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复习要点山东交通学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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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装运港船上

买方

装运港船舷

象征

水上

CIF

卖方

卖方(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投保最低险别)

7、进集装箱进出口货运程序和单证

程序:

订舱托运、接受委托申请、发放空箱、拼箱货装箱、整箱货交接、集装箱的交接签证、换取提单、装船、海上运输、卸船、整箱货交付、拼箱货交付、空箱回运

单证:

1)订舱单:

BookingNote2)装箱单:

PackingList3)场站收据:

DockReceipt,D/R4)设备收据(设备交接单):

EquipmentReceipt,E/R5)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单:

CustomsDeclarationForm6)提单bellofLoading:

8、公约及协定

海运: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公路: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铁路: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简称《国际货协》航空:

《海牙协议书》《华沙公约》

9、提单及分类及转让方式:

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种类:

(1)签发提单时间:

已装船提单ShippedoronBoardBillofLading、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2)货物的外表批注:

清洁提单CleanB/L(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的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ClausedB/LorFoulB/L。

(3)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StraightB/L、空白提单OpenB/L,BearerB/L、指示提单OrderB/L。

(4)其他:

倒签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有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的提单)、顺签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转让: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记名提单:

不得转让;

指示提单: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背书:

是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

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

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海运单和提单有何区别?

物权凭证的效力不同、交付货物的方式不同、海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与提单存在区别、海运单与提单中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不同

10、航空运输

空运单(航空货运单):

AirWaybill是由托运人或托运人的名义填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明。

航空运费计算:

计费重量(ChargeableWeight)取以下两者较高值

1)实际毛重:

货物包装在内的货物重量

2)体积重量:

货物的体积折合成的重量,体积重量(kgs)=货物体积(

)÷

6000(kg)

当货物按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较低运价计算的运费比用实际毛重和体积重量计算的运费低时,则可以以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起始重量作为计费重量,来计算运费。

《华沙公约》:

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11、公路运输

公路托运单:

承、托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证明,规定了承运期间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

公路运费公式;

整批货物运费(元)=吨次费(元/t)×

计费重量(t)+整批货物基本运价(元/(t·

km))×

计费重量(t)×

计费里程(km)+其他运输费用(元)

零担货物运费(元)=计费重量(kg)×

计费里程(km)×

零担货物基本运价(元/kg·

km))+其他运输费用(元)

重(空)集装箱运费(元)=重(空)箱基本运价(元/(箱·

计费箱数(箱)×

计费里程(km)+箱次费(元/箱)×

计费箱数(箱)+其他运输费用(元)

计时包车运费(元)=包车运价(元(/t·

h))×

包用车辆吨位(t)×

计费时间(h)+货物运输其他费用(元)

12、铁路运输:

国际铁路联运法规: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

《统一过境运价规程》《国境铁路协定》《国际旅客联运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车辆使用规则》

《关于国际旅客联运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的协约》和《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国际货协》附件中的其他规则

线路:

国境站:

在相邻国家铁路的终点,从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办理移交或接收货物和车辆的车站称为国境站

13、国际货运事故

货差事故:

质量事故:

指货物在空间位置的移动中,即货物在装卸船、车、入库、出库、运输、交接各环节中发生的货物损坏和数字溢短等事故的总称。

常见的货运质量事故主要包括货损事故和货差事故。

14、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方法

1.合同的约定:

在委托人(托运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订有书面合同(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名称和内容判断该合同属于运输合同或代理合同。

如果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则以合同的内容为准。

2.提单的格式和签署:

(1)提单的格式:

①货运代理公司使用自身格式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抬头印制了货运代理公司名称),一般认定其无船承运人。

②货运代理公司使用由船公司签发的船东提单,则船公司为承运人,货运代理公司为一般代理人。

(2)提单的签署

①船东提单以船公司为抬头,由船舶代理人代签。

船舶代理人的签署或表明其所代理的船公司,或仅表示“代表承运人”或“代表船长”。

②无船承运人提单通常由货运代理公司自己签署,其签署应与抬头一致,即表明“作为承运人”。

3.收取报酬的形式:

货主一次性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包括货物运费和货运代理公司利润在内的费用,货运代理公

