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2〕36号-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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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十二届第3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内、外投资、政府贷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章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市发改部门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
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除外。
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中要包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六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业主单位要严格依照市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市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10%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抢险救灾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款工程项目价款决算应以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为依据。
第二款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合同条款载明中标下浮率,项目审定工程款为按中标下浮后的结算造价。
第三款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经审计或财政部门审计或评审后,工程结算核减率在10%以上15%以下的,在审定工程款内,按核减金额的8%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额作为项目最终结算造价。
核减率在15%以上的,在审定工程款内,按核减金额的10%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剩金额作为项目最终结算造价。
第四款按照约定或经业主单位同意,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工程分包他人,但不得将项目全部转包他人,也不得将项目肢解以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款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安全员等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明确职责,且在施工时间不得擅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签订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款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费留取20%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
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任务进行分包、转包。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扣减全部质保金,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活动。
第三款由于勘察单位自身原因,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扣除勘察费全部质保金,并记不良记录1次,累计3次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活动。
第四款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设计不依据勘察文件,设计方案不考虑地质情况的影响以及漏项等造成工程变更、签证增加,增加额在工程合同造价5%以上15%以下的,业主单位必须扣减该项工程设计费用的15%;增加额在工程合同造价15%以上的,业主单位必须扣减该项工程设计费的全部质保金,并记不良记录1次,累计3次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活动。
第五款由于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价款在合同价款10%以上的,扣除15%的监理费;因监理不到位,导致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扣留全部质保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款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实行备案登记,监理人员发生变更,必须报业主单位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监理人员应明确分工,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擅离施工现场。
由于监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由建设部门处以监理合同5%的罚款。
发现以下情况3次的,记不良记录1次,累计3次不良记录的,取消该项目监理合同,停止拨付剩余的监理费,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一)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
(二)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复检;
(三)监理日记不全、监理日记与工程进度不符;
(四)总监代表未到位,由监理人员代替签署相关意见。
第四章项目建设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严格执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方案,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变更签证的办理程序。
第一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施工图、工程招标文件、施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变更签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款办理变更签证应完善以下资料:
变更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签证的内容及范围、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签证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图纸、工程变更费用预算书(表)、工程量计算资料及照片或影像取证资料等。
第三款因规划调整或政府的决定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款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等原因需要变更时,由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地质勘察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款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提出合理化的设计微调,设计或预算漏项,预算和设计不符,以及施工过程中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工程量签证和因市场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动的签证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征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分档分级审核报批。
(一)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业主单位法人代表批准后,方能实施变更。
(二)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变更。
(三)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及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变更。
(四)如施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需现场马上处理的,可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并于3日内提出补办报批手续的申请。
第五章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决算的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自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决算、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有特殊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或验收整改复查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市政府批示送市审计部门审计或市财政部门评审,市审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对送审项目的审核,并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审计决(结)算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决算,需经市财政部门评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决算,需经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市财政或市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加强资金拨付制度的管理。
项目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结束前,建安费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七章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严格控制在项目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的2%以下,若超过2%,需报市分管领导审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以上计取。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监理收费。
概算投资额(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收费严格控制在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以下,若超过2%,需报市分管领导审批;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以上计取。
第二十六条工程的可研、评估、环评、规划等其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以上计取。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费用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要依法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工程的可研、评估、环评、规划、设计、监理、勘察等前期的招投标方案、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须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项目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业主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报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部门应对备案档案予以审核,确认档案完整后才能对项目提请决算审计,对档案不完整的项目不得提请。
第三十条市审计、市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档案未报建设部门备案的项目,可不予审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