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或变更造投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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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变更造投标文件
屏東縣環境保護局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投標須知
1、標案名稱:
97年度南部海域環境品質調查監測計畫-第1次招標
二、領標須知事項:
(一)本局財物及勞物採購招標時應具下列各項文件,供廠商閱覽及備價領取:
1.投標用外標封。
2.標單封。
3.證件封。
4.空白標單。
5.標價清單。
6.投標廠商證件及資格審查表。
7.投標廠商印模單。
8.投標廠商切結書。
9.投標廠商聲明書。
10.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11.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
12.契約樣稿。
13.屏東縣環境保護局財物及勞物採購投標須知。
14.屏東縣環境保護局財物及勞物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15.招標規範或甄選須知。
16.其他相關文件。
(二)招標文件廠商得採下列方式購領,但一次最多以購領二份為限:
1.自行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止投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逕
向本局行政室出納人員繳納招標文件費後不具名領取。
2.通訊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依照「屏東縣環境保護局財物及勞務採購招標文件郵購處理要點」
(附件一)辦理申購。
前項招標文件已售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並應於申購之次日前供
應。
(三)廠商購領招標文件,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
但延期
開標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其公告日起七日內(未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
),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圖說,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
;若重新招標時,得附原購領收據申請換新招標文件。
(四)本局已於投標用外標封之封面上預為填妥財物及勞務名稱、機關名稱、
截止投標日期時間、開標日期時間。
三、投標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
(一)本局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招標,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
格。
特殊或巨額之物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
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本局依前項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於招標文件明訂審查項目及應附之
資料。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詳見招標公告,應檢附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
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印本為原
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核。
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1)印鑑印模單上之印鑑印文名稱應與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所登載名稱相
同。
(2)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文,應與印鑑印模單上印
鑑印文相同。
5.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
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1)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依下列規定辦理: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
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
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資料查詢日期。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詳見招標公告。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
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共同投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投標辦法」辦理。
如需其他必要文件,本局得就實際需要另訂之。
四、押標金作業:
押標金應依規定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完妥,並將繳納憑證據裝入投標
文件之證件封內寄(送)達本機關或
於開啟標單封前經主持開標人員詢問後立即提出。
逾期繳納或未裝入投
標文件之證件封內寄(送)達者,視為無效標。
本局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
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者。
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之名義繳納。
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廠商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方式
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
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
為受款人。
另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
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
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機關為質權人、受益
人、被保證人或提被保險人。
(現金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本局指定處所
/金融機構帳號繳納並取具憑證為憑。
)
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應依照「屏東縣環境保護局財物及勞務採購投押
標金繳退要點」(附件二)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
理。
開標後機關應將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標之日起五日內(末日為
例假日者順延一日)無息退還。
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交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比截止投標期限日
長三十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
長之。
本機關發還押標金之時機如下:
未得標之廠商。
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依法令規定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者。
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
予發還者。
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者。
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者。
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五、投標:
參加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應使用機關所發之投標文件,依式逐一妥
蓋章(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分別裝入各標封內密
封,凡投標文件不齊全者或未按規定填寫蓋章者,所投之標為無效標。
投標廠商應使用本機關發給之投標單,依式用毛筆、鋼筆或原子筆詳細
填寫清楚,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正面蓋上與印
模單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再裝入標單封內密封。
標單、標價清單
等裝入標單封內密封,標單之標價總額應以中文大寫完整填入,否則為
無效標。
廠商各項資格影本、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投標廠商切結書、投標
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財物及勞物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繳納押標金票據或憑證、廠商信用證明、投標廠商證件及資格審查表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其他應附之有關證明文件裝入證件封內密封。
標單封、證件封均應密封,再裝入投標專用外標封後密封。
外標封上應
填妥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
定之代表人簽署。
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
正,亦同。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
或其指定之場所(屏東郵局第十二號屏東縣環境保護局投標專用信箱或
專人送達本局行政室-屏東市自由路二七一號),逾時視為無效標,如
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同一廠商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
一經寄(送)達
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
請求發還、更改、撤銷或作廢。
同一廠商就同一採購只能投寄一份標函,否則其所寄(送)達之投標文
件將不予接受或不予開標。
隸屬於相同總公司之二個以上分公司或總公
司與分公司或負責人相同之廠商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亦視同違反規
定而為無效標。
倘截標日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依序順延至次一
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行通知。
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自行詳為估算其標價。
廠商報價之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實際決標日止,投標文件有效期與報
價有效期相同。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局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
行負擔。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
他文件應避免裝入。
開標時,投標廠商是否出參加,得自行決定。
委託他人出席者應出具授
權書。
未出席之廠商,即喪失比減價之權利並對於機關開標場說明事項
不得異議。
公告招標後,有特殊原因或需要時,機關得停止開標,並將押標金無息
發還。
招標文件中未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者,如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
則該替代方案機關不予以接受。
六、開標作業:
機關會同有關單位人員按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當眾開標,並以機關名
義決標。
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投標廠商應依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攜帶委
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及印鑑前往,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
。
前述印鑑印文應與印鑑模單上之印文相符。
授權書蓋妥前述廠商及負
責人印鑑印文。
如未能參加開標將喪失減價或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
益,另廠商如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
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之外,有三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因應突發事故者。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
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開標前,如合格廠商家數符合規定,即進行開啟標封作業,其程序先開
啟證件封(資格、規格),經審查合格者,再開啟標單封(價格)。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
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撒銷決標、終止
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但撒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
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佈
廢標。
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或另有其他原因,機關得停止開
標程序,其投標文件除外標封機關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由投標廠商領
回,並由機關無息發回其押標金,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份機關應
予發還。
如採取分段開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
