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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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2.1

4.1

......6.2

8.1

收到保险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您有获取保险单红利的权利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分红是不保证的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4.1

.......5.1

2.2

3.2

8.1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乍1.您与我们的合

4.1保险单红利

9.5利率与利息

1

乍同

1■

1

1

1.1合同构成

5.如何交纳保险费

9.6合同内容变更

\1

■!

1.2合同成立

5.1保险费的交

9.7联系方式变更

if

”与生效

|j1.3投保年龄

5.2宽限期

9.8争议处理

1

M1.4犹豫期

6.现金价值权益

10.释义

1

M1.5保险期间

6.1现金价值

10.1周岁

i

乍2.我们提供的保

6.2保险单借款

10.2有效身份证件

1

M障

■L

1

1\2.1保险责任

7.合同效力的中止

10.3意外伤害

1

■\

及恢复

1

\1

jj2.2责任免除

7.1效力中止

10.4现金价值

:

1

:

1

*3.如何申请领取

7.2效力恢复

10.5公共交通工具

=1

!

1保险金

乍3.1受益人

8.如何解除保险合

10.6以乘

身份

1

1

d

1-

搭乘公

E

1i3.2保险事故

8.1您解除合同

通工具时

1

■■■■■■■■■■■■■■■■■■■■■■■■■■■■■■■■■■■■■■■■■■■■■■■■■■■■

■■■■■■■■■■■■■■■■■■■■■■■■■■■■■■■■■■■■■■■■■■■■■■■■■■■■■■■■■■■■■■■■■■■■■■■■■■■■■■■■■■■■■■■■■■■■■■■■■■u■■■■■■■■■■■■■■■■■■■■■■■■■■■■■■■■■■■■■■■■■■■

1■■M■■■...■...U■■■...■...U■■_■■■U■■■...■...U■■H■■■-H■■■■■...■■■

通知

的手续及风险

3.3

保险金申

9.其他需要关注的

10.7

毒品

事项

3.4

失踪处理

9.1明确说明与

10.8

酒后驾驶

如实告知

3.5

保险金的

9.2我们合同解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给付

除权的限制

3.6

诉讼时效

9.3年龄错误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9.4未还款项

r.'S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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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便空便rJTzfly空便r.U.SVtfrJCL.SiVfi■圧“■3^空v童应r疣r盘匸宅IfT匸專3便中J

[冷.保险单红利

12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09]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

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红利领取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65周岁。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我们即开始给付年金。

在开始给付年金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我们的年金给付期限均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A、计划B、计划C计划D计划E及计划F六种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其中,计划A计划B和计划C是月交保险费、月领年金类型:

计划A

计划B

计划C

保险费交纳

每份每月交

100元

每份每月交

100元

每份每月交

100元

交费期限

10年

20年

30年

保证年金领取

每份每月领

117元

每份每月领

150元

每份每月领

200元

保证年金领取期限

10年

(120次)

20年

(240次)

30年

(360次)

首个年金领取日

第10个保险

单周年日

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第30个保险单周年日

计划D计划E和计划F是年交保险费、年领年金类型:

 

计划D

计划E

计划F

保险费交纳

每份每年交

1000元

每份每年交

1000元

每份每年交

1000元

交费期限

10年

20年

30年

保证年金领取

每份每年领

1200元

每份每年领

1600元

每份每年领

2100元

保证年金领取期限

10年

(10次)

20年

(20次)

30年

(30次)

首个年金领取日

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

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第30个保险单周年日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生效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的较大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身故,我们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到70周岁之间,且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以乘客

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

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各保险单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主险合同生效时,您可以指定年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变更年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4

年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失踪处理

由年金受益人填写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2)

(3)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

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贝首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4.1

5.1

5.2

保险单红利

保险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确定本主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累积账户,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主险合同终止,在您申请时给付。

如何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

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

因这部分权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险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5

利率与利息

本主险合同中红利累积账户的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公布,红利累积账户利息依此利率计算。

本主险合同中涉及的其他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

所有利息均用上述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

 

9.7

联系方式变更

9.8

争议处理

释义

10.1

周岁

10.2

有效身份证件

10.3

意外伤害

10.4

现金价值

10.5

公共交通工具

10.6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

10.7

毒品

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交通工具,仅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轮船、民航客机。

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轮船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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