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程序公开邀请谈判询价单一磋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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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六条发售招标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书费标准发售招标文件,最多不得超过500元。

招标采购单位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除外)。

第七条招标答疑及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密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第八条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条开标

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评标的方式进行评标。

评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印发和宣布评标纪律及评审工作规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照执行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或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或不符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无效投标。

对按废标和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采用集体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

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等部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因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复核不严而造成招标失败的,追究招标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查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拒绝进行修改的,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定标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公告评标结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第十四条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组织履约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的,由单位自行支付。

邀请招标程序

第一条邀请招标适用范围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条邀请投标人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条邀请招标程序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答疑及修改、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公告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比照公开招标程序执行。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流程图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编制、确定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答疑及修改

投标人投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开标

资格审查

评标、定标

公告评标结果

支付采购资金

组织履约验收

公开招标

资格预审、邀请函

邀请招标

邀请投标人

 

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第三条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详细的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内容,参照本《工作规程》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文本规范”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论证。

专家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商务和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专家进行论证。

招标采购单位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条谈判供应商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五条谈判答疑及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谈判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谈判前答疑会,对响应供应商就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响应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递交响应文件

响应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后应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组建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谈判。

专家名单在谈判结果确定之前需保密。

第八条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采用集中、封闭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

谈判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谈判小组成员宣布和印发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

谈判小组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推选谈判小组召集人。

谈判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谈判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截至递交响应文件规定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谈判满足政府采购预算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谈判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和报价的相同机会;

谈判双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招标采购单位在谈判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招标采购单位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谈判:

一、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

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谈判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价格,招标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未公布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与谈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谈判专家的回避申请。

招标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该谈判专家提出回避,并从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二、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未交谈判保证金的,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无效响应文件。

对无效响应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确认为无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三、谈判

(一)确定谈判顺序

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要求各供应商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

(二)澄清或补正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含意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谈判小组专家签字)要求参加谈判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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