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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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为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3号令),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推进企业年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合同备案和报告报送时间
第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在按规定程序选择受托模式和受托机构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受托管理合同。
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应在受托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简称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简称投资管理人)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受托人应在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基金财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四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账户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五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六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二章合同要件及报告内容
第七条受托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受托管理合同设立的目的、依据、原则,以及财产独立性的规定等。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的规定,以及及时缴费、提供企业和职工信息、向受益人提供查询等义务的规定。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独立的受托财产处置权的规定,收取管理费等权利的规定;依法审慎管理的义务、报告的义务等。
4.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益权的规定,知情权和查询权的规定;受益权不得转让、担保和偿债,以及保密的规定等。
5.受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受托管理方式及内容的规定(具体指帐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方式及主要内容的规定)等。
6.受托的财务管理:
受托财产建帐的规定;受托财产资金流的规定;受托财产负担费用的规定等。
7.信息披露及查询。
8.受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标准。
9.受托合同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八条账户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知情权及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提交有关帐户管理必要信息的义务,进行账目核对的义务,敦促企业缴纳账户管理费义务等的规定。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及时获得履行帐户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的权利,及时、足额取得账户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进行账户管理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3.账户记录及其规则。
4.缴费与分配。
5.转移、支付及退出。
6.投资运营收益分配。
7.信息披露及查询。
8.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9.账户管理费的规定。
10.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
11.账户管理合同生效、变更、终止。
12.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九条托管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及时下达有关指令的义务、核对的义务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取得托管费的权利的规定,根据乙方指令进行财产分配的义务,财产保管、会计核算、估值及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代理支付相关管理费等义务的规定。
3.受托财产的托管:
受托财产及托管财产的规定、账户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财产保管、资金划拨、清算、会计核算、估值等的规定。
4.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6.信息披露及查询。
7.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开户、存储等的规定。
8.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计提与支付的方法与程序。
9.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0.禁止行为。
11.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条投资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制定和调整投资政策义务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取得投资管理费的权利,根据投资政策书进行投资组合设计、投资的义务等规定。
3.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
初始资金的规定,新增及减少委托资产等的规定。
4.投资政策的制定与变更:
资产配置规定,投资策略的规定,变更条件及程序的规定等。
5.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
托管人变更的处理方式。
6.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证券经纪商变更的处理方式。
7.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委托投资资产估值。
9.投资管理人报酬。
10.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时间、标准及存储。
11.会计核算。
12.信息披露。
13.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4.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5.禁止行为。
16.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报告期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状况的总体描述。
2.账户管理的评估:
准确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
3.托管和财务管理的评估:
资金安全性、估值准确性、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职责情况等评估。
4.投资管理的评估:
业绩评估、归因分析、风险控制状况评估等内容;对于存在多个投资管理人的情形,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包含综合排名、建议更换投资管理人等内容。
5.受托管理自查:
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说明,如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效率的评估,投资政策书的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账户管理业务量的统计:
账户数量(新开户、退出及转移)、缴费总额(企业缴费总额、职工缴费总额)、投资运营收益总额、支付总额(退休、转移、离职等)。
2.履行账户管理各项职责的说明。
3.对托管人的评估。
4.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及财务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受托财产规模的统计:
整体规模、委托投资资产规模、新增缴费金额、投资运营收益、支付总额。
2.财产保管情况的说明。
3.资金清算、交割、划拨、会计核算及估值情况的说明。
4.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投资业绩及投资管理人的评估。
5.对账户管理人的评估。
6.工作失误的说明。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管理规模及收益;
2.资产配置比例;
3.前十大行业重仓股;
4.基金经理报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5.投资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
须包含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
6.对托管人的评估;
7.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1.有关当事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的;
2.有关当事人出现财务危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影响自身存续的;
3.有关当事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4.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禁止行为的(由受托人报告);
5.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由托管人报告);
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出现大幅波动及有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由投资管理人报告);
7.发生更换有关当事人的(由受托人报告)。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委托人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金计划及受托管理合同备案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没有进行年金计划及受托管理合同备案的年金计划,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对受托人没有按照规定将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没有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选择的相关当事人不得进行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监管部门、交易所不予开户、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省劳动保障厅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违规行为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情节严重的,建议劳动保障部暂停或取消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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