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微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分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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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目标或计划与企业生产实际不相符的,一处扣2分。

对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4

未对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1.2

机构与职责(24分)

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未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不得分;

未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不得分。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2分;

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4分。

1.3

安全投入(12分)

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8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建立不全的,缺一项扣2分。

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保障事故伤亡人员获得相应赔偿。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事故伤亡人员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得分;

未保障获得保险与赔付的,一人次,扣1分。

1.4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32分)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收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未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

未将相关要求及时融入转化成规章制度的,每处扣1分;

未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每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

a)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c)安全教育培训;

d)设备设施管理;

e)危险作业许可;

f)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g)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h)危险物品管理;

i)事故和应急;

j)安全奖惩;

k)职业健康管理;

l)消防管理;

m)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n)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危险作业许可、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危险物品管理、事故与应急、安全奖惩、职业健康管理、消防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等。

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

每缺一项制度内容的,扣2分;

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

未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岗位操作规程扣2分;

操作规程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处扣1分。

将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发放、告知从业人员,并监督执行。

向员工下发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并监督执行。

未发放的,不得分;

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1分;

发现员工未执行,一人次扣1分。

1.5

教育培训(30分)

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含职业健康)并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职业健康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无培训教育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培训教育和考核记录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

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或证书过期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对新入厂从业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含职业健康);

对转岗和重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或未包含职业健康内容的,不得分;

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3

未对转岗和重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一人次扣1分。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有针对性的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未进行入场前培训的,不得分;

相关方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人次扣1分;

教育培训内容未根据具体作业活动的特点,或无针对性的,每处扣1分。

1.6

危险源管理(12分)

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及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和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分级,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

未进行辨识、评估分级的,不得分;

辨识和评估分级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1分。

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备案的,不得分;

备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1.7

事故与应急管理(20分)

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无事故登记档案的,不得分;

登记档案内容不全,每处扣1分。

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调查处理未做到“四不放过”,不得分。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重要危险岗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从业人员应熟悉处置方法。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得分;

预案内容不符合导则要求的,一处扣1分;

未定期演练的,不得分;

演练频次不符合规定,一次扣2分;

未按规定配备应急器材的,一处扣2分。

重要危险岗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现场处置方案,一处扣2分;

从业人员不熟悉处置方法,一人次扣2分。

小计

140

得分小计

 

二、设备设施(240分)

2.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80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管理。

16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

厂区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016、GB50187、GBZ1等规范的要求。

建、构筑物之间安全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构筑物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分。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处扣8分。

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置在安全区域,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置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高温金属液体等的危险区域。

休息室、浴室、更衣室、操作室、值班室设置不合理的,不得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发现一处不合格,扣4分。

平面布置其他方面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2

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管理(160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含自有专用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工业气瓶应满足:

储存仓库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所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每处不符合,扣2分。

起重设备应满足:

标明起重吨位,并设有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限制器、连锁保护装置、轨道端部止档、定位装置、零位保护、安全钩、走台栏杆等安全设施。

厂内机动车辆应满足: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

仪表、照明、信号灯、倒车报警等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电气室应有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现场维护、检查记录齐全;

现场清洁无杂物;

常用电气工具和防护用品齐全、完好。

移动电气设备(如:

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等)应满足:

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检测,绝缘电阻符合相关要求;

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得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一次线长度符合相关要求;

PE线连接可靠,防护罩等完好,无松动;

开关可靠、灵敏,与负载匹配。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应满足:

定期进行电缆线路的预防性实验记录。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危险化学品库应满足:

库房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启;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

存放处及使用场所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应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相关规定;

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

库房外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应设有储存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及灭火方法的标识牌;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每处不符合,扣4分。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

生产设备设施传动部位应按照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盖或栏:

Ⅰ以作业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2m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Ⅱ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mm的部位;

Ⅲ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Ⅳ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Ⅴ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

Ⅵ超长设备后端300mm以上的工件;

Ⅶ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

Ⅷ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

Ⅸ高于地面0.7m的操作平台。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强制检测设施,应定期检测合格。

其他生产设备(含自有专用设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8

特种设备应取得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强检计量器具等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合格。

特种设备应取得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合格。

有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不得分;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每台扣2分;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未检测或检测超期,每处扣2分。

其他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等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合格。

强检计量器具未检测合格或过期未检,每台扣1分。

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档案,建立维护、保养、运行台帐,台帐记录应及时、完整。

生产设备设施档案和台账一处不符合扣2分。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安全设施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的,不得分;

检修拆除未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的,或检修后未立即复原的,每处扣5分。

240

三、生产现场(120分)

3.1

生产现场管理(40分)

照明和采光良好,道路、通道、出入口、地面等符合安全要求;

沟﹑坑﹑池等设置符合规定的护栏或盖板;

设备设施、物料摆放整齐、清洁。

照明和采光良好,道路、通道、出入口、地面等符合安全要求,沟﹑坑﹑池等设置符合规定的护栏或盖板。

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检验并有记录;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标志明显。

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检验并有记录。

3.2

作业管理(40分)

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履行审批手续,明确责任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对涉及的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履行审批手续,明确责任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0

对涉及的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没有实施作业许可的,不得分;

许可手续不完备的,每次扣2分;

作业许可没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的,每处扣2分;

危险性作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每次扣4分;

未按作业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作业的,每次扣4分。

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章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对“三违”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无三违查处记录,不得分;

记录不全的,每处扣2分。

3.3

警示标志(20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3.4

相关方管理(20分)

对相关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和作业过程等进行管理监督,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未对相关方进行资格审查的,不得分;

未对相关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一次扣2分;

未建立相关方名录和档案的,不得分;

相关方名录、档案不全,或档案未及时更新,每处扣2分。

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

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

120

得分小计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40分)

4.1

隐患

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通过网络申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未组织隐患排查工作的,不得分;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

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

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及时通过网络申报。

未进行网络申报的,不得分;

未及时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全的,每处扣2分。

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重大隐患未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不得分。

4.2

治理

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较大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应该立即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处扣4分;

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较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或未做到“五到位”的,每处扣8分。

40

五、职业卫生(40分)

5.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未申报的不得分;

少报、漏报每项扣2分。

5.2职业健康监护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分;

档案内容不全,每项扣1分。

未组织进行职业病体检,不得分;

漏检1人,扣1分;

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扣2分。

5.3职业病危害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

公布位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

检测结果未存档的,每次扣3分。

六、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20分)

6.1绩效

评定

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定,形成报告,并报送所在地安监机构。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并按所在地要求报送。

评定周期少于每年一次的,不得分;

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

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5分。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

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评定的,不得分。

6.2持续

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

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总计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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