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城设计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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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7.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
10.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计划、设计人员分工表;
11.设计项目及报价一览表;
12.广州大学城设计通则;
13.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4.设计咨询管理办法
15.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鉴于发包人将依合同约定付款给设计人,设计人在此承诺,保证全面正确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工程的勘察设计。
四、鉴于设计人将进行本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发包人在此承诺,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支付设计费给设计人。
五、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发包人执六份,设计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设计人:
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1.1本项目:
指由发包人招标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项目。
1.2承包:
指承揽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的行为。
1.3发包人:
指招标并与设计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是本合同工程的建设单位。
1.4设计人:
指投标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设计单位。
1.5设计咨询单位:
指由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设计咨询起到各阶段设计监理的作用,肩负各设计阶段对设计单位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作用。
检查各阶段设计所需的设计依据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
对各阶段的设计原则、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设计咨询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按咨询意见修改,如设计单位对咨询审查意见有分歧的,应提交书面意见交发包人协调解决。
1.6工程投资估算:
指以方案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及/或政府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文件。
1.7工程概算:
指以初步设计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及/或政府规定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文件。
1.8工程预算:
指以通过设计咨询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的施工图为基础编制而成,且编制深度达到国家有关的编制规定,并经有关方面审查通过的文件。
1.9设计文件:
指设计人为本工程设计的设计成果,含:
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1.10Ⅰ类变更设计:
指按照发包人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在施工图完成并经设计咨询单位评审和发包人同意后,由于: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审定意见;
(2)虽未变更审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造价增减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
1.11不可抗力:
指
(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政府关于大学城建设的政策重大调整或大学城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12书面材料: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第二条适用法律和语言文字
2.1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学城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2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以汉字书写、解释、说明。
2.3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三条设计管理模式
3.1采取设计人管理、设计咨询管理、发包人管理等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4.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4.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5.1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元)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第六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6.1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七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7.1
第八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8.1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第五次付费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9.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9.1.4 发包人应协助设计人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9.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
9.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年(或按国家规定)。
9.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9.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如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0.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0.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0.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
11.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差旅费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8 本合同一式___份,发包人___份,设计人___份。
11.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11.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约定清楚的,双方可签订专用条款约定。
专用条款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三篇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章设计依据
第一条设计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广州大学城设计通则;
1.3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4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1.5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1.6发包人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1.7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市政设施图文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
1.8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9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10设计中标通知书
1.11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章设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设计范围和内容
2.1项目设计范围:
2.2项目设计内容:
包括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技术规范、施工招标配合、设备招标配合等。
第三章设计文件的交付
第三条设计文件交付的形式和份数
3.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3.2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扩大初步设计图、报建图、施工图;
概、预算文件包含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
设计文件除应提供本设计全标段的设计总图、总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按施工标段分别提供所需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技术规范,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
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清单。
3.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3.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份、原图份、初步设计概算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份(刻制成光盘);
提交设计施工图纸份、施工图预算份、设计计算书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份(刻制成光盘)。
3.5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设计人提供进行招标工作所需的本合同工程各标段(按发包人划分的施工标段)各项目的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技术规范,各一式份。
3.6设计人在开展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份。
3.7甲乙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3.8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设计文件交付地点
4.1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
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5.1设计总说明必须于2003年月日之前交付;
5.2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图设计文件、扩大初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建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通用条款第七条按时提交。
5.3应提供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地震影响及场地地质灾害评估资料。
当必须进行抗震评估时,经发包人同意后,设计人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的勘察、评估工作。
5.4设计人在开展各个阶段勘察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大纲及其实施计划一式四份;
设计人在开展各个阶段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四份.
第四章设计费
第六条设计费金额
6.1本项目设计费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即本合同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驻场服务费用等。
发包人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外的任何其它费用。
有关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合同外的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6.2设计费最终结算价以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概算为工程设计收费基数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6.3设计费
6.3.1除在施工过程中由非设计人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具体定义见附件《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下同)及以下第6.3.2、6.3.3条款费用外,设计费(A1)按工程概算×
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率(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取。
6.3.2由非设计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该部分的工程设计费(A2)按经审定后的工程概算×
国家规定的标准费率(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计取。
6.3.3若发包人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A3)按工程预算×
6.3.4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分类,除Ⅰ类变更设计外,其余类别的变更设计不计取设计费。
6.4本合同总设计费用(B)=(A1)+(A2)+(A3)。
第七条设计费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提交履约保函并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即元(大写:
)。
7.2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方案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元(大写:
-----------)。
7.3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元(大写:
7.4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图文件并通过审查,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元(大写:
7.5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提交技术档案,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签认,报发包方审核合格后20天内,结清合同总价的10%余款。
7.6设计人收取设计费时必须出具合法的票据。
第五章设计投资控制
第八条限额设计
8.1广州大学城投资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
发包人据此制定广州大学城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
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8.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8.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8.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设计咨询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同意。
8.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第九条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9.1设计人必须遵守广州大学城设计通则(见附件)进行设计。
9.2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案。
9.3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各阶段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4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性。
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
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9.5为确保设计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使用、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1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设计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确认。
9.6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
对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第十条概预算
10.1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编制说明书。
10.2设计概、预算的起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起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
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广州大学城工程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10.3设计人应对概、预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预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10.4设计概、预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索。
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投标的标段灵活组合。
10.5设计人在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算必须满足发包人用作于“投标限价”的要求,发包人将根据设计人提供的工程概算,委托设计咨询单位或有注册造价资格的造价师进行审查,并据此作为工程概算的“投标限价”。
10.6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
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
11.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见附件)规范此类设计行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审批权限和费用处理原则。
11.2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责任,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六章设计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
12.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12.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