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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文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是指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控,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中的主要受力构件进行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

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鉴定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

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现浇构件混凝土内部质量缺陷,钢结构焊缝质量,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构件中钢筋的数量、位置,混凝土梁(板)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楼面板厚度,结构轴线、楼层净高的控制质量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前及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资质证。

第七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法定检测。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结果及处理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作为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和评优依据。

未进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建设工程,不得对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推荐备案。

第三章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

第九条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标准,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方法。

第十条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的抽样数量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主要受力构件每一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不少于五根(每一强度等级的抽查数量以三个楼层计,同一强度等级多于三个楼层且少于等于六个楼层时,应取十根构件进行强度检测,依次类推)。

其中竖向构件三根,水平构件二根。

第十一条当检测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推定值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的90%时,可认定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当检测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推定值小于设计强度等级的90%时,有关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数据应报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处理。

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并将设计单位复核意见和处理方案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第十三条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根据《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采用回弹法或射钉法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应检测每一个强度等级的实际砌筑砂浆强度。

当测定的砌筑砂浆强度推定值小于设计强度的75%时,应采取扩大测试范围、加大抽样比例的方法进行进一步检测。

检测结果仍不合格的报设计单位复核,并按设计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位置和楼板厚度检测

第十五条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位置和楼面板厚度的测试应采用便携式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位置测试仪及楼面板厚度测试仪进行。

第十六条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位置的检测应针对构件中的主要受力钢筋,重点对现浇混凝土悬挑构件,重要的梁、板、墙等构件进行检测。

每一单位工程应抽取不少于6根构件和5块楼面板进行检测。

现浇混凝土悬挑板应全数检测。

第十七条楼面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楼面板厚度一般应同时检测同一楼面板,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应检测梁边楼面板负弯矩钢筋。

第十八条当检测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时,应将检测结果报设计单位进行复核,根据经设计单位认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将设计单位复核意见和处理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

第十九条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应严格按《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并抽取所检测焊缝的10%进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宗旨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创优的过程控制。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是指建设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规范,通过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优良等级评定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的组织程序为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施工企业申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过程控制和推荐,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评定。

第四条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应有目标管理、事前策划和过程控制措施,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控制申请表》(附表1),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经本办法评定为质量优良的建设工程是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定范围 

第六条凡我省范围内按本办法对工程质量实行过程控制,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可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必须具有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安全和质量报监手续完备,工业建设项目还应具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第八条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应积极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淘汰的建筑材料及设备、构配件;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且节能措施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分部质量验收必须经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重点是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结构实体质量、观感质量以及建筑节能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重点、有步骤、有目标地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鼓励施工企业建立本企业的工艺标准和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必须做到文明施工,达到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建设厅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且未发生质量安全等级事故。

第十二条申请评定建设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过程控制评价,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支持施工企业争创优良工程。

 

第四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优良工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二)分项工程检验批优良标准:

1.主控项目质量符合设计、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一般项目按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应全数检查的项目应100%符合要求,现行验收规范要求抽样检查的允许偏差一般项目应有90%以上(含90%)的检查点(部位)符合验收规范规定,其它检查点(部位)不得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缺陷,检查点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范允许偏差值的1.5倍。

(三)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70%以上(含70%)达到检验批优良标准。

(四)子分部工程优良标准:

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均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70%以上(含70%)达到分项工程优良标准。

(五)分部工程优良标准:

1.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均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70%以上(含70%)达到子分部优良标准;

3.地基与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评为优良的,其所含子分部工程必须达到优良标准,且模板工艺先进,做到顶棚不抹灰、地面无找平;

4.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

5.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的抽样数量和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6.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7.综合评分≥90分。

(六)单位(子单位)工程优良标准:

1.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所含分部工程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优良;

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优良;

5.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优良;

6.所含分部工程70%以上(含70%)达到分部工程优良标准;

7.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

8.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的抽样数量和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9.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10.综合评分≥90分。

(七)质量控制资料检查验收:

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验收按《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附表2)进行;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验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附表3)进行;

(八)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检查验收:

1.分部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检查验收按《分部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附表4)进行;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检查验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附表5)进行。

(九)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

1.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按《分部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附表6)进行;

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附表7)进行。

(十)综合评分:

1.分部工程综合评分按《分部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8)进行;

2.单位(子单位)工程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9)进行。

(十一)工程地基及工程桩承载力、基础与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室内环境质量、门窗及幕墙工程三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试验、外墙砖粘结力及后置埋件抗拔力、智能建筑安装质量、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经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全部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节能达到设计及国家规范要求;

(十二)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十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及结论真实、齐全;

(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十五)消防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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