司在收取货主支付的费用之后(或之前),向船公司支付较低的运费,其中的差额为货运代理公

司的利润。

这种收费方式被认为货运代理公司为承运人。

4.其他方法:

(1)从货运代理公司对委托人的询价答复、托运单或委托书的内容、船公司签发给货运代理公司的提单等方面考虑。

(2)参考委托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双方的交易历史、货运代理公司的参与程度等。

15、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武夷山一客户委托南方物流公司出运一批木耳,委托书中指示:

南方物流公司负责安排订舱、装船出运、办理出口报关报检,在本公司仓库装箱。

货物未在信用证装运期出运,南方物流公司出具自己的提单给客户办理结汇,再由船公司出具提单给物流货代。

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提单签发日期是信用证的规定装运期,而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是货物实际装船日期。

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条款是CY/CY,因而两份提单的均记载CY/CY。

南方物流公司将木耳装箱后运至厦门港出运,集装箱在进CY大门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对集装箱的外表状况未做任何批注。

装船时,外理也未对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做出异议,到进口国卸船时,国外公证机构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收货人在进口国CY提箱时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

根据集装箱整箱货CY/CY运输条款的规定,承运人已完整交货。

收货人在集装箱运回自己仓库时发现部分木耳受潮,检验后得知系集装箱漏水所致,随提出赔偿。

(1)收货人根据买卖条款中品质条款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

但发货人拒绝赔偿,理由是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接受的是外表良好的木耳。

(2)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遭到拒绝,理由是提单上记载的是CY/CY条款,收货人提箱时对集装箱的外表状况未提出异议,表明承运人完好交货。

(3)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因为该批货物成交价是FOB,由买方投保,但保险人同样拒赔。

理由是收货人无法举证集装箱漏水原因和责任方。

就本案例,分析以下问题:

1.本案中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提单属于哪种类型,并作出解释。

(6分)

(1)清洁提单:

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表面未加批注的提单

(2)倒签提单:

是指托运人未能在装运期间交货但仍要求签发装运期限内日期的提单

(3)全程提单

2.本案中南方物流公司是怎样的身份?

(4分)

南方物流公司具有双重身份,对出口方来说,他是无船承运人,因为签发了全程提单;

但对于船公司来说,他又是托运人。

同时南方物流公司也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因为出口方的一切事项均由南方物流公司承担。

3.在本案中收货人应向何方提出赔偿,理由是什么?

(5分)

本案中收货人应直接以南方物流公司签发倒签提单提出赔偿,因为集装箱实际装船日期过了信用证装运期,而南方物流公司仍然签发了装运期内的提单,在装运法上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

提单签发人(南方物流公司)不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享有提单责任限制,而按实际损失赔偿。

2、基本案情:

1993年6月,原告俄罗斯船东从俄罗斯港承运价值148万美元的钢材至海口,收货人为凭指示,船东代理为海口某外轮代理公司(简称海口外代)。

船到卸货港后,

海口外代在未收到正本提单也未得到船东任何指示的前提下,根据海南某货运代理为提货人某地南亚集团国际贸易部(简称南亚集团)出具的“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擅自将货物放给南亚集团。

由于提货人没有支付货款,导致提单持有人即进口合同的卖方向船东提起索赔。

船东在支付给对方148万美元的货款后,与对方达成和解。

之后,船东在我国某海事法院以海口外代、货运代理、南亚集团为被告提出诉讼,诉讼金额为165万美元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海事法院对提货人的货物销售款1100万元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要求各方提出答辩。

海口外代认为,货物抵港1个月来一直未有收获人凭正本提单前来提货。

后来南亚集团根据货运代理出具的保函前来提货。

海口外代认为凭信良好的公司的保函发货给收获人符合国内业务的操作惯例,对此不负责。

南亚集团提出货损是由于南方进出口合同的卖方延迟交货引起的。

货运代理认为保函是在接受南亚集团的委托后才出具的,也就是说保函是为提货出具的,并不是为他人担保,而实际上货物并不是自己所提,表示自己并没有接受委托方的委托。

(1)本案中涉及到保函,对此进行解释。

(3分)

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2)保函的作用是什么,其法律效力如何?

