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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

(一)、

(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条件,是指候选人其科技创新成果被上级业务部门、被国内同行充分承认,并在生产实践中已被应用;

其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已得到市有关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 

市海洋科技创新奖分海洋科技重大创新奖和海洋科技创新奖二种。

市海洋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审1次,重大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人,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在海洋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成绩,创造了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海洋科技重大创新奖;

在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海洋科技创新奖。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款所称“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或某一专业技术领域里的应用研究,其“重要贡献”是指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在学术上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

对于行业、学科发展有较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其主要论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

(二)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

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有关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与政策、预测与规划、评价与对策的研究,科技管理、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研究,软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及科技学科研究等领域的研究并被采纳应用,取得显著实效的。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或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的单位。

同时,对项目的完成还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家。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突出:

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先进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

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了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一定程度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有市场竞争力,创造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获得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经济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产生很大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上理论上有显著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产生较大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上理论上有明显创新,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产生一定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总奖项目不超过30项。

第四章 

市科技合作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所称“科技合作”,主要指我市的单位或个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地企业进行科技合作,如引进技术、合作科研、开发新产品等。

科技合作项目提升了企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与科研院所、企业科技合作攻关”、“引进专利技术”,须有引进技术、科技合作内容的协议或合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

(一)、

(二)、(三)款所称“实现产业化”、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得到市有关部门的认可。

第二十五条科技合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同科学技术进步奖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1次,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总奖数不超过15项。

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合作攻关:

合作技术层次高、规模大,实现产业化并实现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合作技术层次较高、实现产业化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引进技术或合作成功、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申报推荐

第二十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单位、项目完成人(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申报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作出的结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一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二条 

市海洋科技创新奖的被推荐人,必须是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部门限额推荐不超过2人。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部门),应认真审核候选人、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

第六章 

评 

第三十四条符合奖励办法第九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申报书和推荐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示,征求异议。

第三十六条 

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建议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并设立若干个行业评审组。

第三十八条 

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

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

评审委员和行业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市海洋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市海洋科技创新奖评审组组成人员9~15人。

(二)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应有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评审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通过后,拟奖人员名单在本市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行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结果,并按评分分数高低排序。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行业评审组评审计分结果,综合评出各项目拟奖励等级。

(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将市科技进步奖拟奖项目及拟奖等级在本市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合作奖的评审规则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核实。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评审、不建议奖励。

第八章 

授 

第四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海洋科技创新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

海洋科技重大创新奖 

100000元/人

海洋科技创新奖 

50000元/人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80000元/项

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0000元/项

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10000元/项

科技合作奖一等奖 

50000元/项

科技合作奖二等奖 

20000元/项

科技合作奖三等奖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范围的科学技术奖,参照国务院科技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工作。

第五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报,并提交奖励范围、评奖方法、奖励等级等相关材料,每次评奖结果向市科学技术局登记备案。

第五十三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1、市海洋科技创新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2、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

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

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3、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调,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4、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五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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