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科目题库之三治安管理处罚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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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解。
14.赵某寻衅滋事将王某打成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5.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固定证据。
16.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偷开机动车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7.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18.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9.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0.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侮辱、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1.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2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23.对容留卖淫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24.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典当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2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26.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畴。
27.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2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29.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倒卖的有价票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30.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31.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公安机关应当收缴。
按照规定处理。
32.赌资,既包括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也包括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均应当予以收缴。
33.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予以收缴。
34.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公安机关应追缴并退还被侵害人;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5.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有违禁品的,不予收缴。
36.公安机关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37.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38.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39.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0.不满16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年龄范围。
42.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4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减轻处罚。
45.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7.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8.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9.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拘留至酒醒。
50.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1.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时间,应当从醉酒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的时间开始计算。
5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
最长不超过20日。
5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30日。
54.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执行期限进行累加。
5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56.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57.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主要活动的,仍以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论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5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情形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5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6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61.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62.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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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6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6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应当不予处罚。
66.王某实施了盗窃违法行为,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且部分交待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对于王某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67.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68.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的,不予处罚。
69.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0.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7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不予处罚。
7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应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7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7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7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76.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7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7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
7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12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80.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81.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82.只有教唆、诱骗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才应当从重处罚。
83.胁迫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8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有较严重的后果,此种情况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重情节。
85.公安机关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决定行政拘留。
86.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
87。
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因违反治安管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88.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89.对70周岁以上的人因违反治安管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90.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91.李某和蒋某共同实施盗窃违法行为,李某于2007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于2007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已过追究时效,对蒋某应不予处罚。
9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93.2006年4月,甲将乙打伤,因伤情轻微,乙未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7年1月,甲和乙发生矛盾,乙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06年4月被甲打伤过。
则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甲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9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95.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在6个月内没有处理的,不再处罚。
9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指的是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9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8.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99.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100.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10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10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10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104.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105.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6.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处罚的根据。
107.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108.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如案情需要,可以查询公民与案情有关的个人隐私。
109.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停止调查。
110.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111.人民警察的回避可以由人民警察本人提出。
112.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113.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114.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11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
116.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117.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法定回避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18.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以传唤。
119.公安民警对当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须补办传唤证。
120.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口头传唤。
12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12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123.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124.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行政拘留。
125.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26.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应当强制传唤。
127.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28.对拒不配合公安调查工作的被传唤人,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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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所有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130.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131.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32.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直接强制传唤,但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有关手续。
133.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134.口头传唤后不必补办传唤证,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
135.公安机关不必将传唤的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36.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如果情况不是很复杂,整个案件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6个小时。
137.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
138.公安机关在查处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39.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影响行车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40.公安机关在查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41.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142.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43.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罚款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4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45.询问笔录应当由办案民警记录,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一般不准许。
146.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
147.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148.人民警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与被询问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
149.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50.询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51.询问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在校学生,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老师都到场。
152.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53.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双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办案民警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154.询问不满16周岁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民警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155.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156.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介绍信。
157.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158.询问聋哑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必要时可以邀请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
159.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160.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16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
162.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确有必要检查公民住所的,可当场检查,但应立即补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163.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
16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也需要拿检查证。
165.依法对卖淫女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女警察进行。
166.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167.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168.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一律不必出具检查证明文件。
169,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170.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公民物品,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171.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公民人身,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17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73.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检查妇女的身体,可以由男性法医进行。
174.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警察进行。
17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的权力。
176.办理同一起治安案件,需要对不同住宅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同一检查证。
17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17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对其进行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17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也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180.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不能拒绝签名。
181.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182.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扣押有关物品作为证据。
18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18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可以扣押。
185.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均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
186.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187.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
另一份附卷备查。
188.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189.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物品,应当销毁。
190.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物品,应当返还物品持有人。
19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当及时退还。
192.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19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9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扣押物品,所得款项上缴公安机关。
195.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需要扣押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