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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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通知

呈:

县安监局县工特局

报:

集团公司、矿总经理、矿长

目录

一、总则4

二、一般规定3

三、地质测量及水文地质调查5

四、地表水害防治7

五、老空水害防治9

六、承压水害防治10

七、井下防排水设施12

八、地测及防治水资金与管理13

九、奖惩14

十、附则1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地质测量有关规定》,防止重大地质测量和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我矿煤炭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长是本矿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在人、财、物方面对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工作给予保证。

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主抓煤矿地质测量和水害的防治工作。

要定期召开专业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三条:

矿井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机构设在生产技术科,配备2名水文地质专业测绘技术人员,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如有关物探、化探等设备,摸清本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

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并根据本矿区实际,编制中长期和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大型地质测量、地质勘探、控制网测量、岩层移动观测要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条:

制定地质测量和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按有关规定编制各种图纸、台帐、原始记录资料等,并做到及时填绘和修改;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填报各种报表、资料和图纸。

二、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矿在采掘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探水钻,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30米和一定数量的备用配件。

第六条:

每年必须认真编制年度水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地质预报,明确遇险人员的避灾路线,灾害处理预案和各部门在发生水灾时责任等,并认真贯彻到全体职工中。

第七条:

井上下各作业地点,各峒室,必须装备可靠的通讯设备,保障矿井通讯畅通。

采区、回采工作面必须具有2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

第八条:

井下必须规定水害避灾路线。

设置明显路标并使全体井下人员熟悉。

井下采掘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采掘工作面发生突水前预兆,当出现突水预兆和发生突水时,跟班队长、检查员要首先立即通知附近受水害威胁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汇报。

矿长要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第九条:

生产技术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测量人员不少于5人,定期对井下采掘工程进行测量并精确绘制采掘工程采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重要图件。

矿探放水队要认真学习各地区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并持证上岗,定期考校,熟练掌握探放水设备操作要求,严格按探放水措施进行作业,有险情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相应的加固和撤人措施。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地质说明书和各种地质预报;

巷道开口时,要提前标定中腰线,并定期校核和及时延长。

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并做好储量管理和各种台帐和资料收集。

第十条:

生产技术科要认真执行水害排查上报制度,在每季末将排查结果及措施上报县、市煤炭局。

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井田以内及相邻煤矿水害隐患和本矿水害防治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探放水工程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编制正规探放水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地质测量及水文地质调查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科要认真做好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与水文观测工作,应掌握以下水文情况和资料:

1、本矿内采空区地表下沉情况,设立地表采空区观测点,以及邻近各区域水源水井水位下降深度;

2、断层和裂隙的位置,错动距离、延伸长度、含水和导水性质、破碎带范围等技术参数;

3、矿井含水层和隔水层数量、厚度、含水量性能,含水层的水压、涌水量,渗透性以及距开采煤层的距离;

4、邻近小煤矿的详细情况,如开采时间、开采方法、开采深度、开采范围、积水区域及分布情况;

并将小煤矿采空积水区准确标注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5、掌握各工作面掘进后顶板来压规律,顶板破坏程度,对周围巷道破坏程度规律性;

6、井田内钻孔情况,如钻孔穿过含水层的水文情况,终孔层位,封孔质量等;

7、矿区历年最高洪水位标高。

第十三条:

矿生产技术科地测人员要把矿区北部畛河,以及井田内水源井、池塘,水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有关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第十四条:

矿生产技术科地测人员要查明本矿和相邻煤矿的老空和废弃煤矿井巷的出水点,可能蓄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积水量。

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用兰线圈出积水范围,并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探水警戒线,对于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也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出其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根据承压水情况,在矿井充水性图上注明开采煤层与承压水之间的隔水层的承压能力能承受承压水的压力区域和不能承受承压水的压力区域。

第十五条:

矿地测部门要对可能与地表水体、地下溶洞或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要标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并划出防水煤柱线。

第十六条:

矿地测部门要查明本矿与相邻煤矿之间的隔离煤柱以及本矿各种防水煤柱是否完整,尺寸是否合理,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矿地测部门要查明与矿井有关的各地面水体、井下各含水层及老空积水的水质类型、水质特征,以便分析判断井下突水的水源,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认真收集整理水文地质资料并严加保管,建立相关台账,对获得的技术成果资料要及时登记存档。

四、地表水害防治

第十八条:

矿每年要成立夏季三防领导小组,按要求配备足够人员和防汛器材,清挖好井口及工业广场内排洪沟渠,使矿井安全渡汛。

第十九条:

