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以及产学研管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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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以及产学研管理制度办法

 

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科技与经济建设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根据《上海市教育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高校科技研究平台的重要基地。

其建设计划列入《上海市教育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计划》和《上海市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第三条研发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教育厅会同省经委、省科技厅负责指导研发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五条性质。

研发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研究开发优势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或省级科研机构,通过与企业合作、共建方式进行科技资源的整合,使之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条目的。

根据我省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充分利用和发挥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的资源优势和企业吸纳、转化科技成果的市场优势,采取合作、共建方式,建立一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研选题的针对性和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

通过省里扶持和校企双方的共同建设,全面提升高校和企业科研水平和开发能力,使之成为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基地、开发基地和推广基地。

并从中选拔、培养优秀者使之建设成省级或国家级的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1、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自主研究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装备、工艺、技术,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2、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引与创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3、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具备条件的可以承担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任务;

4、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5、实行对外服务。

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6、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建立研发中心的高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托建设机构应是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或省级研究机构及其以上科研基地。

2、符合我省振兴老工业基地所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的技术领域,能够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学术和技术水平及信息资源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与设计基础和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

3、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工程化科技队伍。

4、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有与企业共建的研发机构,并且企业有实质性投入;承担企业研发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领导班子健全得力,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研发中心立项与审批程序

1、申请高校填报《上海市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申请书》并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向省教育厅申报。

2、初审与筛选。

3、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

4、综合审议,确认并正式批复,挂牌,启动实施。

第四章运行机制

第十条研发中心实行校企合作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研发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进行指导。

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校企合作委员会各项决策。

中心主任由所在学校提名,委员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委员会提名、聘任。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决策机构。

委员会由中心所在高校、合作共建企业和依托单位协商产生。

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委员会章程;审定研发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定中心经费预算、决算;聘任及考核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决策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研发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企业投入为主,学校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

省教育厅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信息网络建设。

必须专款专用,纳入省教育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研发中心实行协作、开放竞争的运行机制,人员任用和分配制度按企业化运作。

第十四条研发中心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研发中心与投资者共有,也可通过协商确定其归属。

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研发中心由省教育厅和所在高校共管,每年年末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

中心的重大事项如增减机构、重大项目、成果效益、主要人事变动等需报所在高校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运行良好、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理不善、无业绩者,限期改进;仍无效果者,取消其研发中心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教育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教育厅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申请书

 

研发中心名称:

申请学校名称:

共建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上海市教育厅制

一、基本情况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名称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主任

性别

职称

出生年月

电话

学历/学位

专业领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地址

邮编

技术

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2.软件开发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4.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技术;□6.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8.环境保护新技术;

□9.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10.核应用技术;

□11.现代农业技术□12.其它

合作企业概况

合作企业

企业性质

企业负责人

电话

E-mail

年度

产值

销售收入

利润

税收

固定资产

所有者权益

科技投入

合作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人数(不包括非在职的外聘人员)单位:

职称

高工

工程师

助工

合计

学历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

名称

开发年度

产值

注1:

合作企业为2个以上者,可以另加页。

二、研发中心简介

1、依托研究机构和学科情况

 

2、已建研发中心运行情况

三、研发中心背景与必要性

1.本中心研发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2.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尤其是省内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3.本研发中心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研发中心的经营思路

2.研发中心主要研发领域与方向

3.研发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4.研发中心的近中期研发目标

五、建设与投资情况

1.建设地点、内容、规模

2.研发中心共建企业经营投入情况(要求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渠道,学校与依托机构经费投入情况

六、工程中心人力资源配备

工程中心人员结构

职称结构

正高职

副高职

中级

初级

合计

学历结构

博士

硕士

学士

专科

年龄结构

60岁上

60-50

50-40

30-40

30以下

学术带头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专业

职称

职务

院士

是否

博导

是否

社会兼职

学术梯队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学历/学位

专业

职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七、研发基础

1.申报单位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发的产业化科研成果及效益情况

2.研发中心前期主要研究成果、产业化成果及产生的效益

申报学校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合作单位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上海市教育厅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九、附件

1.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协议;

2.研发中心的代表性科技成果和研发的产品证明材料(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证书、技术或产品鉴定证书、上海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等)

 

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科研院校的产学研合作力度,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合作,是指公司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或直接采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改进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或新材料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公司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产学研合作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交流、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科技信息网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紧密跟踪科研院所的技术研究工作动态,了解公司各单位技术需求,及时与技术人员交流,建立技术联络通道。

第六条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邀请相关科研院所到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技术课题,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单位技术交流会议。

第七条产学研合作的选题范围主要围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课题、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公司重大技术攻关课题等。

第八条产学研合作成立研发经济实体的,必须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行,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有一名董事。

第九条与科研院所共建的研究室,每季度必须向公司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汇报课题研发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研究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产学研合作课题组成员可以采用在社会招聘、公司内部抽调等方式,课题完成后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产学研合作机构人员管理,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对课题组成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章合作模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及技术需求现状,产学研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技术转让(公司目前主要采用这种形式):

科研院所将所持有的技术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转让给公司使用;

2、委托开发:

公司根据企业生产或产业发展要求,委托高校或研究院所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按合同的约定转化应用;

3、共建研发实体:

利用科研院所的基础理论扎实、研发能力强的技术优势,结合公司生产过程工艺熟悉、具有产业化和资金优势,由双方技术人员共建研发实体,对某一课题进行联合研究开发;

4、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由公司和高校科研单位共建人才培训基地,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十三条产学研合作工作程序:

1、公司各单位提出产学研合作课题(项目)及意向合作单位;

2、公司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产学研合作课题、合作单位进行考察,报公司领导审定;

3、与产学研合作单位签定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

合作形式、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资金预算、成果管理、薪酬等事项;

4、聘用产学研合作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确定课题组工作地点等事宜;

5、资金注入,课题组开始工作。

第四章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原则上归公司所有,课题组成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获得公司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申报,由产学研课题组准备相关资料报公司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组织申报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推广

1、产学研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由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在公司各单位推广。

对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优秀科技成果,将优先列入公司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予以支持,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2、科技成果的对外转让工作,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严禁以课题组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对产学研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除协议中应该给予的待遇外,可按照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双方合作开发项目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利益分成。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产学研合作经费列入公司年度技术开发费计划。

第二十条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积极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支持,加大产学研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组建产学研经济实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技术入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5%。

第二十二条产学研合作机构资金的注入必须在签定合同后,由产学研合作课题组提出资金申请,经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按合同要求拨付。

第二十三条研究室建立在科研院校的,其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将资产明细报公司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课题结束时移交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条产学研合作经费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及项目终止由公司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必须对所有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课题结果认定及评价。

第二十六条课题结题后,由公司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对技术研究成果研发过程、经费使用情况及研究室管理等进行综合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由于技术原因或研究试验条件变化,研究开发课题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终止课题研究的,必须有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方可解散课题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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