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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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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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Word格式.docx

甲以自己名下的房屋抵债给乙。

调解生效后,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以房抵债,判决后,丙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3)真实案例:

原告为A村委会,被告为B和C。

B与C于2012年在法院达成了拆除临时库房的协议,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给予了确认。

后在执行庭对涉案库房进行拆除时,A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A村委会向法院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理由是:

2008年3月5日,A村委会与B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约定,A村委会将其位于村十字路口西北角0.98亩土地出租给B使用,期限为5年,B利用土地建设190平方米的简易库房,期满后归A村委会所有,B在协议期内不得拆除房屋。

A村委会认为B建设的临时库房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双方对于房屋的处分已有明确约定。

第二被告C对于第一被告B所建房屋及其所占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

两被告的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要求撤销B和C的调解协议。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程序

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297条规定了四种情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特别程序的案例: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代表人乙欠债权人丙的钱,甲与丙签定了抵押担保协议,以甲公司的厂房、设备等为抵押物为乙的债务做担保。

后乙没有还钱,丙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96条、197条的规定作出了实现担保物的裁定。

甲公司的债权人戊认为该实现担保物裁定损害了戊的利益,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裁定。

当时该案例出来的时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存在争论。

现在没有问题了。

第三人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问题:

戊如何救济?

戊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依据:

民诉法解释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虽然案外人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可以申请异议。

效果其实也是一样的。

属于特别程序错误的救济。

5、注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登记立案

民诉法解释208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12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虽然也进行一定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但基本上是形式审查,较为宽松。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使用的是民事诉讼法56条的规定,不是119条的规定,因此,立案审查更为严格,不能当场登记立案,而是根据解释的规定,要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交给对方当事人,并等待对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三十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

这是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都有关联的制度,所以简单说一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的规定,既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涉及到执行异议的规定。

案外人有权提起两类执行异议:

一是根据22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类:

1)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如因同一事由对被执行人连续两次采取拘留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冻结清单和裁定书;

对登记财产的查封,未依法赴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等。

2)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如拍卖财产公告天数不符合规定;

对于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未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即对第三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等等。

第二类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有关的执行异议,即根据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3、案例

乙向甲借钱,双方当事人签有担保物权协议,约定用乙的房屋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但在房屋登记机关载明:

房屋只担保主债权。

后乙未还钱,甲起诉,法院判决用乙房屋的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主债权及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房屋拍卖。

这时,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异议,认为拍卖所得只能就主债权部分优先受偿,不能及于利息部分。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先看图示: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2、基本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

或者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

也就是说,案外人并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而是其有充分的理由能够对抗判决的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既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包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即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

(见上图)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体现为是否排除执行行为的纠纷,实质是对于同一执行标的,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益与执行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谁应当优先保护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的权属有纠纷。

注意: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解释305条,除民诉法119条规定外,还包括: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被提起。

典型案例1):

开发商欠银行贷款未归还,银行起诉开发商还钱,胜诉后申请执行。

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的一栋楼房。

此时,小业主们(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小业主已经买了房但没有占有,或者已经支付全款,或者支付部分但已经占有等等)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认为小业主有道理,做出中止执行裁定;

二是认为小业主没有道理,裁定驳回其申请。

在第一种情况下,银行提出一个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

在第二种情况下,小业主提出一个诉讼,要求不予执行。

小业主提起的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2):

2004年9月21日,一中院判决债务人B公司偿还债权人A公司一笔欠款,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一中院申请执行。

一中院于同年11月5日查封了债务人B公司名下一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期间,案外人C提出异议,对该房产主张权利,根据是同年11月25日二中院的判决:

判令B公司将同一房产返还给C公司。

执行法院(一中院)认为,二中院判决确认的是C公司对B公司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能作为确认物权归属的依据,于是裁定驳回案外人C公司的执行异议。

此后,案外人C公司向执行法院(一中院)提起异议之诉,一中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判决:

确认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C公司;

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

这几个案例都可以看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是对原判决本身有意见,而是认为不该执行该标的物,起诉要求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理由都是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4、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利?

