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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普通的专职教师则没有这样的腐败机会。

”综观高校腐败系列案件,这个结论是站得住脚的。

去年8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一连查处了4起高校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涉案人员全部是高校行政管理干部。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高校内的财务制度并没有随之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又使得腐败行为难以被发现,腐败的机会成本大大的降低,这是高校中职务犯罪不断攀升的根本原因。

高校“反腐风暴”即将刮起,不久前惊曝的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是陕西省教育系统建国以来最大的团伙经济案件,涉案人员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

检察机关发现,只要坚持每日对帐、每月核账这些基本的财务制度,一些人的职务犯罪就能轻易被避免。

或许因为陕西高校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教育部直属高校案件检查工作研讨会于2001年4月中旬在西安召开。

值得注意的事,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了教育纪检委、监察局的高级官员外,还有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26所高校纪委书记、监察处长共41名代表。

据悉,二三十所大学的纪委书记一起研讨高校腐败案件的会议,并不多见。

外界猜测,一场高校“反腐风暴”即将刮起。

摘自:

《南方都市报》

案例二

去年,某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公开招标,就擅自将被列为国家卫生扶贫项目的医院住院部大楼改建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

当地检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医院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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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串标事件 

2003年1月,某单位职工集资住宅楼工程进行招投标,在开标现场负责监督的监察局领导和专家评委发现参加投标的7家建筑单位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雷同,连错别字都一致,立即决定中止招投标。

经查证这是一起典型的串标事件,监察局随即向建设局和国税局发出了监察建议书,建议另行组织招标,并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一是各招标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二是对参与投标的7家建筑单位共处以4.4万元罚款;

三是对7名项目经理及8名预算员个人共处以12000元的罚款。

同时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如再次发生,将取消其参加该区工程投标准入资格。

案例四工程受贿 

近日,内江十中原校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9日,内江一建筑公司与内江十中签订了修建新教学楼的工程承包合同。

随后,该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等4人修建。

教学楼于1999年8月30日竣工,张某等人为尽快拿到学校划拨的工程款,于1999年初和2001年1月,先后送给现金共7万元。

案例五少计收入,虚列支出

[概述]某学院1999年总收入为5603.7万元,总支出5043.2万元,审计机关于2000年12月对该校的1999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

1、应作未作收入760.6万元

(1)、成教部当年收取学费等收入1007.5万元,已上缴财务处705.2万元,尚有302.3万元未缴学院。

(2)、学院将收取的土地补偿金300万元直接拨入干训中心。

(3)、图书馆下属单位上缴的承包费4.1万元未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4)、财务处在“代管款项”科目挂记当年收入29.6万元,其中:

教务处收取的专业调整费、自费修读费、试读费等18.2万元;

学生处收取的毕业生违约金、被装费等11.3万元;

高职处收取的调专业费0.1万元。

(5)、在“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挂记当年收入111.5万元,其中:

机械系收取的检测费24万元;

经管系办班、培训收入87.5万元。

(6)、学院将教务处当年收取的学生考试费、上机费等收入13.1万元直接记入系处基金,未作收入。

2、虚列支出148.8万元

该学院财务处在1999年年末将并未支出的费用列转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1)、基础部、总务处、图书馆包干节余工资17.5万元、38.2万元、10.3万元。

(2)、图书馆、基础部流动编制补贴0.5万元、5.2万元。

(3)、各教学单位教学津贴及学生管理费29万元。

(4)、校庆办其他经费48.1万元。

[评析]违反了《高等教育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关于高等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和第二十二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的规定,也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一部分第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规定。

鉴于该学院对上述问题已有深刻认识,审计机关并未对虚列支出的行为给予单位处罚和罚款(根据有关规定可给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但要求该学院必须在2000年对上述少计的收入和虚列的支出调整有关帐目。

案例六收入反映不实

[概述]审计署特派办对某高校1997年财务收支审计时查明,该高校自1987年以来,单独开设外汇现汇账户,收取国外捐赠收入、动迁收入、利息收入等。

截至1998年3月底,外汇现汇账户尚余捐款收入102.1万美元,动迁收入41万美元,利息6.8万美元,合计149.9万美元,均未折合人民币记账(约合人民币1241.1万元),也为并入学校统一帐簿进行核算。

该校截至1998年3月底累计收到校友捐赠收入39.4万元,其他捐赠收入230.4万元,合计269.8万元,存放于学校结算中心,后自行设立校友基金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间共支出174.3万元,累计结余95.5万元,此项收支未并入学校会计报表统一反映。

[评析]首先,上述外汇问题不符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五)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应当结汇的规定,以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中关于“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的规定。

其次,上述两项业务均不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关于“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规定,造成学校少计收入1336.6万元。

为此,审计机关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捐赠外汇收入及利息108.9万美元,除应折合人民币901.7万元计账外,还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作增加学校“其他收入”处理;

动迁费收入41万美元应立即结汇,折合人民币339.4万元作学校收入处理;

