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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发电设备缺陷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所辖发电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2管理职能

2.1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责

2.1.1主持生产碰头会,听取各部门生产情况汇报,随时掌握设备运行及缺陷情况,协调处理重大缺陷。

2.1.2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设备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重大缺陷,安排设备消缺工作。

2.1.3组织交流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2.1.4组织诊断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设备缺陷,决定是否停机、停炉或减负荷才能消除的一、二类设备缺陷的处理,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汇报省调度中心。

2.2生产计划部职责

2.2.1生产计划部部长及机、炉、电各专工应及时掌握设备缺陷的发生处理情况,对频发缺陷和重大缺陷要会同各部门技术专职进行专题分析,提出技术措施,并帮助、督促处理。

2.2.2会同各部门划分缺陷类别,协助制订监视和消除缺陷的技术措施。

2.2.3审核和补充各部门(专业)提出的消除设备缺陷计划及技术措施,如确需停机处理的一类缺陷,应列入机组检修计划,并督促实施。

2.2.4每月5日前,全面总结分析设备缺陷状况,并组织考核。

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对策,报请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列入检修计划贯彻实施。

2.2.5生产计划部运行专工职责

2.2.5.1对公司设备缺陷的归口管理全面负责。

重点掌握一、二类设备缺陷,经常了解设备缺陷的发生及消除情况,检查考核各部门(专业)、班组、各岗位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2.2.5.2对各部门的消缺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抽查。

2.2.5.3对各部门(专业)积存设备缺陷的消缺工作进行跟踪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

每月5日前,对上月全公司设备缺陷消除工作全面总结、分析。

2.2.5.4参加机组大、小修后对设备缺陷消除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2.2.5.5建立健全设备缺陷技术台帐。

2.2.5.6负责修订本标准并监督执行。

2.2.6值长职责

2.2.6.1当值值长应督促运行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按规程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对重大设备缺陷应作出鉴定性意见,或召集有关部门作出鉴定。

需要紧急消除的缺陷,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必要时汇报上级调度员。

2.2.6.2在值长权限内,组织做好调度、切换、隔离等工作,创造条件,确保检修人员及时,迅速消除设备缺陷。

2.2.6.3检查收集危及安全、经济的设备主要缺陷,并通知、督促有关部门、班组做好消缺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2.6.4认真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切实做好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3安全环保部职责

2.3.1参加重大设备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工作。

2.3.2根据设备事故及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督促制订反事故措施。

2.3.3参加对各部门(专业)执行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2.4发电部职责

2.4.1督促本部门各岗位对本标准的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

2.4.2对危及机组安全、满发、经济运行的一、二类设备缺陷应及时向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做好事故预想,确保机组安全。

2.4.3机组停运前应向生产计划部、检修公司提出设备运行存在的缺陷、隐患及处理意见、要求。

2.4.4负责发电设备运行中发生的设备缺陷的统计、分类、登录工作。

2.4.5对本公司存在的重大或较重大缺陷、隐患,应在生产碰头会上提出意见,督促各部门安排计划,及时消除。

2.4.6负责对设备缺陷的发现率,重复率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参与检查与考核。

2.4.7发电部部长职责

2.4.7.1指导、督促各专业技术专职、各班长履行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2.4.7.2对重大缺陷应指导、督促运行人员,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想,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4.7.3对本部门缺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4.8运行值班人员职责

2.4.8.1运行班长是当班设备缺陷管理负责人,负责全面掌握所辖设备缺陷情况。

2.4.8.2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按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定期巡视设备、细致检查,及时发现缺陷。

2.4.8.3及时消除属于运行维护工作范围内的缺陷。

2.4.8.4认真填写设备缺陷,做好设备缺陷消除中的安措、监护、试验、验收工作。

2.4.8.5不需停用设备能处理的缺陷,应及时通知检修班组尽早消除。

2.4.8.6按缺陷性质和轻重缓急制定监视措施,及时向部长(或专业主任)和值长汇报。

2.4.8.7做好缺陷管理系统的应用,认真做好缺陷的登录、验收、注销工作。

2.5检修公司职责

2.5.1检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安质部长、专责工程师)是本部门设备缺陷管理的专责人。