作用: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效力: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

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3)本案例中何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7分)

海口外代承担放货责任,故赔偿部分损失7万余美元;

提货人南亚集团未凭借正本提单提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148万美元的货款损失及其他费用10万美元;

货运代理对提货人的赔偿付连带责任。

3、基本案情:

1997年11月22日,大华公司与万里公司签订四份进口合同,约定大华公司向万里公司进口氨纶丝35吨、36吨、36吨、30吨,允许溢短5%,单价26500美元/吨,CNF中国港口。

上述货物均由中运公司承运。

1997年12月4日,货物在韩国釜山装船,中运公司代理签发了四份已装船提单。

提单记载:

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大华公司;

交货地福建泉州;

运输方式CFS/CY;

货物为A级氨纶丝(纺织用),货物装在20尺集装箱内;

提单作了“托运人装箱和计数”和“据说装有”的批注;

提单记载数量分别为36吨、36吨、37.728吨。

货物于1997年12月15日抵达泉州后诸港集装箱堆场。

上述提单经过数次背书,最终于1998年8月10日经背书转让至福建外贸,福建外贸于8月17日换取提货单之后向泉州海关申报验货,海关查验发现集装箱内装的是涤纶丝而非申报的货名“氨纶丝”。

9月3日,福建外贸请商检对货物进行检验,认定集装箱箱体无损,铅封完好,装载货物的纸箱上标有涤纶丝“TEXTVREDYARN”字样,箱内货物为涤纶丝,福建外贸为此支付商检费64674.00元人民币。

福建外贸因箱内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合而拒收货物。

泉州海关因福建外贸申报品名与实际不符,将上述货物予以拍卖,并对福建外贸科以处罚。

福建外贸对中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运公司按照提单及有关单证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交付货物或赔偿等价的货物损失。

1.本案例中中运公司是否要对该批货物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中中运公司应承担全部承担责任并赔偿福建外贸的全部损失

2.判定中运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即CFS/CY交接方式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具体是什么?

中运公司不能举证本案集装箱货物是托运人装箱,其在提单上所做作的“托运人装箱计数”和“据说装有”的批注为无效批注。

在CFS/CY交接方式中,中运公司负有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按件接货并装箱的义务,并有义务按提单表面记载向善意的提单持有人福建外贸交付货物。

中运公司不能交付载明货物,应承担赔偿责任。

3.B/L上记载的内容有冲突时承运人的责任应如何进行认定。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想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接管运输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并占有该货物。

因此,我国《海商法》、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均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若此时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产生纠纷,承运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不符。

但当提单转移或转让至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或提单的受让人时,除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外,提单将成为承运人按其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

即使提单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是托运人的原因所致,承运人亦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或提单的受让人。

4、基本案情:

1994年8月6日,货运公司与国际合作公司下属国际空运部签订合作协议一份。

协议规定:

由国际合作公司在宁波地区揽货收件,并将货物运到上海;

货运公司负责向国际合作公司提供运单,并将货物通过其DHL快递网络从上海发往目的地;

货运公司在隔月5日前向国际合作公司提供上月运费发票和清单,国际合作公司在收到运费发票后3日内给付全部款项等。

协议由国际合作公司所属空运部及其负责人任某盖章。

协议签订后,国际合作公司交付货运公司押金1.5万元人民币,货运公司收款后,双方按约履行。

国际合作公司提供货物,货运公司办理快运。

至1995年9月,国际合作公司空运部要求货运公司快运物件发生的运输费用共计598455.10元人民币。

1995年9月18日,某国际合作公司与任某终止承包关系,并撤销了国际空运部,但未通知某货运公司。

此后,任某继续以国际合作公司国际空运部名义与货运公司开展业务,至1996年5月,尚欠运输费用104098.95元人民币未予给付。

期间,任某曾于1996年5月4日向货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并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还款备忘录一份。

明确任某至1996年4月底欠货运公司快件运费121567.35元人民币,于1996年5月25日至1997年12月25日前付清。

货运公司因向国际合作公司催款无果,遂诉诸法院。

(1)本案例中,国际合作公司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由此造成某货运公司损失,某国际合作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

国际合作公司偿付货运公司104098.95元人民币。

(2)本案例中,任某的行为属于何种代理关系,其法律性质如何。

本案中任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主张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应对其订立合同的善意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依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本案例中,受损双方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是什么?

