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应试关键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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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从业人员3项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监督检查人员4项权利

  现场调查取证权;

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

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置权: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对象体系

  1政府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3从业人员责任;

  4中介机构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5项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刑法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罪最高量刑-7年

  刑法建筑工程事故罪最高量刑-10年

  刑法中10种犯罪与安全生产相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前期预防要求预评价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

改造和引进技术。

  劳动过程职业病预防管理措施要求:

6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劳动过程职业病预防技术措施要求:

10项

  1.配备防护用品;

  2.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7.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9.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0.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重点防火单位特殊职责:

4项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5种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危险化学品基本管理制度:

3种

  责任制-主要负责人;

培训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监管制度

  涉及危化品监管职责:

10大部门

  政府监管危化品的职权:

  生产、存储危化品的安全条件:

5项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生产、存储危化品的安全措施:

9方面

  1审批许可制度;

  2规范安全技术说明书;

  3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技术保障措施:

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报警装置等;

  5定期安全评价;

(剧毒生产存储装置每年一次;

其它两年一次)

  6记录及报告制度;

(检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包装规范标准要求;

  8储存保管专人制度(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9备案制度。

  危化品条例涉及种类7大类、排除4类

  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有毒品和腐蚀品。

  剧毒危化品生产、存储装置1年安评一次;

  一般危化品生产、存储装置2年安评一次

  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至少保存2年

  建设工程施工安措报告时限:

批准后15日内

  拆除工程报告制:

内容4项,时限施工前15日

  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职权:

  政府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被处行为: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时限30日内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限30日内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6项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3项义务

  特种设备种类7大类,排除6类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单位8项责任

  1使用前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

  8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使用后30天内向监察机构登记

  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行政处罚和种类9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3种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时,被处罚单位有3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简易程序处罚限额:

个人50元,单位1000元以内

  4种重大处罚要求集体讨论决定,限额3万以上

  一般程序调查办理时限30天

  听证程序条件:

4种重大处罚

  听证程序限额:

个人1万、单位3以上

  听证程序提出时限:

3天内

  听证会提前通知时限:

7天内

  3种程度死亡事故的处罚适用标准:

2-20万元

  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5类

  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发放许可证的部门:

4个部门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煤矿监察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

国防科技主管部门;

  许可证发放的要求:

13项

  许可证审查时限:

45天内

  许可证有效期:

3年

  许可证到期,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

  特大安全事故种类:

7种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1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有效组织安全检查;

  3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实施隐患查处

  5行政审批严格把关;

  6严格事故报告,并有效组织抢救和发布事故消息;

  安全生产领导管理责任3个层次

  •直接领导责任者:

法定职责范围、直接主管工作;

  •重要领导责任者:

法定职责范围,应管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

  •一般领导责任者:

对一属单位负一定领导责任。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

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

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

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

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

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

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

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

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

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

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

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

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

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

”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

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

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

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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