检修公司应设(兼)负责设备缺陷的管理人员。

2.5.2对重大的设备缺陷,会同生产计划部组织有关人员,及时研究处理措施。

对必须停机才能处理的缺陷,应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和技术措施等应详细记入设备检修技术台帐。

2.5.3检修公司各分公司经理和技术专职应每日巡视现场设备,并查阅运行日志,对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检查督促消除。

2.5.4检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和技术专职负责指导、审查和批准班组提出的监视和消除缺陷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验收重要缺陷的消除或检修工作。

2.5.5针对设备缺陷的起因、性质、数量、种类及重复性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总结、分析设备缺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措施,并负责组织对部门设备消缺工作的考核。

2.5.6检修人员职责

2.5.6.1检修班长是本班管辖范围内设备缺陷管理负责人。

应每天到现场检查缺陷情况,掌握缺陷程度,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及时安排处理。

2.5.6.2检修设备负责人每天上班后及下午下班前一个小时,应对自己所管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缺陷及时汇报班长。

2.5.6.3检修人员应及时消除所辖范围内的设备缺陷,确保消缺质量,防止缺陷重复发生。

缺陷消除后应在检修交待本上交待,运行班长签字认可,然后联系有关运行人员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消缺完工注销手续,。

2.5.6.4对本班不能自行处理或一时难以处理的二、三类缺陷,检修班长应会同运行班长,提出防止缺陷扩大的临时措施,并汇报检修公司总经理(或检修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5.6.5对需停机或必须切换系统才能处理的缺陷,应提出计划和措施,汇报公司总工程师经批准后执行。

2.5.6.6班组技术员对重大缺陷的处理应提出技术措施并分析缺陷发生的原因和防止对策,并做好缺陷登录,分类统计等技术台帐工作。

2.6燃料部部长(专职)的职责

运行部分同于发电部职责、检修部分同于检修公司职责。

2.7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的各级安全员(设备缺陷管理员)职责

2.7.1每天到现场了解设备运行及缺陷的消除或发生情况,审阅MIS系统上的设备缺陷,督促做好缺陷的填写和注销、验收等工作。

在缺陷消除之前(中)应检查布置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

2.7.2向各部门领导汇报当天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具体负责本部门缺陷管理的统计、分析、总结、考评工作。

参加本部门缺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7.3机组大、小修前应上报设备消缺计划,并按上级的批复组织布置消缺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设备缺陷分类

设备缺陷按危及安全运行、影响机组经济、降低出力及“泄漏”等几个方面,分为下列三类。

3.1.1一类设备缺陷

对设备和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尽快停机、停炉进行消除的缺陷。

3.1.2二类设备缺陷

对安全经济有一定损害,暂时不妨碍机组运行,可留待停机、停炉而且只有在机组停运状态下方能消除的缺陷。

3.1.3三类设备缺陷

变换运行方式、调整运行状况、切换设备系统即可进行处理的缺陷。

3.2缺陷消除的基本要求

3.2.1设备缺陷应及时,优质消除,以保证设备安全、满发、经济运行。

各级人员均应按照管理职能规定的要求,做好设备缺陷的管理和消除工作。

3.2.2凡属本公司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缺陷,可在不停机、停炉条件下处理的,应及时消缺,不得拖延。

3.2.3凡不属本公司调度的设备发生缺陷,除紧急情况汇报上级部门后进行检修外,一般应安排在计划检修或节日检修中处理。

3.2.4必须停机、停炉处理的设备缺陷,应制定技术措施和落实备品配件。

3.2.5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影响出力和经济指标的重大缺陷,应申请临时检修或低谷消缺,经批准后迅速处理。

3.3设备缺陷通知单

3.3.1设备缺陷通知单由各岗位运行(或检修)人员在发现缺陷经班长核实后填写入缺陷管理系统,供检修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作为处理缺陷的依据。

3.3.2设备缺陷管理员、专业技术专职、发电部专业主任、检修公司各分公司经理应每天上班后及下班前一个小时,到运行岗从微机中调阅缺陷通知单,通知有关班组,或在现场检查缺陷情况,安排人员消缺,并检查、验收消缺质量。

3.3.3设备缺陷消除后,检修人员应在MIS缺陷通知单上,填写消缺情况并签字,运行人员在验收栏签字,并注明“已消除”。

3.3.4缺陷统计及消缺统计方法

3.4.1为了全面掌握设备缺陷发生情况,采取措施减少各类缺陷的发生,并及时予以消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对缺陷发生数及现存数进行统计考核。