(8分)

1、对合同相对人订约能力的考察是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因此,在订立合同前必须考察订约对方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其委托人是否真实存在,2、同时在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要注意考察对方授权与资质的持续性,而对于所涉金额或标的价值极高的合同则尤需如此。

3、企业在与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承包关系或,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及时通知已有的或潜在的交易对象,理清关系,划清界限,避免承担无为的责任。

5、基本案情:

美国B公司在华设有办事处,曾与我A公司有过几次成功的贸易往来。

某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一份出口10000套服装的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是CIF3%,装运期为同年5月,以信用证支付。

B公司在合同买发的签字下方注明:

“FORHECCOMPANY”(为HEC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收到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在A公司的一再催促下,直到8月5日A公司才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HEC公司,A公司审证后发现,信用证要求提交8月1日清洁已装船提单无法办到,要求B公司予以改证。

B公司答复称,修改信用证时间已来不及,如果A同意以下条款,B公司保证向A公司付款:

(1)B公司用T/T方式向A公司支付8000美元为10000套服装的预付款,同时作为付款的保证,B公司开出金额为17500美元的预开支票,支票的付款日期为12月30日。

(2)A公司收到以上付款证明,即向B公司提供提单和其他正本单据,以便B公司在美国清关。

(3)以上条款视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公司鉴于货物已经备好,8月船期已近,于是答应B公司的要求,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在收到8000美元的预付款和17500美元的预开支票后就将提单交给B公司。

A公司于12月底将支票交给受票银行议付时遭拒绝,拒绝的理由是B公司认为货物的质量有问题。

A公司与B公司联系,B公司以它不是真正的买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A公司又与HEC公司联系,HEC称它对A公司与B公司后签订的协议不知情,而开立的信用证没有为A公司所利用,有效期已过,故不承担付款责任,A公司陷入款货两失的境地。

1.本案中,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分别是什么?

1、A公司与B公司是约束A公司和B公司的还是约束A公司和HEC公司的

2、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HEC公司对B公司后来的行为承担责任

2.这两个问题如何认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A公司与B公司是约束A公司和B公司的

法律依据是:

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是CIF3%,B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表明“FORHECCOMPANY”(为HEC公司),指明了被代理人的名称,构成了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英美法中的显明代理,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代理的规定。

(2)A公司有权要求HEC公司对B公司后来的行为承担责任

依据大陆法中的规定: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内部关系,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式外部关系。

即使内部关系宣布无效,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被代理人仍然对此负责。

英美法的默示授权也是这样规定的,也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对代理的规定。

3.从本案中A公司应吸取教训有哪些?

1、审查交易对象的履约能力2、明确涉及代理关系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不可轻易改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付款保证。

6、基本案情:

广东东莞一家公司(发货人)将装载服装的3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货代)由广州东莞通过公路拖运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集装箱在孟买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新德里。

该批出口服装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

“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交货地新德里,运输条款CY/CY”,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

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委托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运输条款CY/CY”。

集装箱在孟买卸船时,3个集装箱其中2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破损,货代在孟买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

3个集装箱运至新德里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2个外表破损的集装箱内服装已严重受损,另1个集装箱箱子尽管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服装也有不同程度受损。

收货人根据提单上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但发货人拒赔,理由是服装在出运后货代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这证明发货人是完好将货交给货代公司委托的公路承运人;

而且,由外理证明的装箱单上也没有对服装在装箱时的状况做出任何批注。

收货人向货代提出赔偿要求,同样遭到拒绝。

理由是尽管货代出具了全程货运提单,但造成箱子破损的并非货代过失,而是船公司的行为。

1、本案中,涉及到的两个提单分别是什么,并对此进行解释。

1、全程提单

2、清洁提单:

2、本案例是一特殊的集拼箱业务,简述集拼箱业务的操作过程。

3、本案例中货代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货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只对其中一个外表完好的集装箱内受损服装进行赔偿

1、集装箱“隐蔽损害”赔偿原则是依据提单责任形式由于货代提单的责任形式是网状责任制因而货代对这一集装箱服装承担的赔偿是肯定的。

2、货代公司作为全程提单签发人在赔付给收获人后并非自己一人承担而是在参加全程运输的各承运人之间进行分摊。

7、基本案情:

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信用证付款。

4月5日,出口商B收到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

4月15日,出口商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D轮承运。

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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