证减刑、假释制度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再则,监狱部门要组织精干警力,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三大现场的具体要求,结合每种服刑罪犯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对罪犯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具体量化,便于宏观考核计分,以杜绝监管民警的主观随意性。

第四,建立考核计分公开制度。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民警要实事求是的对每位罪犯进行考核、计分。

落实对罪犯的奖励措施,公开评选劳动积极分子,公开考核计分情况,接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监督、举报,以畅通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不服考核计分、记功,报请减刑、假释的申诉渠道,并予以及时受理、查证、答复。

从而让服刑人员真切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促使其积极改造、弃恶从善、回归社会。

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首先要严格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在受理监狱(包括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后,首先进行书面审理,具体是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理,发现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立即退回呈报单位,并将退回的理由分别告知呈报单位和驻监检察部门,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依据。

其次,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局面审案的方式,主动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一同深入监区走访调查,收集、核对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实质的考察。

对于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等暴力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假释审理时,应当征求受害人,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意见。

使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真正成为一个普法过程,一个教育挽救的过程,一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再则,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在一定时期内,在监管部门进行集中审理,一次审理多起,让减刑、假释罪犯参与,其它服刑人员可以旁听,使减刑、假释人员自己比较、互相比较。

如此,既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

又让服刑人员受到法制教育,触及灵魂,使其增强教育改造的自觉性,同时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加大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律监督的力度,保障法律正确施,增强教育改造罪犯的社会效果。

(一)增强宏观指导,强化日常监督。

根据《宪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职责的是人民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当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第一,要突出监督工作重点。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当以发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违法问题为重点,全力查纠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执法不廉、执法不公等不当执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驻监检察部门的全部工作都要突出这个重点。

考核、评价驻监检察工作,都要以此工作效率、社会效果等作为主要依据;

创建规范化检察室,实行驻狱检察工作公开,确保监督到位。

第二,要强化驻监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

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责、任务,自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决不能放弃职能、明哲保身、不讲公平、不讲正义。

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以求得与监管机关及其民警“和气共事”、“和谐相处”。

要正确把握社区矫正与减刑、假释的联系与区别,决不能因此而弱化监督,以至被监督机关放宽减刑、假释条件,降低减刑、假释标准,把不该减刑的减刑,不该假释的假释,不该出监的出监,损害法律的尊严。

决不能对减刑、假释执行中的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察而不纠,公然不作为,致使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要履行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武器,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于纠正一切不当执法行为。

第三,检察官要深入监督场所察实情、掌动态、彰显执法公正。

有的驻监检察人员存在浮、浅、泛、松的问题。

所谓“浮”,就是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即使驻在监狱也不进监区,不深人三大现场,不掌握罪犯考核计分情况和奖惩情况。

所谓“浅”,就是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仅仅停留于了解是否公示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单,书面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起始期限、间隔年限、减刑和假释幅度等。

所谓“泛”是指检察官既使列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也是在会前审阅有关材料,对监狱集中成批提请的材料,往往是大致翻阅一下,使会前审查流于形式,成为例行公事办手续。

所谓“松”,就是对程序上的问题关注不多,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严格把关,更没有深究细查。

相反,监督民警因滥用职权而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案例证明,往往程序上的执法不规范的背后隐藏着徇私舞弊行为。

因此,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检察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始终保持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保持高度的职业敏锐性和洞察力,以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严格审查呈请减刑、假释材料,实体与程序并重,深入监区服刑人员中了解情况,发现减刑、假释工作中的任何不当执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切实实现执法的公平正义,彰显执法公正。

第四,要严格执法。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作为检察官,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习惯性做法为标准,特别是在所谓“习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时候,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必须严格遵守,决不能对不当执法行为视而不见;

对于违法报请裁定减、刑假释的,不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不论是发生在报请环节,还是发生在裁定环节,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切实履行驻监检察工作职责,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

第一,要大力倡导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检察官要通过勤奋工作让所有服刑人员深切感到检察官无处不在,服刑行为受到检察监督,大墙内人权得到法律保护;

检察官要主动与服刑人员的亲属及所在单位联系,同时做到让所有服刑人员的亲属可以随时联系上检察官,以便及时提出申诉、控告、举报;

让所有检察室人员真正懂得监督什么,怎么监督;

让所有监管干警真切感到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保护。

驻监检察人员视野扩大到应有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监所,还要关注法院以及对假释罪犯的考验、监督工作;

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规范。

第二,要真正做到驻监检察工作经常化。

检察官不能驻在监狱却只坐在驻监办公室中,一定要经常深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深人到刑罚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深入到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面掌握监区及服刑人员动态,为检察监督收集第一手资料,为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要积极推行检察工作措施信息化。

既要实现与监狱监控网络的互联互通,也要实现与监狱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以便在审查减刑、假释材料时核对,揭露、证实有关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

确保减刑、假释案件质量达到法律要求,使减刑、假释制度准确实施。

浅谈检察机关司法经费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较大改善。

但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检察经费保障不足仍是制约司法工作发展进步的突出问题之一,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院尤为突出。

加快建立体制更加合理、机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学、保障更加有力的检察体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为此,笔者结全我院的实际经费保障情况,就基层检察院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是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

依靠当地财政部门供给,是基层检察院业务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但检察院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权由地方财政独揽,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划拨的随意性很大,何时划拨、划拨多少,完全受制于财政部门,而且审批程序也繁锁,造成经费核拨不及时,经费保障率极不稳定。

而财政拨款主要是人员经费,每月除去正常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费后所剩无几,根本无法满足正常的办案、学习、培训、车辆使用以及办公用品等各方面的需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经费保障问题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瓶颈,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阻碍了持续发展。

由于体制的制约,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当地政府部门来管理,随意性大,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基层院更是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

具体表现在:

一是装备经费无法保障。

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经费由当地财政拨付,许多基层院债务缠身、装备落后、各项检察业务举步维艰;

二是检察队伍素质无法保障:

由于物质待遇捉襟见肘,检察干警生活质量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经济负担沉重,心理压力加剧,没有财力和精力继续学习,业务水平不能得到提高。

部分干警工作热情低落,宗旨意识淡漠,理想信念动摇。

(二)制约了职权行使。

现行体制增加了地方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力度。

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控制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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