定辦理。
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之事項。
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以訂有底價之方式辦理,決
標時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七、決標作業:
決標原則
基本決標原則:
標價以投標單上中文大寫標價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且在底價(未訂底價之採購為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
,除超底價之決標情形外,以下同)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
廠商。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機關洽該最低標
廠商減價一次;但廠商有視同放棄或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
減價或比價權利;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三次。
經減價或比減價格
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除有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
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機關採最低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
三次限制者,巡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
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
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
定之。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
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
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
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
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
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
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
協商之廠商。
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
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招標文件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
減至外國廠商得標價以下之最低標者決標。
如無國內廠商減至外國
廠商標價者,決標外國廠商。
國內廠商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給減一次,優先決標予減
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之最低價。
超低價決標:
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
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原
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逕予決標。
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未逾百分之八者,得先保留決標,並應
先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
,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者,得由監辦人員於授權
範圍內當場予以核准,或由監辦人員簽報核准之。
報經核准即應於決
標後立即通知該廠商至機關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並發
還押標金。
如經比減價格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以上時,機關
應即宣布廢標。
投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招標文件規定
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政府
採購法第一○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
包廠商之廠商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
廠商,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一○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
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
機關於決標前發現廠商有前項情形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者,應不決標予廠商。
八、履約保證作業:
履約保證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得標廠商訂約前,應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額度,以
不逾預算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之十為原則;或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之
十為原則),以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採單價決標之採
購,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
廠
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
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
之。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日起七日內,若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繳納期限為十四日以上,將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另為規定之(
以工作天計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計入;末日
為假日順延一日)。
得標廠商得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押標金金額如超出
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份應發還得標廠商,不足者應補足
。
履約保證金應以得標廠商名義繳納。
差額保證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
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應繳納差額保證金者,
其應繳納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廠商應自本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工作天計算-星期例假日、國
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不計入;末日為假日順延一日)提出差額保證
金作為擔保。
除繳納期限外,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准用同履約保
證金之規定。
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均應於期限內繳足,再憑訂立承攬契約。
其繳
納方式依「屏東縣環境保護局財物及勞務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之
規定辦理。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
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外,於符合發還條
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
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
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
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
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本局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
,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連帶保證作業: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金或保固保證金,本
局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
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本局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
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
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前項減收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本局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其
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本局依前二條規定允許保證金得以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其提出連
帶保證廠商文件之期限,準用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規定;連帶
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繳該
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但依其情形可由連帶
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
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
○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
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
九、訂約:
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十日內(以工作天計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均不計入;末日為假日順延一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攜帶本次招標文件規定應繳驗証件正本以及與印鑑印模單相符之印章,
至本局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手續;其契約單
價除另有規定外,應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得標廠
商不得異議。
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為十四日以上,因此訂
約期限應相對延長,將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另為規定之。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十日內(以工作天計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
或其他休息日均不計入;末日為假日順延一日)製作招標文件所規定之
契約書份數送交本局,有關圖說文件之打字及裝訂費用,由得標廠商負
擔。
十、異議及申訴:
廠商與本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異
議及申訴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
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但得標廠商與機關之私法爭議,已提付仲裁、申)
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電話:
02-8789750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電話:
02-87897548。
傳真:
02-87897554。
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
08-7335620。
傳真:
08-7323654。
地址: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
02-2918888。
檢舉信箱: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屏東縣調查站
檢舉電話:
08-7368888。
檢舉信箱:
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造之條約、協定(以
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本
局提出異議: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但不得少於十日。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
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
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
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
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請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處理。
廠商與本局關於
招標、審標、決標處置之爭議,得依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
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條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