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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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第四条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万元。
第五条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转让金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并以转账凭据为证。
第六条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甲乙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
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购买后因甲方证件问题导致停产及关闭的由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因村民闹事堵厂的,及无火工用品,煤炭出镜问题导致停产超过10至15天以上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
由乙方负责。
4,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
由甲方全部。
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四.在接收甲方矿井后,按公司规定每吨煤300元以下,每吨15元提取我公司。
第八条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乙方在接收甲方矿井后,自行组织矿井的生产经营人员配备,自行承担移交后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生产责任,
第九条煤矿转让后双方的责任
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清理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协助乙方原。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转让费,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在交纳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没法继续交纳第二次转让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转让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作废。
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已交价款两倍支付乙方违约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本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签定地点;
*
转让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煤矿转让协议书
煤矿转让协议书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附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授权代表人作为全权代表的股东协议书。
乙方:
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将织金县牛房煤矿全部财产份额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
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标的为:
织金县牛房煤矿100%的财产份额。
转让标的主要包括:
1、织金县牛房煤矿所有的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织金县牛房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井下巷道、电力设施,井上所有房屋和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库存物品、煤矿自修人行路、运输公路、工业场地的所有权、仓库、车间及场地上的新旧零件、坑木、液压支柱等一切材料设备,同时甲方在经营期间上交给各级业务部门的各种安全保证金、土地复
垦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地质灾害储备金、矿山维简费。
并将已交过款项的收据及凭证全部移交给乙方,归乙方所有。
)
2、织金县牛房煤矿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一于采矿权及采矿证规定的开采范围与煤矿有关的技术资料、证照包含的权益等)。
二、权利保证
1、甲方承诺就所转让财产份额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设定过担保物权,也未被法院查封,不受他人追索,甲方为财产份额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2、甲方保证在财产份额转让时该煤矿没有未披露的债务。
3、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并无与该煤矿有关的任何查封、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
4、甲方承诺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各种证照,现有采矿工程平面图纸等一切资料的真实性。
三、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为:
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金额:
万元)。
2、付款方式: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五个工作日首付人民币(大写)转让总额的30%(小写金额:
元)
的款项到甲方指定帐户。
(2)由乙方负责办理恢复30万吨/年的技改手续,合同签订生效首付款付清后自五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总额60%(小写金额:
万元)的款项到甲方指定帐户,恢复技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剩余款项转让总额的10%(小写金额:
元),待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法人变更至乙方名下,乙方收到变更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余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四、甲方债权、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转让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原买矿款、退股金及业务部门规定应交的各种保证金、工人工资、工程款、税款、社保金、土地租赁费等)在乙方首付款付清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甲方自行一次性处理及支付,乙方接管后新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按规定未交的资源价款、滞纳金、各种保证金、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其中:
1、甲方已预订的所有设备概归乙方,未付清部分由乙方按合同支付,已竣工工程和已采购设备的质保金和应付款乙方在收购款中按实扣除。
2、现有矿区范围内甲方已租(征)用的土地全部无偿移交给乙方,包括协议及租(征)用费的付款凭证原件。
因地质灾害已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由甲方协议商处理的地灾、
房屋补偿款由甲方。
3、井上、井下所有未完工的工程按现状移交,甲方按实际工程量付完本协议签订之日前的工程款。
未完工程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自本协议签字后,乙方将首付款人民币汇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应协助乙方监管煤矿资产,正式接管日期第二期转让款付清后由乙方择日接管,甲方无条件配合。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全体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提出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权利和主张,亦不得以任何事由向乙方提出其它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3、甲方应在乙方接管织金牛房煤矿之日,移交煤矿的一切合法手续(包括煤矿技改所需的各级业务部门所发的有效批文、煤矿合法证照、印鉴、真实的技术资料(含电子版)、股东合伙协议、有关合同和租(征)用地土协议等,除矿上个人用品外,其余物品都要全部移交给乙方,如未真实移交,根据物品价值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4、由甲方自行办理煤矿采矿权、营业执照变更等手续,乙方配合,办理转让手续所需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契税等各种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在协议生效后因违约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协议方应承担双倍返还首付款的违约责任及承担相关损失。
