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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总经理,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作经历都应符合要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管理工作经历为符合要求:

①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

②在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

③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在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累计5年以上。

煤矿企业任一层级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即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查阅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说明中总工程师工作简历。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总工程师工作经历都应符合要求。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①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

②在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

③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在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

煤矿企业任一层级的公司总工程师未设置或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四)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查阅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说明中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工作简历。

多层级煤矿企业各层级都应评审。

相关业务工作经历,主要指从事通风安全、地质测量、采矿、矿建、机电业务的工

作经历。

通风副总工程师或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人扣2.5分:

①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从事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

②在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

③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在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累计5年以上。

煤矿企业任一层级的公司,通风和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未设置或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查阅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说明中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工作简历。

矿长或总工程师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①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②在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③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在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累计满5年。

机构和人员

20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行政办准备矿井组织机构设置、分工文件。

查阅机构人员中企业瓦斯防治机构设置情况的说明。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抽采、防突等业务工作都应有部门负责。

各个层级的任一项业务工作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查阅机构人员中矿井瓦斯防治机构情况的说明。

矿井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督、抽采、防突等业务工作都应有机构负责。

各矿井任一项业务工作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3分为止。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本项与二

(一)项分值合并计算,任一项业务工作没有机构负责扣2分,扣完6分为止。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

(其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防治需要。

8

技术科填写表2人员名单

查阅机构人员中企业瓦斯防治机构情况的说明。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技术人员配备都应符合标准。

各层级任一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达不到标准扣2分,扣完为止。

表1和表2均是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表1是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职能部门技术人员的配备标准。

表2是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机构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采矿、矿建、安全、地质测量、机电等煤矿主体专业之一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组建防突专业队伍。

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

安监部门准备按专业分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名单及证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二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

查阅机构人员中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关于通风瓦检、安全监控、抽采打钻、防突专业队伍组建、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说明。

查阅《专业队伍与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

①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的各扣1分;

②应抽采矿井未组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的扣1分;

③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专业队伍的扣1分;

④专业队伍人员上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的每人扣0.5分(最多扣1分);

⑤专业队伍人员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复训的每人扣0.5分(最多扣1分);

⑥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分(最多扣1分),扣完为止。

系统设施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技术科准备:

头面审文件,作业规程

查阅系统设施中矿井生产系统情况的说明和《矿井生产系统一览表》。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任一矿井同时作业采掘工作面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个数的每矿扣2分,扣完为止;

任一矿井采煤方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每个工作面扣2分,扣完为止。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个数,或采煤方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均不得分。

保护层工作面、瓦斯治理专用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采掘工作面个数。

所属矿井应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等规定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至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至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至一百二十九条、《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表2、表4和5.1.15项。

查阅系统设施中关于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的说明和《矿井通风系统一览表》。

通风系统简述资料,通风系统图、测风报表、瓦斯报表、测控报表

矿井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分:

①矿井未采用机械式通风的;

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至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至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

③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④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

⑤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的矿井共用主要通风机、进、回风井和通风巷道的。

矿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扣完为止:

①井巷中允许的风流速度超过《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表2规定的;

②矿井通风阻力超过《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表4规定的;

③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的;

④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应当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阅系统设施关于矿井抽采系统情况的说明和《矿井抽采系统一览表》。

技术科抽采系统图、抽采设备台账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即可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4、4.6、6,《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十一条。

查阅系统设施关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情况的说明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一览表》。

①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

②监控系统主机没有双机以上备份的不得分;

③监控中心站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不得分;

④监控中心站未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的不得分;

⑤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奋和工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第二批(安监总煤装[2008]49号)、第三批(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查阅系统设施中关于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情况的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淘汰以下禁止使用设备的,均不得分:

①非防爆运输机车(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除外);

②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③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④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2012年1月27日后禁止使用)。

规范管理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4.5,《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第八条、第九条、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九条。

查阅瓦斯防治管理中瓦斯等级管理情况的说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①2012年3月1日之前,企业每年未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

之后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每年未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

②矿井未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③矿井实际瓦斯管理等级低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的;

④具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

⑤具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未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查阅瓦斯防治管理中关于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情况的说明及审批文件。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及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都应符合要求。

瓦斯防治规划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①没有瓦斯防治规划批准文件的;