3.4.2检修公司、发电部、燃料部,应逐级将上月设备缺陷的发生、消除、未消除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公司MIS系统中缺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缺陷消除率,于当月5日前上报生产计划部。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逐级进行检查考核,公司由生产计划部进行考核。

4.2本标准按设备缺陷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见附录A)。

5记录

本标准执行中形成以下记录(见表1),应予以保持。

表1设备缺陷管理记录清单

序号

编号

名称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HXJL.2100.9.02-2002

设备缺陷通知单

相关部门

一年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设备缺陷管理考核办法

A.1公司MIS系统中的电厂设备管理系统已完善,设备缺陷管理完全进入微机化管理。

A.2设备缺陷的运行管理

A.2.1运行人员应加强设备的检查、维护,发现设备缺陷及时汇报班长、值长。

各运行班长应到现场复查新发现的属本专业的设备缺陷,凡运行人员能自行消除的,则应组织力量及时消除。

A.2.2运行人员消除不了的本专业自己的缺陷和本专业范围内的热工缺陷,应由该专业的运行人员填写在MIS系统中的设备缺陷通知单内。

A.2.3非电气专业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应通知当值电气值班长(或值长)派人检查处理,并将发现电气设备缺陷的内容、时间、接通知人记入值班记录本内。

同时将该缺陷汇报本专业当班班长。

A.2.4电气值班长(或值长)接到其它专业人员通报的电气设备缺陷后,应尽快派人前往检查处理。

派去现场处理缺陷的电气运行人员应迅速前往缺陷地点,积极处理缺陷,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电气班长和相关专业的运行人员。

电气运行人员处理不了的缺陷由电气运行人员在公司MIS系统上填写缺陷通知单。

A.2.5 下列设备缺陷(包括电气运行人员处理不了的电气缺陷)除在公司MIS系统上填写缺陷通知单外,还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检修人员处理。

a) 值长要求抢修的设备缺陷;

b) 对安全、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的设备缺陷;

c) 常白班工作时间内发现的设备缺陷。

A.2.6非电气专业发现的电气缺陷,未迅速通知电气运行检查处理或已通知但未在值班记录本上写明通知时间和接通知人者,罚款50元。

电气运行人员接通知后,未到现场检查处理缺陷或缺陷处理不了未在公司MIS系统上填写缺陷通知单以及缺陷处理后未及时通知相关专业运行人员进行试运者,对当值电气运行人员罚款50元。

A.2.7运行人员没有填写缺陷通知单,仅用电话通知检修人员消缺,造成缺陷处理不及时或产生其它问题,罚运行人员50元~100元。

按A.2.5中a、b、c条的要求,若运行人员仅填写缺陷通知单但没有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和检修人员,罚款运行人员50元。

影响到安全、经济运行的要加倍处罚。

A.2.8有些缺陷填写后,若检修人员签署意见:

属其它班缺陷。

运行人员应接到检修人员的通知后,在公司MIS系统上按新发现的缺陷进行登录,运行人员未按新发现的缺陷进行登录者,罚当班运行人员50元。

A.2.9运行人员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缺陷处理工作,应做的安全措施要按要求做好。

若当班运行人员做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缺陷无法处理,而其他运行班在相同条件下能将安全措施做好,使缺陷得以处理,则对当班运行班处以50元~100元,而对相同条件下做好安全措施的运行班给予相同奖励。

A.2.10缺陷处理工作结束后,运行人员应会同检修人员对消缺后的设备进行验收,要做到:

转机要试转,承压部件要充压试漏,设备标志牌完整清晰,测温测振元件、抱闸装置等附件恢复原状。

(因运行方式限制不能试运、充压者,应在运行记录本和缺陷通知单中写明,待条件具备时及时补做上述试验项目)确认设备良好后投入运行或转备用,并在公司MIS系统上注明消缺时间及验收情况,否则罚运行班50元~100元。

运行人员在公司MIS系统上注销缺陷不合格,发现一次罚款50元。

A.2.11对暂时不能处理的设备缺陷,当班班长要向部门领导汇报,运行人员应对其加强巡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设备缺陷扩大,并做好事故预想。