在结算中心核算的校友及其他捐赠收入累计结余95.5万元转作学校“其他收入”予以核算反映。

案例七对外投资及收益反映不实

[概述]审计机关对某高校1999年度资产负债审计中发现,该高校于1992年与一公司合资联办一家有限公司,该校以技术入股60万元,至1996年应分红40万元,1996年变更联营合同后,又以应分红的40万元追加投资入股,至1999年末该校的实际入股投资100万元未在该校账内反映。

[评析]该校做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132号科目“其他对外投资”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校办产业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和相应会计核算处理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第471号科目“其他收入”关于“取得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科目’”的规定。

审计机关要求该校按上述规定调增“其他对外投资”及相关科目。

该校做法不仅少计学校的对外投资,也少计了学校收入,使6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及40万元的投资收益追加投资成为学校的账外资产。

案例八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概述]某大学1999年末财务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11495万元,经审机机关核查发现下列问题:

1.账务账与事物账不符:

房产科和物资科固定资产实物账余额10838万元;

固定资产财务账比实物账少111万元,其中专用设备88万元,一般设备23万元。

主要原因是:

个别采购部门未及时报账而延迟入账;

部分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只登记实物账,不计入财务账。

2.手工实物账与计算机实物账不符:

物资料手工实物账设备合计3838万元,计算机实物账设备合计2545万元,两账相差1293万元。

一套价值499万元准备报废的中型计算机系统未入计算机实物账;

1999年以前的家具419万元和部分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设备375万元未进入计算机管理。

3.账实不符:

按计算机实物账进行抽盘,抽盘金额1673万元,结果盘盈63万元,盘亏540万元,不符率36%。

盘亏原因是使用部门设备已报废,但未办报废手续和进行账务处理;

盘赢原因是购入或受赠的固定资产未入账。

4.部分受赠和一些单位购买的固定资产既不入实物账,也不入财务账:

如1998年受赠设备一批,价值358.5万元,财务处用储蓄代办费结余款10万元为学校购置汽车一辆,均未入账。

5.1999年已完工交付使用的集资房3467万元、学生公寓2892万元、博导楼388万元,合计6747万元未入当年固定资产账。

[评析]该校作法不符合下列规定: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四条关于“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的规定;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的规定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140号科目“固定资产”关于“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的规定。

对上诉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该校进一步清理核对现有固定资产,完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并要求该校今后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订定期盘点制度和有关的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案例九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

[概述]D大学财务处在1998年的“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中列支了建计算机房款9.4万元,建水箱款1.5万元。

同年,该校将107.7万元从“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调入“代管款项”科目。

K大学学生处于1999年使用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100万元及资助费28.5万元,用于购置音响设备、装修建立一个学生活动中心。

[评析]勤工助学基金是国家为关心学生,规定从教育费用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用以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对困难学生的资金补助。

在1994年设立此基金时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就以“教财[1994]35号”文下达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

“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强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 

上述两校将勤工助学基金分别用于建计算机机房、水箱和学生活动中心,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挤占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也损害了学生利益。

D大学将勤工助学基金调入“代管款项”的作法不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320号科目“专用基金”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和第230号科目“代管款项”关于“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的规定。

审计机关要求上述两校按规定全额归还被挤占挪用的勤工助学奖金,调整“勤工助学基金”和“代管款项”科目,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十挪用学生奖贷基金

 

[概述]审计机关在对某学院实施199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查明,该学院1999年在“学生奖贷基金”科目列支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和招待费等合计81.4万元。

[评析]学生奖贷基金是国家为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困难学生筹集求学资金完成大学学业而设立的专用基金。

该校在“学生奖贷基金”科目中列支办公费、学生活动费和招待费等作法违反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关于“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的规定,造成挪用学生奖贷基金,损害了学生利益。

审计机关责成该校调减学生奖贷基金支出81.4万元,用事业结余归垫,今后必须保证该基金的专款专用。

 

案例十一预算外资金未按比例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概述]1998年,S大学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委培费、函大和夜大培训费等收入合计4798.9万元。

按30%计算应上缴中央财政专户1439.7万元。

该校实际上缴580万元,少计缴859.7万元。

1999年X大学预算外收入净额2335.8万元,应上缴中央财政专户700.7万元,实际上缴401万元,少上缴299.7万元。

[评析]以上两校的作法不符合教育部《关于上缴预算外资金收入的通知》(教财司[1998]188号)关于“各直属高校的预算外收入,应按财政部财文字[1997]414号文的规定,继续采取按比例上缴的方式,上缴中央财政专户30%”的规定。

审计机关要求上述两校将少上缴的款项上交中央财政专户,今后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应计缴的预算外资金。

案例十二预算外资金未计提上缴财政专户

[概述]两审计机关分别对H大学和Z大学实施1998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发现:

H大学1998年本专科学费收入2678.7万元,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916.7万元,合计预算外资金3595.4万元。

