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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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般要求

专利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一般要求

(一)外观设计图片、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要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提交不同侧面或者状态的图片或照片,以便清楚、完整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一般情况下应有六面视图(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必要时还应有剖视图、剖面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和立体图。

  图片、照片要符合下列要求:

  1、图片

  ①、外观设计图片的用纸规格应当与请求书的一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限定的格式。

  ②、图片的大小不得小于3×8于厘米,也不得大于14.5×22厘米。

图片的清晰应保证当图片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③、制图时要使用黑色墨水和绘图工具,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钢笔绘制。

图形线条要均匀、连续、清晰、适合复印要求。

要求一式两份的不能用油印件、蓝图代替,应当使用原图的复印件。

  ④、图形应当垂直布置,并按设计的尺寸比例绘制。

要横向布置时,图形上部应当朝向图纸左边。

  ⑤、图中一律不画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一般也不得出现虚线或标记线。

图形中不允许有文字、商标、服务标志、质量标志以及近代人物的肖像。

文字经艺术化处理可以视为图案。

  ⑥、几幅视图最好画在一页图纸上,若画不下,也可以画在几张纸上。

有多张图纸时应当顺序编上页码。

各向视图和其它各种类型的图,都应当按投影关系绘制,并注明视图名称。

  ⑦、几类特殊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绘制要求:

a.组合式产品,如组合音响设备、组合玩具,应当绘制组合状态下的六面视图,以及每一单件的立体图。

b.可以折叠的产品,如折叠椅、折叠车,不但要绘制六面视图,同时还要绘制使用状态的立体参考图。

使用状态可以用虚线画出。

c.内部结构较复杂的产品,如电视机、电动机等,绘制视图时,可以将内部结构省略,只给出请求保护部分的图形。

d.圆柱型或回转型产品,如茶具、咖啡具,应当绘制每件产品的六面视图。

  ⑧、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的彩色图片应当用广告色绘制。

色彩和纹样复杂的产品,如地毯等的色彩与纹样,要使用彩色照片。

绘制彩色图片的纸张,应用较厚的绘图纸绘制后粘贴到标准表格上。

  ⑨、当产品形状较为复杂时,除画出视图外,还应当提交反映产品立体形状的照片。

  2、照片

  ①、对外观设计照片的尺寸要求与图片相同。

  ②、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反差适中,要完整、清楚地反映所申请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中除要求保护的产品外,一律不得有衬托物或陪衬物。

背景应当根据产品阴暗关系,处理成白色或灰黑色。

彩色照片中的背衬应与产品成对比色调,以便分清产品轮廓。

  ④、关于特殊类型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的照片要求,请参照图片要求的第7条。

  ⑤、照片不得折叠,并应当按照视图关系将其粘贴在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表格上。

图的左侧和顶部最少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留1.5厘米空白。

  ⑥、照片一式两份时不得使用复印件,应当使用两份洗印件。

  

(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的简要解释,是对图片或照片的一种补充。

简要说明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简要说明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凡属下列情况者应当有简要说明:

  1、省略视图:

外观设计产品左右、上下、前后对称时,可以各省略一幅视图,但要说明。

例如“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

此外,外观设计产品某一个不属于创作部位的方向,也可以省略视图,但要说明,例如“产品底部不属于创作部位,省略仰视图”。

  2、突出主题创作部位:

在外观设计较为复杂,对已有设计部分、创新部分不易被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写明主要创作部位或设计要点,以加强专利批准以后的保护。

例如台灯外观设计,包括灯罩、灯座、灯架、灯头等几部分,如果创新设计只涉及灯罩部分,其它部分采用已有设计,应予以说明。

  3、补充图片或照片中难以清楚表达的内容:

如果产品外表或部分外表是用透明材料制成,图片和照片都难以清楚反映“透明”这一设计内容时,可以在图片或照片透明部位引出标记线,注上符号A、B等,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A、B等处为透明部位。

