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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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doc

附件2

A189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

按照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桂环发〔2009〕52号)、各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实行。

实施主体:

自治区、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等要求。

(三)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八)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范围:

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3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4.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5.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

6.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放、项目环评评价标准、选址(线)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规定的条件;

7.实施审批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8.实施备案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9.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3份;

3.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4.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

5.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放、项目环评评价标准、选址(线)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6.实施审批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7.实施备案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8.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由申请人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1.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

2.重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4.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保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

5.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放、项目环评评价标准、选址(线)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6.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7.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重新审核7个工作日。

市、县(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区)确定。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后公示10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

0771-5595341

(二)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三)各市、县(区)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附件:

1.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目录

2.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1-1、1-2、1-3、1-4)

3.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目录

一、Ι类项目

(一)选址存在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或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可能的建设项目。

(二)在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三)属国家产业限制类(获发改部门确认)或影响我区重要产业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以下项目。

1.化工石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2.轻工纺织:

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项目。

1.钒冶炼、铁合金项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冶炼项目。

3.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项目。

4.非钢铁生产的焦化项目。

5.蔗渣制浆造纸项目。

6.酵母、酒精、淀粉、酿造、味精、制革项目。

(七)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化工、农药原药和中间产物制造项目。

(八)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加工项目。

(九)厅领导认为需要上会审查的项目。

二、Ⅱ类项目

(一)除Ι类所列的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它项目。

(二)农林水利:

涉及开荒项目,跨地级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三)能源:

新建水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除水电站和风电站外)项目、非燃煤热电站。

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四)属我厅审批权限的交通项目。

(五)原材料: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铁矿开发项目。

铅锌矿、锰矿开采项目。

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六)轻工: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七)城建:

跨地级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垃圾焚烧项目。

(八)社会事业:

新建大学、医院项目。

(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十)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信、雷达导航系统等建设项目。

三、Ⅲ类项目

(一)能源: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自治区辖区内年输气能力小于5亿立方米输气管网项目。

(二)属我厅审批、需进行变更项目。

(三)核技术利用项目,无线通信工程,总功率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台、站,雷达系统,工业、科学、医疗使用电磁辐射设施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附件2-1

Ⅰ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厅

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受理后拟审批公示10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办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共限10个工作日)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

办公室领导审核

(限2个工作日)

会签处室审阅材料

(限2个工作日)

专题会审议、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

(限6个工作日)

厅办公室核稿,厅负责人审定

(限各1个工作日)

厅办公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11

附件2-2

Ⅱ类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厅

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受理后拟审批公示10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共限10个工作日)

办公室领导审核

(限4个工作日)

会签处室审阅材料

(限2个工作日)

厅办公室核稿,厅负责人审定

(限各2个工作日)

厅办公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2-3

Ⅲ类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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