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办学校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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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
〈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
〈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五〉根据审批权限,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将组成“民办学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附件1—10
附件1
宣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宣城市×
×
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以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
应反映办学的类型和层次,并冠以本区域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
如宣城市×
县市区×
路×
号)。
邮编: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个人或社会组织。
是联合举办的应注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办学规模(计划招生数、班级数及发展计划)
第九条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为×
万元(须提供资产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六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校董(理)事会成员为×
(应由五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一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首届董(理)事长由×
担任(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
名)。
第二十五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校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二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产生。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举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人员。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则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
(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举办者要求(或者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四十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基本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四十五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回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低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
(公章)或(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学校董(理)事会一览表
董(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学历或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附件3
董(理)事会成员简历
出生年月
董事会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工作
单位
电话
家庭
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各校根据董(理)事会成员数复印此表
附件4
民办学校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职务职称
何年毕业
有无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户口所在地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简历
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证明人
单位证明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
(盖章)
1、几人合作举办的,每人填写一份,并将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2、须将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3、单位举办的不填本表。
附件5
民办学校举办者(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登记表
举办者(社会组织)名称
联系人
法人资格批准机关
法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举办单位分管办学负责人
注册资金
举办单位主营项目
举办单位资产状况(附资产有效证明材料):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填):
1、填写本表的同时,须将举办者资格证明(属企业单位的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属事业单位的需组织机构代码;
属社会团体的需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
属民办非企业的需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2、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单位填写一份,并将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3、公民个人独立举办的不填本表。
附件6
学校法定代表人简明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月
贴
照
片
处
文化程度
职称
身份证
号码
原单位职务
家庭住址
本人简历(包括学历情况)
本
人
签
字
(盖章)
申
办
单
位
备
注
附件7
学校校长简明登记表
电话
本人简历(包括从事教育工作经历)
注
附件8
拟任会计(出纳)基本情况登记表
政治面貌
财务人员
任职年限
何年何月毕业于何学校何院(系)何专业
学位(学历)
人事关系所在地
个人简历
须将身份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于本表后。
附件9
办学条件
学校占
地面积
㎡
是否建有围墙
校
舍
办公室间合计㎡
教室间合计㎡
学校拥有产权的校舍:
设备设施清单:
其中:
500元以上的件,价值万元
学校购置的件,价值万元
图书:
自有:
册,合用册
办公室、教室、设备设施附租借协议书及房产证复印件。
资
金
状
况
办学首次投入和固定资产之和:
万元
(附验资报告)
流动资金
(附有效证明文件):
到位时间:
附件10
学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一览表
学校
机构
设置
管
理
员
年龄
专兼职
原单位
校长
副校长
教务主任
总务主任
政教主任
会计
出纳
专
职
教
师
情
最后毕业学校及专业
任教学科
附件11
兼职教师一览表
年龄
任课学科
工作单位
附件12
审批意见
初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复
经办单位(章)经办人签名(盖章)
终
单位(章)
批文号:
签定联合办学协议的有关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这就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式:
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
具体而言,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下列任何一种举办方式:
(1)社会组织单独举办民办学校;
(2)个人单独举办民办学校;
(3)几个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4)几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5)一个自然人与一个或者多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6)一个社会组织与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7)多个自然人与多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为了明确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在举办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了上述规定,要求举办者为多个主体时,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1、明确办学宗旨。
这主要是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对举办该民办学校的目的形成共识。
2、明确办学目标。
这主要是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对举办该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人才培养的规格等形成共识。
3、明确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
要求明确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在总的举办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和具体出资数额。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既可以以资金、实物等向民办学校出资而成为举办者,也可以以知识产权、智力因素、管理能力等其他因素向民办学校出资而成为举办者。
如果是以实物出资的,应当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
如果是以知识产权、智力因素、管理能力等其他因素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
4、明确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
这主要是要求明确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在整个办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以何种方式何时履行出资义务、在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如何推选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各方如何分配领导权,以及如何分享办学所带来的利益等。
一般而言,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与其出资数额成正比。
需要说明的是,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是受合同法调整的民事行为。
除规定上述法定内容外,只要是各方形成共识都可以规定,并且规定得越细致越好。
“联合办学协议”应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宣城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