目前常见的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有:

1)所有权。

2)已支付全部货款的买房人的占有权。

理由:

根据是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

"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债务人(被执行人)已经出卖房屋,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并且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如果买受人没有过错的话,该买受人对房屋的占有,可以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这是最高法院创立的一项司法解释规则。

此项司法解释规则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仍然有效。

上面第一个案例就是典型代表。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关于抵押权与购房人住房保障权冲突的问题”又重申:

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同买受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购买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该条的适用条件,一是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

二是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因为房屋没有过户登记,缺少必要的公示要件,需要认真审核。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不被查封、拍卖,往往与所谓的业主串通,伪造已经将房屋卖出,让该业主申请异议,这往往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此外,北京高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的权利包括:

1)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

2)用益物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以及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3)租赁权,但执行不妨害案外人占有使用的除外;

4)股权;

不用解释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实体权利。

1)执行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是一个审判问题,同时,它与执行程序紧密联系。

执行异议之诉也要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目前我们高院就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就有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既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又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

2)案外人在明确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时,还可以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权之诉,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之诉。

3)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样,要进行适当的立案审查,审查期限为十五日。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即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1)甲欠乙1000万,乙起诉,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

法院执行过程中,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抵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驳。

丙申请再审。

2)甲乙签定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违约,乙起诉,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执行过程中,丙提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卖房。

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驳。

3)刚才执行异议之诉换一个事实:

开发商欠建筑公司的建筑款,双方约定以开发商名下的一栋房抵债,后开发商未给钱,建筑公司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胜诉后申请执行。

法院查封该栋楼房。

此时,小业主门(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小业主已经买了房但没有占有,或者已经支付全款,或者支付部分但已经占有等等)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小业主没有道理,裁定驳回其申请。

小业主认为原判决有问题,房屋已经提前销售给自己,不能再用房抵债,因此申请再审。

二、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三个制度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

区别二

提出主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管辖法院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

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自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区别五

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区别六

当事人

起诉的第三人为原告;

被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列为被告,因为提起诉讼的第三人也是不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张的)

起诉的案外人为原告;

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提出申请的案外人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针对的人为被申请人;

原审其他当事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

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

立案审查期限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区别九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区别十

裁判结果

改判、撤销、驳回

判决不得执行、判决驳回,可以同时判决确认权利

维持、撤销、改变

区别十一

能否上诉

可以上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则不能再上诉,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审理的,可以上诉。

(二)联系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处理原则

再审优先处理原则:

即再审审理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并行时,再审审理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1)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理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依法分别可以起诉,相互之间并不影响。

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都启动后,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就会交叉,如果完全独立进行,则可能会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对于当事人来看,就同一诉讼对象却要同时进行两个不同的程序,诉讼负担会增大。

所以解释明确规定如果两个程序均启动的,通过诉的合并方式来一次性解决两个诉。

a、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受理为前提。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没有立案,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仅仅进入审查阶段还没有裁定再审,均不发生案件合并的问题。

b、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应当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审终结前并入再审的,没有什么问题。

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判决已经作出后,是否还需要并入再审程序,值得进一步研究。

c、并入的例外,即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件应当终止诉讼。

3)处理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理解:

a、再审为一审程序而并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将第三人直接列为第三人,其对撤销诉讼请求范围内,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同时对再审诉讼请求和第三人撤销请求作出裁判。

b、再审为二审程序的,则不能直接判决,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应直接将第三人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权利主张与原诉当事人之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在进行调解时,应当将第三人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可以分别对再审请求和第三人撤销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一并进行调解。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选择问题

案外人既符合227条规定的案外人条件,又符合人56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案外人是走撤销之诉,还是走再审程序?

或者能否先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被驳回了,再申请执行提起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再申请再审?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

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择一行使。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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