按30%应计提并上交财政预算外专户1078.6万元,该校未计提和上缴。

Z大学1998年末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款”账面余额2207.6万元,经查少计71.1万元,多计1051.5万元,实际应缴财政专户余额为1227.2万元,该校在1998年度内未上缴财政专户。

[评析]以上两校的做法均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批复1998年教育事业费预算的函》(财文字[1997]391号)第三条“对高校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委掊费收入和函大、夜大培训费收入)采取比例上缴的方式,上缴同级财政专户30%,单位直接留用70%。

请予当年10月底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规定。

H大学既未计提也未上缴;

Z大学虽已计提,但未上缴。

审计机关分别要求两校将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今后每年应按规定比例计提,并在10月底前上缴。

案例十三自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概述]审计机关对某农业大学1999年度资产负债实施审计,发现其收费方面有下列问题:

1.1999年该校以“实践费”、“新生助学费”等名义,按每人3000元标准向67名学生收费合计20.1万元。

2.1999年该校以“扩容费”名义,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收取96届、97届30名“专升本”学生费用,合计3万元。

3.该校对1999年新生收取学费时按文科1800元、理科2000元的标准,未执行所在省物价局的规定,造成超标准收费,每人多收550元,合计39.2万元。

[评析]上述问题1、2两项作法,不符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布义务教育等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属自立项目收费;

第3项做法不符合该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和中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学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农林、体育、师范、民族、航海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普通高校学生,其培养费按同类学科收费标准的50%收取”的规定,属超标准收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五条“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的规定,审计机关责成该校将上述3项不合理收费共计39.2万元退还被收个人,对无法清退的部分按规定上缴财政,并将清退后学生签收单上缴财政的单据及时函报审计机关。

该农业大学自立项目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加重了农大学生的负担,影响了国家对农林高校学生优惠政策的落实。

这次被审计机关查实,也有损该校形象。

案例十四未报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费

[概述]某省G学院未报物价部门批准收取下列费用:

1.1999年收取教育资助费172.3万元。

2.1999年该学院所属机电设备厂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共计10.4万元,并使用当地的往来结算统一收据。

3.1996年至1999年,该院成教处共收取录取费、考试费等46.1万元。

其中:

1996收5.5万元;

1997年收14.6万元;

1998年收12.1万元;

1999年收13.9万元。

以上合计228.8万元。

[评析]该院上述收费不符合《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附件四)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该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方可收费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行为。

审计机关责成该学院就上述收费向物价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案例十五资金留置账外形成“小金库”

[概述]审计机关在审计某大学时查明,某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即期月领养老保险业务时,该大学与其签定协议为全校职工购买该项保险,并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6月分别支付保险费651.3万元和670.8万元。

截止1999年5月,保险公司已向该校职工个人发放保险金956.9万元。

在上述业务中,该校财务处少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万元,并将保险公司退回的多付保费172.9万元截留于账外,以某人个人名义单独存储;

除1998年5月和1999年6月分别将存款本金和利息51.4万元和83.2万元转入学校福利基金外,至1999年6月该个人存折上尚有余额39.1万元。

[评析]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列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该校个人存折上的余额39.1万元被认定为“小金库”;

按第三条“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账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罚款。

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审计机关决定将个人存折余额39.1万元上缴中央财政,并责成学校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责成该校扣缴个人所得税32.1万元。

案例十六公款私存

[概述]审计机关对某高校1999年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在盘点财务处库存现金时,发现以个人名义用整存整取形式存入银行的存单5张,3张不同姓名的人民币存单金额分别为7.07万元、4万元、10.3万元,2张另两个姓名的外币存单金额分别为10万日元和0.98万美元。

经查,此系原财务处出纳故意所为,该出纳因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检察院处理。

[评析]该校作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的规定,属公款私存。

《现金管理暂行条理事实细则》第二十条(十三)规定: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鉴于该校财务处出纳已移交检察院,审计机关决定待案件结束后再对此事予以处理。

该校对现金管理不严,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教训值得各校重视。

各高校应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保障单位现金的安全。

案例十七坐支现金

[概述]审计机关对某专科学校199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查明,该校1999年现金收入692.3万元,当年缴存银行523.8万元,坐支现金168.5万元,该校未向开户银行申请核定现金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评析] 

该校作法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第12号令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的规定。

审计机关认定了该校上述坐支现金的事实,并根据1988年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16958元。

一个单位或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往往需要坐支一定数量的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关于“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可以向开户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按银行核定的额度和使用范围合法坐支现金。

由于该校财务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坐支现金的法定手续,使本可合法处理的业务变成违反法规的业务,还受到了罚款处理。

案例十八改造工程竣工结算高估冒算

[概述]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某高校的委托,对该校于1998年6月至1999年8月由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工程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进行了审计。

其结果是:

工程申报结算额合计为5013.6万元,审增为52.4万元,审减1031.9万元,审定造价为4034.1万元。

增减相抵,净审减979.5万元,占工程申报结算额的5013.6万元19.5%。

[评析]从该工程的审计情况可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高估冒算的情况不仅较为普遍存在,而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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