矿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必须掌握清楚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江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井田范围的河流、沟渠,应尽可能疏干,加固河床或改道到矿区以外。

第二十条: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田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防排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井田北部的铁路防水煤柱。

(二)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江洪渠和防止滑坡措施。

(三)排出地表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四)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对导水裂隙带高度与地面沟通的地段的裂缝必须填塞,填塞必须有安全措施。

(五)每次降大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和塌陷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碎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积在防洪沟渠内。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的钻孔(含其它通往井下的管路)孔口,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孔口盖,定期检查防止人为破坏,报废的钻孔(含其它管路)必须及时封孔处理,防止地表水和含水层水流入井下。

五、老空水害防治

第二十四条:

根据第十四条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定的老空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当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线时,必须停止采掘工程,先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二十五条:

探放老空水的钻孔应成组布置,在平面上成扇形,终孔位置应满足平距3米为准。

厚煤层内各钻孔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米,并至少各有一个见煤层顶板和底板的钻孔。

第二十六条:

老空放水的标准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时,方可结束放水工程。

第二十七条:

对有水或有淤泥的废弃巷道,也要按第十四条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在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线时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探放水工作结束后,要向施工单位下达探放水通知单。

其主要内容有探水地点、位置、钻孔数量、孔深放水情况,允许向前掘进距离等。

钻孔超前距离一般不小于30米,其计算方法必须以钻孔平距不大于3米,垂距不超过1.5米范围内钻孔深度后退30米做为钻孔超前距;

或者以最浅钻孔孔深后退30米作为钻孔超前距。

六、承压水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我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测部门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1—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

建立台账。

第三十条:

矿地测部门必须坚持每月一次逐头逐面的水害预测预报,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煤层顶板强含水层位于导水裂隙带高度内,回采前要编制疏水降压设计,疏水降压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回采。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断层,要按《矿井水文地质规定》的要求留设防水煤柱;

巷道必须穿过断层时,要采取预注桨和加固措施,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墙)。

第三十三条:

对矿井开拓工程,当开掘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前开拓掘进;

煤层底板下有奥灰强岩溶承压含水层,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实行分区隔离。

第三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底板破坏深度直接波及到底板承压含水层时,必须先进行疏水降压后开采。

第三十五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方法技术经济合理的,制定安全措施,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降到安全水头以下;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增加抗灾排水能力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分析等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发育情况。

有导水断层、破碎带、陷落柱时,必须留设防水煤柱或采取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回采。

七、井下防排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在西翼井田开发时,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也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分水平、分采区设置防水闸门,实行分区隔离。

第三十八条:

防水闸门的设计、施工、管理与维修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和第274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生产矿井的排水设施:

水泵、水管配电、水仓等,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对西翼井田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四十条:

井下排水设备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进行联合排水试运行和水泵性能检测,并有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每年雨季来临前必须清理一次。

第四十一条:

矿要配备足够的水泵司泵工,水泵司泵工应按规定经过正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八、地质测量及防治水资金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矿井应按规定提取地质测量防治水专项资金。

我矿按规定每吨煤提取3元。

财务科要建立专帐,进行专款专用,其中0.3元/吨做为专项奖励资金。

第四十三条: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治水设备、仪器购置、排水抗灾扩能工程、水文地质补勘及观测系统、疏水降压、煤层底板注浆加固、人员培训、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等。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当年节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九、奖惩

第四十四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单位:

1﹒实施防治水措施,解放并安全采出受水威胁的煤炭资源的,奖励单位伍仟至壹万元。

2﹒历史上曾发生多次突水,经过努力五年内未发生突水事故的,奖励有关人员壹万元。

3﹒矿井防治水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未发生淹采区、工作面事故的,奖励单位壹万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有关人员:

1﹒水害预报准确,防治水措施得力并组织实施,避免重大水害事故的,奖励水文地质人员、地测、防治水成员每人1000元。

2﹒在矿井地测和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费用的,按费用的3%进行奖励。

3﹒敢于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工作斗争,坚持原则,避免重大水害事故的,奖励有关人员每人1000元。

4﹒在抢险救灾中,行动快、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奖励有关人员每人500元。

5﹒矿水文地质等专业人员,能结合本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写优秀专业论文并在省、市获奖的,一次性奖励有关人员2000~5000元。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应按其危害程度,按本矿事故责任追纠管理办法执行。

造成伤亡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条款有抵触的,以《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为准,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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