  4、图片或照片只表示产品局部时,较长的产品,如型材、工字钢等,可画一段长度,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全长宽比例。

有些纺织物,如地毯,上下左右都可以省略,只需画出局部花样与纹路,但在简要说明中应说明地毯的长、宽尺寸。

  5、外观设计产品的效果与制造的特殊材料有关时,简要说明中应注明材料。

  6、对需要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产品,除了提供彩色及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套外,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确保护类别和补充分类表。

应当提交简要说明,而申请时未提交的,经审查员同意可以补正。

说明,如本产品要求保护色彩。

7、新开发的产品,特别对在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中尚没有的,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目的,以便明确保护类别和补充分类表。

撰写说明书摘要的要求

摘要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内容的简要概括。

编写和公布摘要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方便专业人员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技术概况。

摘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1、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和过多的对发明创造优点的描述。

  2、摘要中可以包含有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数字式或化学式。

发明创造有附图的,应当指定并提交一幅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图,作为摘要附图。

摘要附图应当画在专门的摘要附图表格上。

  3、除非经审查员同意,摘要的文字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附图的大小和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辩出图中的细节。

绘制说明书附图的一般要求

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的,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

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

文中提到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

附图的形式可以是基本视图、斜视图,也可以是示意图或流程图。

只要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说明书的内容即可。

附图不必画成详细的工程加工图或装配图。

复杂的图表一般也作为附图处理。

  有关附图的具体要求为:

(1)附图用纸规格与说明书一致,并应采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格式。

(2)图形大小要求其在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但为保证版心,图形不宜过大,最大不超过220×145毫米。

如果一张纸画不下,可以用截断线分割后连续画在几张纸上。

(3)附图要使用黑色绘图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

不得用铅笔、钢笔、圆珠笔等绘制,不得着色,不得用照片、蓝图、油印件,但可以使用复印件。

(4)图形线条要均匀清楚、适合复印要求。

图形应当大体按各部分尺寸的比例绘制。

发明创造的关键部位,或者为了表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可以绘制局部放大图和剖视图等。

(5)图形应当尽量垂直布置,如要横向布置时,图的上部应当朝向图纸的左边。

(6)几幅图可以画在一张图纸上,也可以一幅图连续画在几张图纸上。

不论附图种类如何,都要连续编号,标明“图1”、“图2”等。

如有几张图纸的,应当在图纸的下部边缘正中标明页码。

图纸页码的表示可以采用“分页码/总页码”的形式,如2/5,表示总共5页图纸,这是其中的第二页。

(7)为了标明图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作出标记。

附图中作出的标记应当和说明书中提到的标记一一对应。

申请文件各部分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标记应当一致。

(8)除非经审查员同意,附图中只允许有,例如“水”、“汽”、“开”、“关”、“A-A剖面”等少量简单文字,不应有其它注释。

对附图图面的说明或解释应当放在说明书相应的段落中。

物件的尺寸一般不必在附图中标出,除非该尺寸的大小涉及发明本身、需在说明书中对该尺寸的大小作专门的阐述。

怎样撰写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

权利要求书是专门记载权利要求的文件,它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①、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书写、纸张要求与说明书相同,也应当使用专利局的统一表格。

  ②、权利要求书是一个独立文件,应与说明书分开书写,单独编页。

  ③、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字式,但不能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如说明书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④、权利要求应当说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其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这些附图标记应当置于形或图形的括号中,“如……电阻[1]与比较器[12]的输出端[16]相连接……”。

  ⑤、权利要求分两种:

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称为独立权利要求;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别的权利要求,并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它们作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称为从属权利要求。

  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技术权利要求。

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件专利申请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在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提出,这时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①、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分号,但不能有句号,以强调其意思的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②、权利要求起始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序号2往下顺序排列。

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

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③、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应当分两部分撰写: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包含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例如:

“1.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权利要求1一开始就说明了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该装置有一个可以开关的喷嘴[2],在其后面有一个紧靠着的阶梯台阶[9],(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特征部分的连接语)所述阶梯形台阶[9]上钻有一个倾斜孔[10],该倾斜孔[10]与一个负压源相接通。

