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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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臣卷接包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⑥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内。

⑦“一”表示不允许。

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①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

允许占地面积。

②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

④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l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l000㎡。

⑥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⑦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⑧“一”表示不允许。

9.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0.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扳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12.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①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

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台本表注2、3的规定。

②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

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

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

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

间的防火间矩不应小于4m。

④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⑥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5.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16.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17.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18.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1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①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②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20.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23.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2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

措施。

25.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压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lOO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

超过15人。

26.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

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

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27.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8.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9.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

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

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0.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1.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32.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3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①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②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③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司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④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⑤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⑥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⑦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

①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④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⑤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

旋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⑥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OOO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lOOO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3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36.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

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3)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4)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37.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①固定客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客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000Pa)的乘积计算。

②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

的规定增加25%: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④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⑤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38.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

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客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t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39.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

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40.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

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②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客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③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

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3.I、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规定。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4.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灭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46.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①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

减少25%。

②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圾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④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⑤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⑥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⑦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47.建筑高度大于l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

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3.1的规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①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②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控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49.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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