②规划没有瓦斯防治资金和工程计划内容的;

③规划没有明确保障措施的;

④没有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的。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任一层级公司不符合要求都按上述标准扣分。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

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

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每矿月均不超过2次;

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十九条、《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第一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五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查阅瓦斯防治管理中年度瓦斯防治目标的说明及企业下达的年度目标文件。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得分:

①矿井产量计划大于通风核定能力的;

②矿井瓦斯抽采系统额定能力总和小于《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结果的;

③年度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每矿超过2次的;

④没有下达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等瓦斯防治工程和资金计划的。

煤矿企业应建立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

2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

查阅瓦斯防治管理中岗位责任制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附件。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及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都应制定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①未制定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或瓦斯防治岗位责任不明确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

②未制定矿长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或瓦斯防治岗位责任不明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由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十条。

查阅瓦斯防治管理中瓦斯分级管理情况的说明。

以下方案、设计、措施等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规定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的,1项(次)扣1分,扣完为止:

①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②矿井串联通风措施;

③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设计;

④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

⑤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

(六)

煤矿企业应对所属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防治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罚和问责。

查阅瓦斯防治管理中关于瓦斯防治工作考核情况的说明。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及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都应制定检查考核制度并严格考核。

①没有建立瓦斯防治检查考核制度的不得分;

②制度中没有奖罚和问责规定的扣2分;

③没有按制度规定进行奖罚或问责的扣2分。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任一层级公司不符合要求的,按上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

(七)

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实行企业和矿井分级追查处理,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十九条。

查阅瓦斯防治管理中关于瓦斯事故追查处理情况的说明及附表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一览表》。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及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都应制定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①没有建立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的不得分;

②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没有按规定分级追查处理的每次扣1分;

③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没有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每次扣1分;

④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没有按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防治方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高瓦斯矿井应抽采区域或煤层应制定瓦斯防治方案。

查阅瓦斯防治方案中关于矿井瓦渐防治方案编制情况的说明。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的,或高瓦斯矿井应抽采区域或煤层没有制定瓦斯防治方案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七条。

查阅瓦斯防治方案中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情况的说明。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企业未审批或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分。

缺项

方案涉及区域或煤层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瓦斯参数等基础资料齐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七条等。

查阅瓦斯防治方案中关于瓦斯防治基础资料的说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①没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

②没有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的;

③没有矿区或矿井瓦斯地质图的;

④没有瓦斯参数或参数不齐全的。

瓦斯参数主要包括:

瓦斯含量(W)、瓦斯压力(P)、透气性系数(入)、瓦斯放散初速度(△P)、煤的坚固性系数(f)、抽放半径、排放半径、煤的工业性分析。

所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和煤层应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预抽卸压瓦斯。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查阅瓦斯防治方案中区域性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

①煤层群赋存间距在保护范围之内,具备安全开采条件,未优先开采保护层,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或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扣3分;

②煤层群赋存间距在保护范围之内,具备安全开采条件,未优先开采保护层,也未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不得分;

③除煤层群赋存间距在保护范围之内且具备安全开采条件以外的突出煤层,未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或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不得分。

所属矿井高瓦斯应抽采区域和煤层应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选择先进适用的抽采工艺,合理布置钻孔,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瓦斯抽采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阅瓦斯防治方案中关于瓦斯先抽后采情况的说明。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未抽采的均不得分。

煤矿企业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重点评价所属矿井瓦斯防治规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等内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查阅瓦斯防治方案中关于瓦斯防治效果评价情况的说明。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及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都应建立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①任一层级公司未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的不得分;

②矿井瓦斯防治规划、方案执行效果和区域性防突效果未按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分级评价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资金保障

10

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2012年2月14日之前执行《煤炭生产费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2012年2月14日之后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

查阅资金保障中煤矿企业提取与使用情况的说明、政府部门批准提取标准的文件和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达不到国家及我省规定标准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应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

查阅瓦斯防治治理中关于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情况的说明及审批文件。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小于瓦斯防治工程资金计划的不得分。

高瓦斯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30%。

查阅资金保障中瓦斯防治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及本年度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瓦斯防治资金计划一览表。

煤矿企业用于高瓦斯矿井的瓦斯防治资金,占高瓦斯矿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总额的比例低于30%的不得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50%。

煤矿企业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防治资金,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不得分.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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