(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上述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列出喷涂装置的所有技术特征,例如行走机构、控制机构和机架等。

因为它们是现有技术,并且同发明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没有直接的技术关系,所以不必一一列出,只要写出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就会明白,这些技术特征不言而喻地应当包括在内。

  ④、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分两部分撰写: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

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

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它们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的限定。

也应当以“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连接上文。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权利要求。

同时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只允许使用“或”连接,例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其特征是……”,这样的权利要求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对象。

  ⑤、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

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

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常常把产品作为权利要求1,其后跟随若干个产品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等,然后再依次排列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

  ⑥、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中的权利要求应当受说明书的支持,其提出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如何撰写专利说明书?

1、一般要求

  ①、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

说明书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

  ②、说明书中要保持用词一致性。

要使用该技术领域通用的名词和术语,不要使用行话,但以其特定意义作为定义使用的,不在此限。

  ③、使用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

  ④、说明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说明书的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后面。

  ⑤、在说明书的题目和正文中,不能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例如“最新式的……”、“世界名牌……”。

不能使用意义不确切的语言,例如“相当轻的……”、“……左右”等。

不允许使用以地点、人名等命名的名称,例如“×××式工具”。

商标、产品广告、服务标志等也不允许在说明书中出现。

说明书中不允许有对他人或他人的发明创造加以诽谤或有意贬低的内容。

  ⑥、涉及外文技术文献或无统一译名的技术名词时要在译名后注明原文。

  2、说明书的结构和内容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实用新型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需要以其它方式说明外,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撰写。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名称,必须与请求书中的一致,应简洁、明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

可以按其技术性质来命名,如“碱法去除水中硬度”,或按用途命名,如“照相机自动测距装置”。

如其技术与用途密不可分,也可以使用双重命名法,如“自废显影液酸法提取银的方法及装置”。

字数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40个字。

名称应书写在说明书首页的顶部居中位置,下空一行写说明书正文。

  ②、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正文的第一自然段,一般应先用一句话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的技术领域,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能写成发明本身,例如,若发明是对主振时钟电路中的比较器的接法进行了改进,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由比较器组成的主振时钟电路”。

  ③、写明申请人了解的对理解、检索和审查本发明创造用或有关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申请人在这里引述的北京技术应当是就申请人所知与发明最接近的背景技术,此外对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不需要全面论述,仅需指出申请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或不足,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说明前人为解决这些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

  ④、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或任务,说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一段频当和上一段相呼应,针对上面提到的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从正面说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有时可以提出多个目的或任务,但是它们必须是同一个发明或者同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几个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⑤、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方案,并能够利用该技术方案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技术方案是各种技术措施的有机组合,而技术措施一般是用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所以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就是用若干技术特征的有机结合来限定发明。

一般情况下,这一段有关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和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叙述,在实质性部分是完全相同的。

  ⑥、发明或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可以从方法或者产品的性能、成本、效率、使用寿命、材料、能源消耗、操作方便安全或减少环境污染等诸方面进行比较。

评价应当客观、公正,不应有意贬低现有技术。

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的结论可以通过对发明同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得出,也可以通过统计资料或实验数据得出,但是不得采用不实语言进行欺骗或者作无根据的断言。

  ⑦、对附图的图面说明的要求:

如必须用图来帮助说明发明的技术内容时,应有附图(关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而且应对每一幅图作介绍性说明,一般用“图1是……”,“图2是……”的方式进行简要说明即可。

例如:

“图1是本发明主振时钟电路的线路图”,“图2是所示电路中控制端A的电压波形图”。

  ⑧、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并将其作为一件典型实例,列出与发明要点有关的参数及条件,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加以说明,技术中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如必要时,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宽的情况下,和在难以从理论分析或者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发明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应当例举多个实施例。

特别有关化学物质的发明通常都要例举几个、甚至几十个实施例。

通过这一段的描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并且使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内容明确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⑨、发明如果是涉及微生物方面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写明该微生物的特征和分类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上述说明书的几个部分,一般都要采用单独段落进行阐述。

  对于内容特别简单的发明创造,上述⑤、⑦、⑧所述内容可以合为一段。

如何填写专利申请请求书?

