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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亲属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学院致力于培养素质全面、具有现代竞争意识和综合职业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

第十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

开设了智能制造、工业设计、机械制造、汽车工程、电气工程、信息技术、质量技术、现代服务、经济贸易9大专业群,致力培养相关职业岗位需求的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加强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不断提升学院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国家人社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学院推行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适应教育形式多样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遵循技工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五条学院实行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价和监控。

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人才培养标准。

第十六条学院以协同创新为引领,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协同学院内部管理和院内外办学资源,为内部协作以及与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搭建信息与管理平台,提升学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七条技能竞赛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建,通过技能竞赛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学院坚持立足惠州,面向广东,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九条学院坚持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校园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国际化办学是学院实现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学院将国际合作办学作为重点工作方向与内容之一,扩大引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教学、竞赛、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的保障制度。

学院致力于校企合作平台的构建,积极探索院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新模式,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将教学与生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系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院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院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系指根据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劳动法律法规与学院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教学、竞赛、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院实施“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模式。

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聘用企业中的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承担专业课教学,学院聘用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竞赛、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学院、书记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院长

第三十八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竞赛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竞赛、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学院建立院长专题会议制度、院长碰头会制度、协调制度、报告制度和院长工作程序制度,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节学术治理

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的原则精神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重大学术规划,包括专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

(二)审议学院学术机构设置、协同创新机制建设、专业资源配置等方案;

(三)审定学院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四)审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和奖励;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八)为学院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为学院预算决算,特别是竞赛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为学院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学院认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八)(九)(十)项所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管理的决策和咨询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本院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遇到学术标准等问题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可自主设立、调整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决策咨询或评议评定,保障学院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各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十七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院建立健全院、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进行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可以向学院提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团体,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三条院内各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节组织机构

第五十四条学院设若干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院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五十五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立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备案,学院依法对系(部)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五十六条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党委及行政部门的领导,在学院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院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系(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竞赛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十八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系(部)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依据讨论事项分别由系(部)负责人或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院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院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教育拨款、补助性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管理学院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二条学院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服务与保障,并逐步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

第六十三条学院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四条学院中文名称“广东省技师学院”,英文名称“GuangdongTechnicianInstitute”。

第六十五条学院LOGO图示:

第六十六条标识系统标准色是红色。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广东省人社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学院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广东省人社厅核准后,学院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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