需停机、停炉才能处理的重大缺陷及严重影响安全经济运行的缺陷,当班值长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到现场查看核实。

值长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与省调联系,申请停机(炉)或降出力处理。

省调批准后,应根据省调安排,将处理时间通知有关部门。

A.2.12各专业运行人员,每月1日后夜班,负责把上月“停机、停炉及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进行重新登记缺陷,转到下一个月。

漏转一条,罚款50元。

A.2.13各专业登记缺陷要准确,需停机、停炉的缺陷登记在“一、二类设备缺陷”一栏中,其它缺陷登记在“三类设备缺陷“一栏中,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检修应联系运行值班员登录在”一、二设备缺陷“一栏中,不按照以上执行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A.3设备缺陷的检修管理

A.3.1检修班、组长每天上午上班后应首先查看公司MIS系统上本班组的设备缺陷,在通知单上“接通知人”一栏内签名,安排人员到现场检查所记录的设备缺陷情况,并在当天安排处理(大缺陷不能超过三天)。

若检修班、组长没有查看公司MIS系统上的设备缺陷,也未签名,每超一天罚款50元。

A.3.2检修人员处理设备缺陷时,应持有工作票。

夜间或星期天抢修时,按照“安规”中有关规定执行,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A.3.3处理缺陷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人员检查工作现场,应做到:

设备标志牌完整清晰,测温测振元件、抱闸装置等附件恢复原状,转机应进行试转,承压部件应充压试漏,正常后将工作票办收工。

设备缺陷处理工作票办理收工后,检修人员在现场微机上进行设备缺陷注销(若遇现场微机工作忙或不备用等原因,检修人员可回本班进行设备缺陷注销,但注销后要通知当值运行人员),注明缺陷处理情况及能否备用等,并在检修交代本上交代检修情况(运行值班员必须签字),否则发生一次罚款检修50元。

A.3.4设备缺陷处理后,凡检修人员没有与运行人员一起进行转机试转、承压部件试充压的、设备标志牌损坏等情况,也没有在检修交代本上交代,属检修责任,发生一次罚款50元。

未及时进行缺陷注销,发生一次罚款50元。

缺陷注销不及时或注销后未及时与运行人员联系,以致设备不能及时投运(备用),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安全者,每超一小时,加罚50元。

A.3.5因处理缺陷拆除的设备标志牌,测温测振元件,抱闸装置等附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缺陷处理后上述附件应及时恢复,否则视为缺陷处理工作未结束;

若附件损坏丢失,则视其价值罚款50元~300元。

A.3.6因处理缺陷造成的零星保温缺损及搭成的架子,也视为设备缺陷。

工作负责人应在结束工作后立即填写缺陷通知单(节假日除外)。

班组留存联交机电修造厂安排保温拆除架子。

部门留存联自己保存备案。

逾期不填缺陷通知单,罚缺陷所在部门检修人员30元。

机电修造厂接到缺陷通知单两日内,应恢复保温,三日内拆除架子,否则罚机电修造厂30元~60元(经生产计划部认定需外委保温者除外)。

A.3.7若检修人员认为缺陷非本班问题,则应在缺陷通知单上写明:

属其它班缺陷,通知运行人员将此缺陷登录到其它班,并注明接通知的运行值班员名字及时间。

若检修人员未通知运行人员,造成缺陷未进行转登的,发生一次罚检修人员50元。

有些缺陷不是本专业缺陷,若各专业检修人员均认为本专业没问题,属检修公司内部协调,并汇报本部领导及安全质量部自行解决;

若检修人员不汇报所属部门领导及安全质量部,造成缺陷处理不及时,则不论责任所属,双方各罚50元。

经生产计划部确认属哪个部门的缺陷,加罚责任部门100元。

A.3.8检修人员在接到运行人员或分公司通知后,对2.5项中a、b所列缺陷应在半小时(夜间、星期天一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缺陷情况,并立即联系处理。

若超过规定时间不到现场,按“平顶山鸿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调度管理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A.3.9缺陷处理后,重复出现,经鉴定确系检修质量问题者,罚检修人员50元。

三个月之内,重复发生三次的缺陷,必须写出纠正措施,并上报生产计划部主管专工,并按照《设备检修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A.3.10停机、停炉处理的缺陷及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检修人员应及时联系运行值班员重新登录在“一、二类设备缺陷”一栏中),各检修班组在三天之内必须汇报各检修分公司领导,并在设备缺陷通知单上签字;