请求书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收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它们的栏目和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在填写三种请求书时,都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表格上打字或印刷。

现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例,说明各栏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第①、②、③、④和⒅栏:

专利局填写。

   2、第⑤、⒂栏:

发明名称(实用新型名称、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①、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单、明确地表达发是创造的主题,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个字;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具体、明确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应超过10个字。

   ②、发明创造名称不应过于琐,也不能太抽象笼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根据发明主题的宽窄,确定一个与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类组相适应的名称。

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尽量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上列出的产品名称。

   ③、发明创造的名称不是应当包含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产品型号、商标、代码等,也不允许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例如,“……及其类似物”,因为这样公使发明主题模糊。

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应当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词汇。

   ④、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它各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3、第⑥栏: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

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但不能是单位或“××研究室”、“××协作组”之类的组织机构。

   ②、发明人不受国籍、性别、年龄、职业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以成为发明人、设计人。

   ③、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刘博(死亡)”。

   ④、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由申请人代为填写,但应将填写情况通知发明人、设计人。

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否则专利局将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次序排列。

   ⑤、发明人或设计人因特殊原则,要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在本栏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中有人愿意公布姓名,有人不愿意时,将愿意公布姓名的填入。

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在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由发明人本人签章。

请求批准以后,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和专利证书上均不载明,并且发明人、设计人以后不得再要求重新公布姓名。

   4、第⑦栏:

申请人

   ①、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如果是单位时,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

   ②、申请人如果是个人,应当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笔名或者化名。

外国人的姓名允许用简化形式,例如,约�维�斯捷潘诺夫。

学位、头衔等不属于人名部分的内容应当删去。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正式的全称。

   ③、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写明省、市以及邮件可以迅速送达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一般不能用单位名称代替地睛,例如,不允许以“××学院”作为地址。

一个地址内有多个单位的,除写明地址外还应写明单位名称。

居所或经常营业所在我国境外的申请人,其地址可以只写国家和州,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台湾、港、澳的申请人地址可以分别写明为:

中国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

  ④、申请人的国籍,可以用国家全称,也可以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

  ⑤、申请人是单位的,除写明单位名称外,如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指定一名企业专利工作者作为办案联系人,填写在申请人地址之后。

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

  ⑥、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又未委托专利专利代理的,应当推举其中一人为代表人。

代表人应当填写在申请人栏目的第一署名人位置。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局一般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有义务将专利局的文件或其抄件转送其它申请人。

除涉及共同权利的事项外(例如撤回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权利人等),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

  ⑦、专利局只对外国人的申请资格按照专利法第18条进行审查,对国内申请人,除有申请权纠纷的以外,凡填写在请求书“申请人”栏目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被视为是有权申请专利的合法申请人。

  5、第⑧栏:

专利代理机构

  ①、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办理申请手续有两种选择:

一是自己办理;二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只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手续的需要填写本栏目。

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②、申请人未曾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不得自行填写本栏目,否则不但构成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严重侵权行为,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我国实行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时,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然后由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本机构的代理人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

一件申请最多可以指定两名代理人办理,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职代理人。

  ④、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在专利局正式备案的,代理机构指定的本机构的代理人应当是经过专利局考核认可并在专利局登记的。

为此,本栏目不仅要填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还应当填写其备案的编码和地址,代理人应当填明姓名以及在专利局的的登记号。

  ⑤、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内只允许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

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

在委托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后,如果同时推举有代表人的,这时相当于经全体申请人同意由代表人同专利代理机构联系。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后,其在委托权限内采取的行为与委托人采取的相同行为有同等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但是,按照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转委托手续,办理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手续,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的手续时,应当得到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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