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付款义务,须承担按迟延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通过支好协商的试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由织金县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全体股东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三:
煤矿产权转让协议书
煤矿产权转让协议书
受让方:
安(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
工商登记名称为:
煤矿,唯一产权
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乙方为煤矿(以下简称煤矿)的唯一产权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者,签订本合同前,已按双方约定,乙方同所转让煤矿的全部投资人(股东、合伙人)签定了《煤矿股东(合伙人)内部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现所转让煤矿的全部产权100%归乙方,不在存在他人任何产权。
乙方承诺并出具合法证件,证明所转让的煤矿已经合法有效地取得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万吨/年《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
同时,该矿已取得煤规字号《关于对煤矿(整合)开采方案设计》的批复。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煤矿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乙方在煤矿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产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
一、转让标的:
煤矿的%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下述的资产交接日的煤矿的资产。
收购煤矿的资产还包括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其他固定资产和一切设备,以及和煤矿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证照包含的权益等。
1.包含:
煤矿井上、井下(年产万吨原煤)的生产安全系统及设施和煤矿所属的所有资产;
矿山附属设施,矿山道路;
地面建筑物及设施,包括:
“两堂、一舍”、办公楼、材料室、库房、机修房、锅炉房、炸药库等、公司所有的车辆。
双方共同清点,制作清单为据。
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向政府有关部门已交纳的各种保证金和各种规定费用;
矿产资源费(价款);
无形资产;
与当地政府以及村民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权利和权益,土地使用权。
2.转让不包含的资产:
截止下述资产交接日煤矿的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现金,所有对外负债、或所有债务等。
将以上相应的资产理出清单。
二、转让金额:
转让全额共计人民币万元。
三、资金支付方式:
按分次付款方式支付。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万元首付款给乙方。
2.当甲方受让煤矿产权的30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四、股权过户、资产交接:
当乙方收到%应收转让款日为资产交接日。
甲、乙双方应按下述资产转让清单等进行资产等交接,并签订书面交接表,交接表签字双方代表与本协议签字人为同一个人时方能生效。
五、甲、乙双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资产明细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及合法真实。
保证出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无担保、无其他司法执行,并且拥有完全的权利,如由此发生有关产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保证出让的上述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有效。
保证煤矿所享有的采矿权合法有效,煤矿使用的土地合法有效,没有任何被政府无偿收回的事由。
保证所转让的产权没有任何瑕疵且未与第三方有任何抵押或交易。
3、乙方承担应交国土资源矿证字号规定的万吨煤炭资源价款;
全部取得井田边界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如取得
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缓交或欠交资源价款)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总价款中扣除缓交或欠交的额度
4、甲方严格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价款,保证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并诚信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甲方必须在当地成立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接受当地财税和工商部门的监督监察,依法属地缴纳相应的税费。
6、对于本次收购的资产产权双方获取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具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7、关于以资产交接日为责任划分界限。
六、职工安置:
以资产交接日为职工安置的界限,交接前在煤矿工作的员工,全部与煤矿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所有员工就地免职;
交接前在煤矿工作员工的应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潜在的经济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交接前在煤矿工作的员工发生的伤残,抚恤等事项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交接前与当地村民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资产交接日后按需重新聘用职工,老职工有优先被聘用权力。
七、特别约定:
1、甲方收购乙方资产后,可依法变更煤矿名称、采矿权主体及其他相关法律手续、证照。
乙方再不享有煤矿的任何权益。
出让前乙方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处理承担。
如应法律的规定而使甲方承担了收购前的债务,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害,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2.有关税、费:
甲、乙双方在煤矿产权转让过户办证过程中,应交纳的所有税、费,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乙方自己承担。
3.甲乙双方资产交接日后,无论煤矿工商登记的法人是否变更,安全责任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全面或部分履行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九、不可抗力
当甲乙双方如遇战争、地震、洪灾等不能遇见无法预防、不能克服、不可避免、无法控制等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协议,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协议。
十、协议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