停机、停炉或有备件时,检修各班组应向生产计划部主管专工、生产计划部部长申请处理(生产计划部主管专工、生产计划部部长必须在设备缺陷处理单上签字),生产计划部批准后,检修班组应及时接收并处理;

不按照以上执行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有些缺陷,若无备品更换,但有能力修复者,检修应在一定期限内修复。

逾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元~100元的罚款。

严重漏点者,由所在部门向生产计划部申请,并在该设备上挂“暂时不能处理”“停机处理”或“停炉处理”标志牌(锅炉四管爆破除外)。

A.4部门及生产计划部对设备缺陷的管理与考核

A.4.1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等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本标准,应采取措施,鼓励运行人员认真巡视设备,发现、登记缺陷。

负责及时组织并督促处理本部门的设备缺陷,确保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A.4.2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应每日巡视现场,了解设备运行及缺陷情况,指导运行人员对重大缺陷,实施安全措施,作好事故预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检修公司、燃料部及发电部化学专业领导应经常审查检修人员在公司MIS系统上的缺陷通知单签注的意见,对重大缺陷应及时组织人员制订处理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A.4.3发电部(化学)、检修公司、燃料部等部门的缺陷管理员每天上班后,应首先在公司MIS系统上查看缺陷通知单,分清设备缺陷的责任班组,督促检修人员认真执行本标准。

并根据本部门实际,制订内部缺陷管理考核细则,但不得违反本标准。

A.4.4发电部(化学)、检修公司、燃料部的领导应经常组织分析主要缺陷和频发性缺陷造成的原因,提出改进运行操作,提高检修质量的措施或系统设备改进方案执行《Q/HXTCX25-2002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A.4.5需停机或停炉处理的设备缺陷(四管爆破除外),在设备缺陷处理之前,发电部应负责制订该设备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督促运行人员加强监视,防止缺陷扩大。

若发电部未制订该设备的临时安全措施,罚款50元。

停机或停炉后,检修公司应及时安排处理设备缺陷,若因检修公司安排不当造成停机(炉)时某一缺陷没有处理,则每漏处理一项缺陷,罚检修公司100元~200元。

A.4.6发电部、燃料部、检修公司对MIS系统“设备缺陷通知单”上的时间(即为电脑自生成时间),不能随意更改,发现更改一次罚款50元。

A.4.7生产计划部运行专工应经常检查各部门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并认真考核。

协调各部门之间设备缺陷处理中的扯皮问题,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缺陷记录,将需停机、炉处理的缺陷列入检修计划。

对主设备的频发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参加重大缺陷检修后的验收工作。

若生产计划部运行专工考核管理不力,发现一次,由生产计划部部长处以50元~100元罚款。

A.4.8值长要积极为各部门创造设备缺陷处理的条件,督促其及时消缺。

对创造设备缺陷处理条件不力者,可依据本标准对值长处以50元~100元罚款。

A.4.9生产计划部机、炉、电、热专工应参与重大缺陷的处理、验收,对处理缺陷所需人力、材料、时间作出评估。

A.4.10每月5日之前,燃料部、检修公司、发电部(化学)对上一月缺陷消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生产计划部运行专工。

A.4.11对发现重大缺陷及处理重大缺陷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A.5其它

A.5.1发电部运行人员按规定及时巡视设备,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如果发电部管理人员发现设备缺陷,而运行人员未发现,发电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班组进行考核。

如果公司管理人员发现设备缺陷而发电部管理人员和运行班组都未发现,罚发电部100元~200元。

A.5.2生产计划部依据本标准及时进行检查,不定期考核并公布。

考核罚款通知单交各部门缺陷管理员,缺陷管理员在两日内将罚金交生产计划部运行专工,否则加倍从奖金中扣除。

A.6附注

公司MIS系统缺陷管理中几种字体颜色所表示的意思

草绿色——检修未接通知

黑色——检修接通知后未处理好

浅红色——检修工作结束,运行未验收签字

灰色——检修工作结束,处理缺陷不合格

紫红色——暂时无法处理的缺陷

蓝色——须停机(炉)处理的缺陷

黄色——等待转发的缺陷

粉红色——已消除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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