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十类增值税抵扣凭证详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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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票样展示:
实务讲解: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
增值税额"
;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
4、180天:
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
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6、对于取得运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
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具之日180天内认证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旅客运输及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发票。
1、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运输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最晚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运专票,各地执行的日期可能不一样。
2、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3、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机动车零售商初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照、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购入新机动车用于批发零售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入二手车,应当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需要抵扣增值税,还需一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抵扣的是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购买小汽车正常下可以抵扣
3、购买二手车抵扣:
除了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需要抵扣增值税,还需一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专票和普票之分,就一种专票;
5、实务操作流程:
先认证后上牌。
因为上牌需要把发票交给车管所,如果认证不通过,需要重开发票,无法从车管所取回发票,就无法重开,即无法抵扣;
6、180天:
7、认证完须及时申报: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
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稽核比对,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委托代理进口的,对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
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号码第19位应为"
-"
或"
"
,第20位应当为"
L"
。
如果是其他字符如A、C、I、Y、V,则不属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
1、抵扣的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180天:
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指的是"
报送日期-填发日期"
3、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结果为"
相符"
的属于比对正常可以抵扣,其余结果均属于比对结果异常,不能直接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5、农产品收购发票(核定扣除除外)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按农产品买价乘以13%计算抵扣,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除外。
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1、收购发票的理解: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买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属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属于收购方,属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
自己开给自己的发票"
2、没有抵扣期限;
3、抵扣额:
票面金额乘以13%计算抵扣;
4、账务处理
【例】2013年2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附近农民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借:
低值易耗品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贷:
现金1500
6、农产品销售发票(核定扣除除外)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1、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税〔2012〕75号)
【例】2013年2月,济南S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灵芝栽培技术研发,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1500元稻草与棉壳用作研发过程中的栽培基料,按规定已开具收购凭证,价款已支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
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储备粮食大豆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国税函[2002]531号发文: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这里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储备的粮食大豆而开具的销售发票单列出来,是为区别上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
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根据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同时,注意不要出现以下情形,否则将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6)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2、财务处理:
出口转作内销时,如已按规定计算"
免、抵、退"
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做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按出口额计税: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技术维护费发票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票样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该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抵减增值税的技术维护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
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递减税额会计上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规定,由于技术维护费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允许抵减的该项费用不能作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算处理。
考虑到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也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金税服务费记入费用:
管理费用
银行存款
2、服务费全额抵扣销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营业外收入
10、税收缴款凭证(包括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以及从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1、税收缴款凭证的理解: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去的了来自境内的应税收入,如果其不在境内,境内代理人或接受服务企业要去税务机关代扣代缴;
同时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就相当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正常抵扣;
3、抵扣的是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
注意:
上述公式中是"
税率"
,按照应税服务对应的税率,不是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